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資格糾紛常見法律問題 一、股東出資與股東資格的關系 不能僅以股東瑕疵出資而否認股東的股東資格;不能僅以未被股東名冊所記載,主張收回出資或不承擔補繳出資的義務;出資人雖未簽署公司章程,但已經按照發(fā)起人協議或投資協議實際出資,并被工商登記記載為股東,出資人不得主張不具有股東資格及要求收回出資;出資人按照發(fā)起人協議或投資協議向公司出資后,未簽署公司章程,其出資額亦未構成公司注冊資本的組成部分,出資人依法不具有股東資格,可以向公司要求收回出資及相應利息。 二、委托持股合同的效力 隱名股東通過委托持股方式投資公司,可能是因為其不愿或不能以股東身份作為名義股東,也可能是為了逃避法律規(guī)定。因此,認定委托持股合同的效力應重點審查委托持股合同是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如果委托持股合同是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應認定委托持股合同合法有效。
三、代持股協議無效,利潤分配 如果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的委托投資合同無效,且顯名股東持有的股權價值高于實際投資額,在顯名股東愿意繼續(xù)持有股權的情況下,隱名股東可以請求顯名股東向其返還投資款,并根據其實際投資情況以及顯名股東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情況對股權收益在雙方之間進行合理分配。如果顯名股東明確表示放棄股權或者拒絕繼續(xù)持有股權的,則可以以拍賣、變賣顯名股東持有的股權所得向隱名股東返還投資款,其余款項恨據隱名股東的實際投資情況、顯名股東參與投資企業(yè)經營管理的情況在雙方之間進行合理分配。 如果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的合同無效,且顯名股東持有的股權價值低于實際投資,掛名股東愿怠繼續(xù)持有股權的,隱名股東有權請求顯名股東向其返還現有股權的等值價款備顯名股東明確表示放棄股權或者拒絕繼續(xù)持有股權的,則可以以拍賣、變賣顯名股東持有的投資企業(yè)股權所得向隱名股東返還投資款。 隱名股東請求顯名股東賠償損失的,通常應當根據顯名股東對合同無效是否存在過錯及過錯大小認定其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及具體賠償數額。
四、股權轉讓未變更登記,又另行處分股權的處理 股權轉讓后尚未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原股東將仍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如該處分已經辦理股權轉讓、質押登記,且第三人為善意,則受讓股東無權主張該處分股權行為無效。對于原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受讓股東損失,受讓股東有權請求原股東承擔賠償責任,并請求對于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有過錯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承擔相應責任,受讓股東對于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也有過錯的,可以適當減輕上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責任
五、律師辦理股東資格糾紛需注意事項 就股東是否享有股東資格,律師應注意審查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工商登記、出資情況、出資證明書以及是否實際行使股東權利等因素。 如果存在隱名投資的問題,還應注意進一步審查隱名股東的實際出資情況、其他股東對委托持股關系是否知道并認可、隱名股東是否實際參加經營管理并行使股東權利、顯名股東與隱名股東之間委托持股關系是否存在違反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情形。 在上述審查的基礎上,律師需進一步考慮權利義務的相對方以及責任主體。通常而言,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案件。應當列公司為被告,與案件爭議股權有利害關系的人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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