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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創(chuàng)】私募基金實務系列之八丨CRS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影響(下篇)

       黃肥虎 2017-02-24


      導語



      上篇之后,本篇將對盡調的主要目標、私募基金管理人該如何開展盡調,以及若未按規(guī)定開展盡調管理人將面臨的后果進行介紹。


      1.私募基金管理人盡調的主要目標:非居民金融賬戶

      如前文所述,此次盡調的目的在于通過盡職調查識別出非居民金融賬戶并報送賬戶相關信息,為下一步國家間稅務信息交換做準備。為判斷非居民金融賬戶,我們需要對下面四個概念進行了解。


      (點擊圖片,可放大查閱)


      (1)非居民賬戶

      《管理辦法》第九條對非居民賬戶進行了明確的定義,主要分為非居民直接持有及非居民間接持有兩類賬戶,指在我國境內的金融機構開立或者保有的:

       由非居民持有的金融賬戶;或

       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極非金融機構持有的金融賬戶。


      (2)非居民

      1)中國稅收居民個人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是只因戶籍、家庭、經(jīng)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


      2)中國稅收居民企業(yè)

       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qū))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yè)。


      因此,不屬于上述范圍的個人、企業(yè)和其他組織為《管理辦法》中所述的非居民,但明確排除了政府機構、國際組織、中央銀行、金融機構或者在證券市場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關聯(lián)機構。


      (3)消極非金融機構

      對于“消極非金融機構”與稅收居民相比則是較為陌生的概念,《管理辦法》提出了三條判斷標準,符合任一一條標準即屬于消極非金融機構。雖然有三條判斷標準,但實則只有兩類機構會被認定為消極非金融機構:

       不屬于積極經(jīng)營活動的收入或據(jù)以產(chǎn)生前述收入的金融資產(chǎn)的轉讓收入或金融資產(chǎn)的價值占收入或總資產(chǎn)50%以上的非金融機構;

       稅收居民國(地區(qū))不實施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的投資機構。


      但《管理辦法》也排除了下列機構作為“消極非金融機構”:

       上市公司及其關聯(lián)機構;

       政府機構或者履行公共服務職能的機構;

       僅為了持有非金融機構股權或者向其提供融資和服務而設立的控股公司;

       成立24個月內尚未開展業(yè)務的企業(yè);

       正處于資產(chǎn)清算或者重組過程中的企業(yè);

       僅與本集團(該集團內機構均為非金融機構)內關聯(lián)機構開展融資或者對沖交易的企業(yè);

       非營利組織。


      (4)控制

      《管理辦法》對于如何判定非居民“控制”消極非金融機構亦規(guī)定了相應規(guī)則,對公司、合伙企業(yè)、信托、基金的控制人進行了分別規(guī)定。得注意的是,控制人是指對消極非金融機構實施控制的個人,因此僅非居民個人能被認定為非居民控制人,而非居民企業(yè)則不會被認定為控制人。即使非居民企業(yè)達到了控制標準,對消極非金融機構實現(xiàn)了控制,該等由非居民企業(yè)控制的消極非金融機構持有的賬戶也不能認定為非居民賬戶。


      1)公司的控制人

       直接或者間接擁有超過25%的公司股權或者表決權的個人;

       通過人事、財務等其他方式對公司進行控制的個人;

       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2)合伙企業(yè)的控制人

      指擁有25%以上合伙權益的個人。


      3)信托的控制人

      指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對信托實施最終有效控制的個人。


      4)基金的控制人

      指擁有超過25%權益份額或者其他對基金進行控制的個人。


      綜上,對于私募投資基金來說,無論其基金份額持有人是非居民,還是非居民作為控制人通過消極非金融機構間接持有基金份額,私募基金管理人都應當在盡職調查完成后,識別出其中的非居民金融賬戶,收集并報送該等賬戶相關信息,為下一步與其他國家稅務當局交換信息奠定基礎。


      2. 私募基金管理人該如何開展盡調?

      《管理辦法》對于盡調程序進行了非常細致的規(guī)定,并對個人賬戶及機構賬戶的盡調程序進行了進一步的區(qū)分?!?/strong>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金融機構可以委托第三方開展盡職調查但是相關責任仍應當由金融機構承擔。另外根據(jù)《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我們理解對于委托基金銷售機構向客戶銷售的私募基金,基金銷售機構還應當配合委托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工作,并向委托機構提供相關信息用于報送。此外,《管理辦法》還明確規(guī)定了符合特定條件的部分賬戶不需開展盡調的例外情形。


      對于個人賬戶,《管理辦法》對2017年1月1日后的新開個人賬戶和截止2016年12月31日由金融機構保有的、由個人持有的存量個人賬戶規(guī)定了不同的盡調方法。

      新開個人賬戶來說,考慮到賬戶申請人為開立賬戶目的本就需提供若干身份材料并到場或委托其代理人簽署相關賬戶開立文件,此時要求其一并簽署稅收居民身份聲明文件在實踐中具有相當?shù)目刹僮餍?/strong>,可以此種較為直接的方式識別該賬戶持有人是否為非居民個人。


      而對于存量個人賬戶,考慮到要求所有賬戶持有人再行簽署一份稅收居民身份聲明文件在實踐中的操作難度及工作量較大,因此對這部分賬戶的盡調主要以金融機構依據(jù)現(xiàn)有客戶資料進行主動審查為主。其中,時間表要求較為緊張的是對存量個人高凈值賬戶(截至2016年12月31日賬戶加總余額超過600萬元的賬戶)的盡調需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對該等賬戶的盡調主要通過電子、紙質記錄檢索進行,識別其中是否存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非居民標識;在進行主動檢索識別后,還需與客戶經(jīng)理確認是否存在其負責的客戶為非居民個人的情況。


      (點擊圖片,可放大查閱)


      對于機構賬戶的盡調程序與個人賬戶類似,《管理辦法》將新開機構賬戶與存量機構賬戶區(qū)分進行,但不同的是,對于機構來說不僅要核查賬戶持有人是否為非居民企業(yè),還要核查其是否為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極非金融機構。根據(jù)信息表明為消極非金融機構持有的賬戶,根據(jù)至2016年12月31日賬戶加總余額是否超過600萬元的標準進一步進行區(qū)分審查。

      對于超過600萬元的由消極非金融機構持有的賬戶,金融機構應當獲取由機構控制人或授權人簽署的聲明文件識別其控制人是否為非居民,無法獲取聲明文件的則由金融機構對控制人開展非居民標識檢索識別;


      而對于不超過600萬元的賬戶則不需取得該等聲明文件,而是由金融機構根據(jù)現(xiàn)有客戶資料進行識別,根據(jù)現(xiàn)有資料無法識別的,金融機構可不收集控制人相關信息。


      3.未按規(guī)定開展盡調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會有什么后果?

      盡管此次盡職調查目的在于收集非居民賬戶信息,但因盡調將針對所有投資人的基金賬戶信息展開,其工作量和影響面都將非常之大。而一直以來,私募基金投資人作為私募管理人的客戶高度重視其自身在基金中投資信息的保密性,因此在盡調過程中的投資人配合度也是會影響盡調開展的重要因素之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一方面作為投資服務提供者,另一方面又將作為盡職調查的執(zhí)行主體,在盡調過程中既要嚴格按照規(guī)定進行盡調,又必須考慮投資人對于投資信息保密性的需求,從這個角度來說對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實際中執(zhí)行難度可能更大。


      然而《管理辦法》對未按照要求建立實施監(jiān)控機制及進行盡職調查的金融機構制定了嚴格的罰則。特別是對于故意錯報、漏報客戶信息的,以規(guī)避《管理辦法》規(guī)定為目的、幫助客戶隱藏真實信息或者偽造信息的,以及存在違規(guī)行為且拒絕糾正的金融機構,稅務機關將記錄相關納稅信用信息,該等機構納稅信用級別不得評為A級,情節(jié)嚴重的則將直接判為D級。鑒于《管理辦法》為國家稅務總局出臺的部門性規(guī)章,而國家稅務總局并非金融機構的主管部門,無權直接責令金融機構停業(yè)整頓或者吊銷其經(jīng)營許可證或對金融機構的董事、高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對嚴重違規(guī)的金融機構,其只能向有關金融主管部門建議采取上述措施。


      根據(jù)《私募投資基金監(jiān)督管理辦法》中的相關規(guī)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yè)協(xié)會屬于行業(yè)自律協(xié)會,證監(jiān)會才是依據(jù)《證券投資基金法》有權對私募基金管理人進行罰款、采取市場禁入措施等處罰的監(jiān)管機關。但是根據(jù)《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基金業(yè)協(xié)會視情節(jié)輕重可以對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警告、行業(yè)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受理基金備案、取消會員資格等措施。對于情節(jié)嚴重的,基金業(yè)協(xié)會也只能移交證監(jiān)會處理。


      我們理解,若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此次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中發(fā)生違規(guī)行為,按《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稅務機關可以向證監(jiān)會或基金業(yè)協(xié)會建議采取處罰措施。即使僅在基金業(yè)協(xié)會層面對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暫停受理基金備案措施,也會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業(yè)務經(jīng)營產(chǎn)生重大不利影響,若情節(jié)嚴重的,不排除基金業(yè)協(xié)會會注銷其私募基金管理人資質。由此可見,未按《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相關規(guī)定建立實施監(jiān)控機制及進行盡職調查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將可能面臨非常嚴重的后果。但現(xiàn)階段由于配套執(zhí)行政策文件還未出臺,上述分析僅供參考,相關部門具體政策落實層面會如何執(zhí)行還有待后續(xù)關注。


      4.結 語

      綜上,在我國私募基金管理人已被認定為CRS下的金融機構,但鑒于目前《管理辦法》尚處于征求意見階段,最終正式稿尚未出臺,上述定義和程序可能還會有所調整。但無論定義的表述和程序上的細節(jié)問題如何調整,我們理解《管理辦法》的大方向及根本性原則發(fā)生變化的可能性較低,私募基金管理人都需根據(jù)未來正式出臺的《管理辦法》中規(guī)定的程序對投資人的在基金中的賬戶信息開展盡職調查,并識別出其中的非居民賬戶,進行進一步的信息收集及報送。對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來說,在此過程中如何充分保障投資人的信息安全及隱私權和落實相關規(guī)定之間相平衡,也將會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實踐操作中將要面臨的又一挑戰(zhàn)。


      鑒于《管理辦法》中規(guī)定的盡調程序相當復雜,本文僅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此次為執(zhí)行CRS而開展的盡職調查中的義務、盡調對象及目標等進行簡要介紹,囿于篇幅未能對諸多細節(jié)問題展開詳盡論述,對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實踐操作中可能會遇到的對盡調流程、賬戶識別、部分賬戶的調查豁免等方面的具體細節(jié)問題,也可進一步與我們聯(lián)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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