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fā)《關于充分發(fā)揮檢察職能依法懲治“村霸”和宗族惡勢力犯罪積極維護農村和諧穩(wěn)定的意見》,引發(fā)輿論關注。記者近日專訪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總局三局局長孫忠誠。 如何界定“村霸” 孫忠誠:嚴格來說,“村霸”并不是一個正式的法律術語,而是對農村一些流氓惡勢力的通俗用語。嫌疑人屬于“村霸”范疇,在實際偵辦過程中可從其行為表現特征來判定。比如嚴重干擾破壞村民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的;危害農民群眾利益,群眾不敢惹、鄉(xiāng)村干部不敢管的;依仗其家族、親屬勢力或利用其物質財富操縱農村基層組織選舉的;或者受雇于人、充當打手,殘害無辜的,等等。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一般均可歸屬于“村霸”范疇。 有個別基層組織人員充當保護傘 孫忠誠說,宗族在農村治理中發(fā)揮了積極作用。但是,當前也有一些地方宗族勢力的發(fā)展出現扭曲,演變成為爭奪家族利益甚至一己私利而從事非法活動,侵害農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影響當地經濟發(fā)展和社會和諧的一股惡勢力。更有甚者,這股宗族惡勢力被不法分子利用,淪為侵蝕國家基層政權的工具。因此,為維護農民群眾合法權益,夯實黨的執(zhí)政根基,確保農村和諧穩(wěn)定,對于涉嫌違法犯罪的宗族惡勢力,必須毫不手軟,進一步加大整治力度。 孫忠誠表示,部分農村經濟發(fā)展落后,教育水平跟不上,產業(yè)發(fā)展不足,許多適齡青年無書可讀、無業(yè)可就,很容易蹚入“村霸”渾水。此類人員存量較多,且處于無業(yè)游民和成為“村霸”的邊緣。同時存在個別基層組織人員為“村霸”充當“保護傘”的行為。有些基層組織弱化,作為民間糾紛第一道防線的村調解委員會、治保會等面對矛盾糾紛不愿管、不敢管;而一些村民法治觀念淡薄,面對不法侵害多數選擇忍氣吞聲,助長了“村霸”和宗族惡勢力的囂張氣焰,同時也造成執(zhí)法、司法部門無從了解相關犯罪行徑,無從查辦和治理。 新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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