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國務院令第481號)(3)
第三十四條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訴人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或者上訴人負擔。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變或者撤銷具體行政行為,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在法庭調查終結后提出減少訴訟請求數(shù)額的,減少請求數(shù)額部分的案件受理費由變更訴訟請求的當事人負擔。 第三十六條 債務人對督促程序未提出異議的,申請費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對督促程序提出異議致使督促程序終結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另行起訴的,可以將申請費列入訴訟請求。 第三十七條 公示催告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八)項規(guī)定的申請費由被執(zhí)行人負擔。 執(zhí)行中當事人達成和解協(xié)議的,申請費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提起訴訟的,可以將該申請費列入訴訟請求。 本辦法第十條第(五)項規(guī)定的申請費,由人民法院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決定申請費的負擔。 第三十九條 海事案件中的有關訴訟費用依照下列規(guī)定負擔: (一)訴前申請海事請求保全、海事強制令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就有關海事請求提起訴訟的,可將上述費用列入訴訟請求; (二)訴前申請海事證據(jù)保全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 (三)訴訟中拍賣、變賣被扣押船舶、船載貨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發(fā)生的合理費用,由申請人預付,從拍賣、變賣價款中先行扣除,退還申請人; (四)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申請債權登記與受償、申請船舶優(yōu)先權催告案件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 (五)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船舶優(yōu)先權催告程序中的公告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第四十條 當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舉證期限內舉證,在二審或者再審期間提出新的證據(jù)致使訴訟費用增加的,增加的訴訟費用由該當事人負擔。 第四十一條 依照特別程序審理案件的公告費,由起訴人或者申請人負擔。 第四十二條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chǎn)的,訴訟費用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從破產(chǎn)財產(chǎn)中撥付。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不得單獨對人民法院關于訴訟費用的決定提起上訴。 當事人單獨對人民法院關于訴訟費用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院長申請復核。復核決定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決定訴訟費用的計算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請求復核。計算確有錯誤的,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更正。 第六章 司法救助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依照本辦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的司法救助。 訴訟費用的免交只適用于自然人。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免交訴訟費用: (一)殘疾人無固定生活來源的; (二)追索贍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撫育費、撫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特困定期救濟對象、農村五保供養(yǎng)對象或者領取失業(yè)保險金人員,無其他收入的; (四)因見義勇為或者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賠償或者補償?shù)? (五)確實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減交訴訟費用: (一)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產(chǎn)經(jīng)營難以為繼的; (二)屬于國家規(guī)定的優(yōu)撫、安置對象的; (三)社會福利機構和救助管理站; (四)確實需要減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準予減交訴訟費用的,減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緩交訴訟費用: (一)追索社會保險金、經(jīng)濟補償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醫(y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chǎn)品質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請求賠償?shù)? (三)正在接受有關部門法律援助的; (四)確實需要緩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應當在起訴或者上訴時提交書面申請、足以證明其確有經(jīng)濟困難的證明材料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因生活困難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費用申請免交、減交訴訟費用的,還應當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經(jīng)濟狀況符合當?shù)孛裾趧颖U系炔块T規(guī)定的公民經(jīng)濟困難標準的證明。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請不予批準的,應當向當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申請緩交訴訟費用經(jīng)審查符合本辦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決定立案之前作出準予緩交的決定。 第五十條 人民法院對一方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對方當事人敗訴的,訴訟費用由對方當事人負擔;對方當事人勝訴的,可以視申請司法救助的當事人的經(jīng)濟狀況決定其減交、免交訴訟費用。 第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準予當事人減交、免交訴訟費用的,應當在法律文書中載明。 第七章 訴訟費用的管理和監(jiān)督 第五十二條 訴訟費用的交納和收取制度應當公示。人民法院收取訴訟費用按照其財務隸屬關系使用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jù)。案件受理費、申請費全額上繳財政,納入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人民法院收取訴訟費用應當向當事人開具繳費憑證,當事人持繳費憑證到指定代理銀行交費。依法應當向當事人退費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訴訟費用繳庫和退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商最高人民法院另行制定。 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qū),基層巡回法庭當場審理案件,當事人提出向指定代理銀行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基層巡回法庭可以當場收取訴訟費用,并向當事人出具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jù);不出具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jù)的,當事人有權拒絕交納。 本文已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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