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無責不賠”理由拒賠 保險公司敗訴
來源:河北法制網(wǎng)
車主投保了車損險,交通事故發(fā)生后,保險公司以投保人“無責”為由拒賠。投保人訴諸法庭—— □ 本報記者 趙媛媛 通訊員 周振清 車主在保險公司投保車損險,因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保險公司就不需要賠償嗎?近日,石家莊鐵路運輸法院審理了一起原告王某訴被告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的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案。 2016年9月17日,張某駕駛掛車由東向西行駛至榆補線81公里處時,與王某駕駛的掛車(車主為王某,在某財險石家莊公司投保車損險,附不計免賠)相撞,致樹木及車輛損壞。榆林市交警大隊做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某無責任。 王某和張某協(xié)商未果,為挽回自己的損失,將其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險公司對其賠償。王某向法院提出,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其188119元車輛損失,并承擔訴訟費。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肇事司機王某無責任,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應由侵權方賠償。 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機動車商業(yè)險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nèi)容符合法律規(guī)定,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當以誠實信用為原則,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在保險期間內(nèi),原告投保的車輛因發(fā)生交通事故而致車輛受損,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對原告的損失在保險限額內(nèi)承擔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對于被告辯稱其承保車輛在本次事故中無責,應按照事故責任比例賠償車輛損失的抗辯意見,法院認為,在車輛損失險中,投保人投保的目的是使自己的車輛獲得保障,當然包括在第三者負有部分事故責任且不具有賠償能力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同樣希望通過投保而使自己車輛獲得保障。 根據(jù)《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故保險人是否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并不以該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是否承擔責任或承擔多少責任為條件。即使該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不承擔任何責任,保險人依然可以通過對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償,在賠付被保險人保險金之后獲得救濟。因此,被告的該抗辯意見缺乏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及合同約定,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五十七條的規(guī)定,法院作出如下判決:被告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王某保險金172819元。駁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機動車所有人為了使自己的車輛獲得保障,才會選擇為機動車投保,包括在第三者負有部分事故責任且不具有賠償能力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同樣希望通過投保而使自己車輛獲得保障。因此,在保險期間內(nèi),投保人投保的車輛因發(fā)生交通事故而致車輛受損,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在保險限額內(nèi)承擔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對于保險公司辯稱承保車輛在事故中無責,應按照事故責任比例賠償車輛損失的抗辯意見,保險公司可以通過對第三者(責任方)行使代位求償,在賠付被保險人保險金之后獲得救濟。因此,保險公司的抗辯意見缺乏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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