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節(jié)選自《詳細得要命!各類特殊情況下的勞動關系及認定規(guī)則》,重新進行了歸納。 原文正在參加年度文章評選! 在文末閱讀原文”可以查閱原文。 各位親,請順便給12號即作者曾圣謖投上寶貴的一票。再順便給“鄰居”11號沈建峰教授和“對手”6號蔣尋雷兄弟投上寶貴的一票。謝謝! 社會保險關系的內涵和外延都較為豐富。 從保險險種來看,這里的社會保險關系僅限于職業(yè)性社會保險關系,即“五險一金”中的五險:養(yǎng)老保險、醫(y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yè)保險、生育保險,不包括非職業(yè)性社會保險即城鄉(xiāng)居民養(yǎng)老保險和城鄉(xiāng)居民醫(yī)療保險。職業(yè)性社會保險關系建立的基礎為職工身份,非職業(yè)性社會保險關系建立的基礎為公民身份。 從涉及主體來看,這里的社會保險關系僅限于職工和用人單位之間的社會保險關系,不涉及行政主體、醫(yī)療機構等主體的社會保險關系。 一、社會保險關系源于勞動關系,擴展至人事關系 195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僅適用于鐵路、郵電、航運三個產業(yè)及一百人以上的工廠礦場,不適用于國家機關和事業(yè)單位。1999年《失業(yè)保險條例》將失業(yè)保險從企業(yè)擴大到事業(yè)單位。1995年《企業(yè)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將生育保險擴大到機關事業(yè)單位。醫(yī)療保險制度改變了機關事業(yè)單位公費醫(yī)療制度,擴大到所有用人單位。2010年《工傷保險條例》將工傷保險擴大到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后來各地將公務員也納入工傷保險范圍。2011年的《社會保險法》明確適用范圍為職工和用人單位,職工作為參保主體,其范圍遠遠大于《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存在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體現(xiàn)了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人事關系而非僅僅為勞動關系。 二、勞動人事關系決定社會保險關系 (一)勞動人事關系要求必須建立社會保險關系 職工應該享有的法定福利待遇包括“五險一金”,五項職業(yè)性社會保險是國家法律強制要求參加和繳費的,是剛性規(guī)定,社會保險費是否應該繳納,按照什么基數(shù)繳納,按照什么比例繳納,國家都規(guī)定得非常清楚,由不得職工和用人單位選擇。這也是社會保險費用“繳納”,與商業(yè)保險費用“購買”的區(qū)別所在。 五項職業(yè)性社會保險都是針對職工和用人單位的,明確了職工有參加社會保險的義務,用人單位和職工有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僅由用人單位繳納)。因此,勞動人事關系決定了必須建立社會保險關系。 (二)勞動人事關系決定的例外情形 1.非全日制勞動關系 非全日制勞動關系,根據(jù)國家規(guī)定用人單位僅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其余社會保險費由勞動者自行繳納。 2.第二重勞動關系 雙重勞動關系,也是僅有工傷保險必須全部參加,其余社會保險僅能參加一次。 3.公務員和參公管理人員 公務員和參公管理人員,目前沒有參加失業(yè)保險,部分地方似乎還未納入工傷保險。 4.特殊群體不視同繳費年限 職工具有被判刑、自動離職等情形時,在實際繳納養(yǎng)老保險費之前的工作年限不視同繳費年限,也就意味著不承認該期間的養(yǎng)老保險關系。 三、社會保險關系的前提為勞動人事關系 (一)社會保險關系以勞動人事關系為基礎 社會保險關系建立的基礎和前提是職工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人事關系,才能作為職工和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 如果沒有實際的勞動人事關系,憑空建立的社會保險關系就有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嫌疑,如掛靠社保關系,或者為買房等繳納社會保險費,都屬于違規(guī)行為。 (二)勞動合同并不具有決定性 實踐操作中持勞動合同書繳納社會保險費這一做法,并不能說明勞動合同是社會保險關系的基礎和前提,正如勞動關系與勞動合同是內容和形式的關系,這恰恰體現(xiàn)了勞動人事關系的基礎和前提作用。幾者合理的邏輯鏈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用工行為,雙方就建立勞動關系;因為有勞動關系,雙方就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因為有勞動關系,雙方就應當建立社會保險關系。決定是否應當建立社會保險關系的因素是勞動人事關系,而不是有沒有勞動合同,因為勞動合同也由勞動關系決定。 四、社會保險關系并不必然證明存在勞動人事關系 勞動人事關系與社會保險關系的邏輯聯(lián)系,類似于勞動關系與勞動合同的邏輯聯(lián)系,勞動人事關系是前提和基礎,勞動人事關系決定了應當建立社會保險關系。但社會保險關系的存在并不必然證明存在勞動人事關系。如憑虛假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盡管存在社會保險關系,但實際上不存在勞動關系。再如非法勞務派遣中,如果勞務派遣被認定為不合法,一般認定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直接建立勞動關系,勞務派遣公司與被派遣勞動者盡管建立了社會保險關系,但雙方并沒有實際產生用工關系,雙方?jīng)]有勞動關系。 五、不能以單一社會保險關系否認雙重勞動關系 實踐中否認雙重勞動關系的理由認為,由于社會保險關系不可能雙重,所以勞動關系也不可能雙重。這一觀點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認識誤區(qū): (一)顛倒了勞動關系和社會保險關系的邏輯聯(lián)系 勞動關系是基礎,勞動關系決定社會保險關系,而不是社會保險關系決定勞動關系。因此,勞動關系能否雙重,決不能由社會保險關系能否雙重進行推理。而且勞動關系的決定因素是用工,只要用工就建立勞動關系。而社會保險關系能否雙重是由社會保險制度規(guī)定,是由社會保險的性質決定,各自決定因素不同。 (二)社會保險關系也存在雙重性 社會保險關系也并非都不能雙重,如工傷保險關系就可以雙重甚至多重。《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函〔2004〕256號)第1條規(guī)定,“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yè)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fā)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薄秾嵤瓷鐣kU法〉若干規(guī)定》第九條規(guī)定,“職工(包括非全日制從業(yè)人員)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yè)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fā)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鄙鲜鲆?guī)定均要求,與勞動者雙(多)重勞動關系相應的是應當建立雙(多)重工傷保險關系,這里的勞動關系包括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兩種。 六、勞動人事關系和社會保險關系相互拓展 (一)養(yǎng)老保險關系延續(xù)帶來勞動關系延續(xù) 《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二款:參加基本養(yǎng)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yǎng)老金……。對該條的繳費到底是一次性繳費還是延伸繳費,《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給出了答案:參加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 延長繳費,意味著養(yǎng)老保險關系延續(xù),養(yǎng)老保險關系建立在勞動關系基礎之上,可能會導致勞動關系的延續(xù)。 (二)延遲退休讓社會保險關系延續(xù) 無論是特殊崗位教師延遲退休政策,還是處級女干部延遲退休政策,抑或是即將開始的漸進式延遲退休政策,所帶來的效果都是勞動人事關系的延續(xù),勞動人事關系決定了社會保險關系,社會保險關系必將延續(xù)。 附原文文章鏈接,請各位給12號投上寶貴的一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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