作者:龐紅兵 來源:中國律師網 原文鏈接:http://www./html/lvshiyuanchuang/20161114/26866.html 作者:龐紅兵,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
老賴,指欠錢不還、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人或者單位。在這個誠信重缺失的社會,如何構建誠信社會,讓老賴無處可逃,不僅是每個公民的義務,更是法律工作者義不容辭的責任??上驳氖墙陙砀骷壏ㄔ憾疾扇×松虾诿麊蔚却胧腺囘M行“圍攻”,讓這些不講誠信的人不能拿著別人的錢花天酒地的過日子,乘飛機做頭等艙到處旅游。但這些措施都是從消極的角度被動地制裁老賴,能否積極主動追究老賴的民事乃至刑事責任是值得我們深思的一個話題。正是基于這種初衷,筆者想著重從法律的角度,尤其是合同法的角度來談談如何對付老賴,最大限度的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一、合同法的角度
一)提起撤銷權之訴
《合同法》第74條規(guī)定:“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span>
當然,這里面有個時效問題,根據《合同法》第75條之規(guī)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span>
二)代位求償權
代位求償權是一種債權保全制度,與債權人的撤銷權合并稱為債權人的“兩大法寶”?!逗贤ā返?3條規(guī)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的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span>
這里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包括:勞動報酬、退休金、養(yǎng)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金等。從法律的價值序列來講,這些權利是人的基本生存權利,相對財產權應該優(yōu)先保障,以維護社會穩(wěn)定。 從本質上講,撤銷權和代位求償權都是對合同相對性原則的突破。其立法的基礎在于確保債權的實現(xiàn),盡可能衡平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
三)合同無效之訴
《合同法》第52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如果在對付老賴的過程中,提起撤銷權之訴或者代位求償權之訴存在時效障礙,那么債權人可以考慮提起確認合同無效之訴。因為合同無效是當然無效、絕對無效、自始至終無效,時間的流水也不能使無效合同變?yōu)橛行?。合同無效的確認是事實確認,而不是時間對于權利的限制,對合同無效的確認不適用訴訟時效。 二、行政法的角度
不動產交易、尤其是房地產在建項目辦理轉讓時,土地、規(guī)劃、建設、房產、稅務等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只要求買賣雙方提供轉讓合同和完稅證明,卻不要求買賣雙方提供是否履行了轉讓合同的證明,沒有查明買方是否支付了交易價款。在交易價款尚未支付或者部分支付的情況下也可辦理轉讓、過戶手續(xù)的漏洞,使得惡意逃避債務的虛假交易有機可乘,為老賴打開了方便之門,導致的惡果就是債權人的權益無法保障,來賴橫行,司法公平正義受辱。
市場經濟是誠信經濟、是法治經濟,虛假交易不僅是不講誠信的表現(xiàn),也是違法行為。對此,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確認政府部門的相關行政行為為無效,從而最大限度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
三、刑法的角度
我國刑法第313條明確規(guī)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zhí)行而拒不執(zhí)行,情節(jié)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的確立和最高院有關該罪的司法解釋成為懲治老賴的利劍。但現(xiàn)實中問題是立案控告難,一般是法院移送公安機關,作為自訴案件,很少老賴因此而被判刑的。
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可以是公訴案件,也可以是自訴案件,對拒不執(zhí)行法院判決、裁定,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申請執(zhí)行人可以申請執(zhí)行法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也可以直接到公安機關報案,要求通過公訴程序追究被執(zhí)行人的刑事責任。申請執(zhí)行人到公安機關報案或者執(zhí)行法院移送公安機關后,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立案、不提起公訴的。申請執(zhí)行人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最高法院關于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的司法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申請執(zhí)行人有證據證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1、負有執(zhí)行義務的人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zhí)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申請執(zhí)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zhí)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財產保全和財產查詢的角度
201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議并原則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相對于以前相關的規(guī)定,最大的亮點就是增加了財產查詢制度。這將有力促進對債權人的財產保護,從制度上圍堵老賴。根據該規(guī)定第十一條:訴訟保全裁定未指明具體的保全財產的,在該裁定執(zhí)行過程中,申請保全人可以書面申請人民法院查詢被保全人財產。申請保全人應當在申請書中寫明被保全人的基本情況,以及請求查詢的財產數額和范圍等事項。令人遺憾的是這條規(guī)定的威力不夠,對老賴的態(tài)度不夠堅決,因為申請保全人提出查詢申請的,已建立網絡執(zhí)行查控系統(tǒng)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請求保全的數額范圍內,查詢被保全人的財產,筆者認為,這里的“可以”應改為“應當”或者“必須”,這樣對老賴就有更大的殺傷力,否則“可以”查詢,也“可以”不查詢,對老賴的威懾力降低了,不利于對債權人的保護。
五、公證債權文書的角度
公證債權文書來源于債務人的承諾,債務人在債權文書中明確承諾如未能依約履行給付義務時愿意接受強制程序,該債權文書經過公證后,債權人可以要求公證機關在條件成就時出具執(zhí)行證明,并據此申請強制執(zhí)行。這樣可以減少債權人的訴累,及時行使債權,穩(wěn)定社會經濟秩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zhí)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執(zhí)行有關問題的聯(lián)合通知》規(guī)定,公證債權文書的范圍包括: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無財產擔保的租賃合同;2、賒欠貨物的債權文書;3、各種借據、欠單;4、還款(物)協(xié)議;5、以給付贍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撫育費、學費、賠(補)償近為內容的協(xié)議。
需要說明的是公證債權文書是執(zhí)行程序,區(qū)別于督促程序。督促程序最大的缺陷是,債權人向法院申請支付令,債務人可以隨時提出異議,而只要債務人提出書面異議,無論該異議的內容,將直接導致督促程序終結及支付令失效。 國外對付老賴的制度健全,包括有些國家的“乞丐罪”,欠錢不還就要過的像乞丐一樣,而不是過著紙醉金迷的富豪生活。我們之所以對付老賴無力,很大程度上是誠信的問題。你不講誠信,我不講誠信,大家都毫無誠信可言,老賴無所顧忌,厚顏無恥。因此,對于老賴,除了法律和制度之外,誠信體系和誠信社會的建立才生根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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