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日實施的《行政訴訟法》,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法治政府建設提出新要求后,國家立法機關修改的第一部基本法,新法修改后擴大了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實行登記立案制,降低了行政訴訟的門檻。由于法律界將現(xiàn)行行政訴訟法這一修法亮點稱之為立案登記制,許多人聞其名而揣其意,從立案登記這一字面意思出發(fā),想當然認為法院對起訴人提起的行政訴訟,是有訴必立。今天,我們的法在身邊欄目,向聽眾朋友介紹關于行政訴訟立案受理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 新法確定行政訴訟實行立案登記制度,是否意味著法院對提起的所有行政訴訟都應當立案受理。怎么理解行政訴訟立案登記制度? 在過去司法實踐中,行政訴訟確實存在法院不收狀或收狀后不處理等立案難的問題。為了解決上述立案問題,現(xiàn)行《行政訴訟法》確立了立案登記制度,規(guī)定對于當事人提起的行政訴訟,法院必須接收其訴狀,并予以登記。如果是口頭提起的,應當書面記錄并予以登記。但是,法院接收了行政起訴狀,并不等于就是立案受理了?,F(xiàn)行《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是這樣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shù)怯浟?。首先,我們從法條的字面規(guī)定看,它規(guī)定的是“登記立案”,是先有登記再有立案,并不是先予立案再登記。其次,該法條還規(guī)定了“立案”的前置條件,就是要“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起訴條件”。因此,立案登記制度,并不是有訴必立。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并不是提交一紙訴狀這么簡單,還必須符合法定的起訴條件。否則,法院將不予受理。 現(xiàn)行《行政訴訟法》對行政案件的受理是如何規(guī)定的,與舊法相比,主要有哪些不同? 根據(jù)《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后,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也就是說,法院收到行政起訴狀后,一般應當場判定是否符合立案條件,如果不能判斷是否應當立案時,先“推定”應當立案,再進行進一步審查。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并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不得未經(jīng)指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接收起訴狀。對于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實質要件的起訴、自訴和申請,法院可以不作為“可審案”予以程序審理,但不能不給予司法回應。而且,法院會對起訴人出具書面不予立案的裁定書,使當事人更加信服,并且清晰明確的顯示出不予立案的原因,對于這一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此外,立案審查時,法院審查的僅是當事人的起訴是否符合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的程序性條件,一般不涉及行政行為實體內容的審查。應該說,相對于舊法,法律更向行政相對人傾斜,現(xiàn)在的立案制度,從根本上解決了法院既不立案,又不說明理由,有案立不了的狀況。 提起行政訴訟應當具備哪些法定條件呢?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規(guī)定,提起行政訴訟應當具備的條件有:(一)原告是符合本法 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jù);(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jù)《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那么,什么是行政行為相對人和利害關系人? 行政訴訟中的相對人,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中與行政主體相對應的另一方當事人。即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所指向的對象。“利害關系人”指的是與行政行為存在利害關系的人。這里的“利害關系”是指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即行政行為與起訴人受到損害的合法權益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關系。首先,通常情況下,起訴人請求保護的權益呢,必須是自己利益。其次,這個權益呢,必須是合法的而不是非法的。如賭資被公安機關沒收,被處罰人向法院起訴請求公安機關返還賭資,就不是合法權益。最后,這個合法權益之所以被侵害,是行政行為作用的結果。那么,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就屬于行政法上的“利害關系人”。 何謂直接的因果關系? 直接的因果關系,是指起訴人受到侵害的合法權益必須是客觀現(xiàn)實存在的。也就是說,起訴人受損的是已經(jīng)實際取得的合法權益或者是未來可直接取得合法權益,不包括可期待的權益和間接利益損失。以相鄰權為例,相鄰權是不動產所有權或使用權派生出的一項權利,當一個人在取得不動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同時,就取得了相鄰權,如果行政機關依據(jù)該不動產相鄰人提出的建房申請,作出建設規(guī)劃許可行為,該不動產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認為該建房影響其相鄰權,他所請求保護的權益就是已經(jīng)實際取得的權益。 提起行政訴訟應當以誰為被告呢?不具有行政機關主體資格的單位、組織是否可以作為行政訴訟的被告呢? 行政訴訟的被告是指被原告起訴指控侵犯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權益、與之發(fā)生行政爭議,而由人民法院通知應訴的行政主體。因此,行政訴訟的被告不是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而是行政機關本身。 在我國,由于作出行政行為的主體不僅僅是行政機關。還包括依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授權的組織、機構以及接受行政機關委托作出行政行為的組織、機構。因此,行政訴訟的被告不限于行政機關,還包括其他的行政主體。對于行政機關以外的其他主體,是否可以作為被告,法律是這樣規(guī)定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授權的組織、事業(yè)單位等專門機構行使相應行政管理職責作出的行為,以該組織或專門機構為被告,如專利復審委員會、商標評審委員會等均可成為被告;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單位接受其他行政機關委托行使相關職權的,行為的法律后果由委托的行政機關承擔,因此,這種情況下,應當以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被告。另外,對于政府職能部門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所作的行政行為,通常情況下,應當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但是,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有時也可直接作為被告。如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行使特定的行政職權時,應比照“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直接以該內設機構或派出機構為被告。譬如公安派出所在法律、法規(guī)授權范圍內作出警告或小額罰款的行政處罰,它就可以直接作為被告。 此外,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如果行政機關被撤銷后,沒有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在這種情況下,應由決定撤銷原行政機關的上級行政機關或上級行政機關指定的行政機關作為被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為共同被告;經(jīng)過行政復議,復議機關維持原行政行為的,為共同被告。改變原行為的,以復議機關為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對行政機關的哪些行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呢? 《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根據(jù)該規(guī)定,行政訴訟針對的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但是,這個行政行為指的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法上的對外管理事務過程中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但不包括行政機關內部事務的管理行為,以及與對外管理無關的私法上的行為?!缎姓V訟法》第十二條對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作了列舉性規(guī)定。根據(jù)該條規(guī)定,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行為包括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給付、行政確認、行政合同和行政檢查等行為。 根據(jù)《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應當在法定期間提起,這個法定期間是多久? 在正常情況下,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為6個月,起訴期間從行政相對人或利害關系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行為作出之日起計算。但是,經(jīng)過行政復議的,應當在復議決定作出之日起15日內提出,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如果當事人對行政行為一直不知道,如何計算起訴期限? 知道或應當知道行政行為,是指知道或應當知道行政行為主要內容,并不是知道該行政行為所有的細節(jié)內容。譬如,前天你知道某行政機關對你作出了某行政行為,今天又知道一些更具體的細節(jié)性內容,那么從前天開始計算你的起訴期間。 如果當事人一直不知道行政行為存在的,對于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可延長至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二十年內,其他案件可延長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五年內,超過這兩個期限的,法院不予受理。 此外,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訴權和起訴期限的,可延長至2年。但是,并不是只要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訴權或起訴期限的,就直接延長至2年。這個2年是可以轉化的。假如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后,又另行告知了訴權和起訴期限,那么,起訴期限從收到該告知之日起計算至6個月,但需同時受最長時效2年的制約。譬如行政機關作出行為后的1年9個月時,才告知起訴期限,因為受2年制約,只能在該告知之日起3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