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具有象征功能和證明功能。與一些人的觀念不同,在交易活動中,簽名比印章更具有證明力。因為簽名與簽名人之間聯(lián)系的確定性要遠遠大于印章與印章名義人之間的聯(lián)系,對方當事人只要當面簽名,就可以在相當程度上保證其簽名的效力與證明力。 如今是民主時代,印與章之間已經(jīng)失去等級的區(qū)別而被統(tǒng)一稱之為“印章”,用以泛指那些刻制了某人姓名或某機構名稱以供反復使用的小塊固體物,或者這種小塊固體物被使用后留在紙張等載體上的痕跡。自古以來,印章就有兩大類功能,一是象征功能,另一是證明功能,前者用于象征權力和等級,后者則用來證明身份和行為。隨著時代的進步,印章的象征功能逐漸弱化,而印章的證明功能則成為主要功能。當然,印章的象征功能還依然存在,如在印章管理制度中,規(guī)定某一部門或等級的印章直徑大??;盡管蓋章不過是代替簽名,但其中卻包含著比簽名更為“鄭重其事”的象征意味。 在交易活動中,印章被廣泛使用而每每出現(xiàn)在書面文件中。在我們的日常觀念中,時常會認為蓋章比簽名更有證明力,例如,以法人當事人沒在合同書上加蓋公章而否認合同的效力,是在訴訟中經(jīng)常遇到的抗辯理由;某地房地產(chǎn)管理部門也規(guī)定,業(yè)主必須在辦理房產(chǎn)證申請書上蓋章,對于只簽字不蓋章的申請書,則不予辦理。印章的證明力究竟如何,還是在對印章具有證明功能的機理以及法律賦予印章使用的效力等進行具體分析后,再作出結論不遲。 印章之所以具有證明的功能,緣于以下機理:印章上的印文是其所有者的姓名或名稱,并且是依所有者的意思而刻制在印章上;印章上的印文與蓋章后留在紙張等載體上的印文具有同一性,并且印章作為固體物其印文不易改變;印章通常在其所有者控制之下,并依所有者的意思而使用;因而印章的使用(即蓋章)就等于印章所有者(即印章名義人)的簽名,蓋章的效力就等于簽名的效力??梢姡≌轮跃哂凶C明功能,不過是使用印章能夠代替并可以反復代替簽名,且有時具有省力之效。 在民法范疇,印章在民事活動中的使用有以下具體作用:(1)確認法律行為的作用。民事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而意思表示又分為口頭形式和書面形式。在以書面形式實施法律行為時,記載意思內容的書面上必須有簽名或蓋有印章,其一表明該意思內容為特定主體所表示,其二表明該意思內容有產(chǎn)生私法上效果之目的,其三表明印章所有者愿為該意思內容承擔責任。如果一項書面記載的內容雖然與法律有關,但該項記載不能與任何一個簽名或印章相聯(lián)系,該項書面記載便不能認定為法律行為的書面形式。(2)識別行為主體的作用。在一書面載體上使用印章,不僅表明該書面內容是法律主體的意思表示,更表明該意思主體具體為何人。因印文與印章所有者姓名或名稱的同一性,以及印章受其所有者控制,所以,以書面形式實施法律行為的主體推定為印章的所有者。(3)區(qū)別主體身份的作用。在法律行為主體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情況下,由于一個組織體在物理上不能實施簽字行為,需要通過作為其代表人的自然人實施簽字或蓋章行為,法人的印章便起到一個區(qū)別主體身份的作用。其一,在法律上,蓋章是法人的行為,而不是一個自然人的行為;其二,在代表人簽署個人名字的文件上,再蓋有法人印章,以此可確定該簽字行為是屬于職務行為,而不是簽字人的個人行為。(4)代表代理權限的作用。由于印章具有以上作用,印章所有人基于自己的意思將印章交與他人使用,具有授予他人代理權的法律效果。從上述第(3)(4)個作用來看,印章的使用有時具有省事之效。 從以上分析,我們可以推導出以下結論:(1)印章之所以具有證明力,是因為印章的使用可以代替簽名,而與印章的質料、大小、形制無關。(2)印章之所以被廣泛使用,主要是因為使用印章有時具有省事省力之效。(3)在民事活動中,印章的象征功能已經(jīng)很不重要,因為沒有那個民事法律行為重要到非使用印章不可而不能使用簽字的程度,除非當事人之間自己約定使用印章的象征功能,例如,雖然雙方已然在合同書上簽字,卻約定“本合同在雙方蓋章之后生效”。(4)由于印章極易被偽造,并且印章的名義所有者(即印文所表示其姓名或名稱的印章?lián)碛姓撸┡c實際控制者極易分離,所以,印章的證明力在本質上低于簽名的證明力。 由于印章是與人身相分離的人造物,并且所有者既可以自己刻制印章,也可以委托他人為自己刻制印章,印章與其所有者之間的聯(lián)系完全是社會學意義的判斷。簽名則與之不同,簽名與簽名行為人之間的聯(lián)系既有社會學上的依據(jù)也有生物學上的依據(jù),因而簽名與簽名行為人之間聯(lián)系的確定性要遠遠高于印章與其所有者之間聯(lián)系的確定性。為了提高印章與其所有者之間聯(lián)系的確定性,人們發(fā)明了印章公示制度,就象當前實行的印章注冊備案制度,這一制度意在表明并實現(xiàn)這樣一個情形:注冊備案的印章與其所有者之間的聯(lián)系具有唯一性,因而某個特定印章與某個特定主體之間的聯(lián)系具有確定性。這樣一來,就出現(xiàn)了兩類印章,注冊印章和未經(jīng)注冊的印章,前者如經(jīng)公安機關批準刻制并且在公安機關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留下印文樣本)后開始使用的印章,通常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公章,廣義上,注冊備案的印章也可包括在銀行預留印鑒樣本的印章;后者是指自由刻制又未在任何有權機關留下印文樣本的印章。面對這兩類印章,我們幾乎馬上就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注冊印章的證明力要大于未經(jīng)注冊的印章的證明力;未經(jīng)注冊的印章幾乎就沒有證明力,因為可以隨時隨地換一個。 但是,如果我們認為注冊印章的證明力大于未經(jīng)注冊的印章,進而認定注冊印章的使用效力大于未經(jīng)注冊的印章,那就又要出現(xiàn)可以討論的問題了。印章的證明力,是指印章能夠在多大程度上證明使用印章的主體是誰;印章使用的效力,是指某一主體在書面上使用印章后要產(chǎn)生何種法律效果。印章使用的效力僅僅與特定主體在使用印章時的意思有關,而與被使用的印章是否經(jīng)過注冊無關。其理由如下:(1)簽字或蓋章意在表明簽字人或蓋章人以書面形式實施的是法律行為,印章之所以具有這種使用效力,完全在于行為人是以自己的意思實施一個法律行為,并且是以自己的意思選擇使用自己的印章以代替簽字。(2)在一個書面文件上已經(jīng)蓋有注冊印章時,印章所有人仍可以印章實際使用人無權使用印章為由,主張該書面文件記載的意思表示與己無關,對自己不生法律效力。同樣,在一個書面文件蓋有未經(jīng)注冊的印章時,印章所有人仍可以承認該印章使用是自己所為,并承擔該書面意思表示的法律后果。(3)區(qū)別真假印章的根據(jù),不在于印章是否經(jīng)過注冊。一個印章雖未經(jīng)注冊,但印章所有人是以自己意思并以自己名義刻制的,該印章就是真印章;如果一個印章是假冒他人名義刻制的,即使利用假證明文件通過了注冊,該印章仍是假印章。(4)在簽訂合同書過程中,當看到對方舉起公章準備使用時,世上有幾個人會要求對方停下來,先檢查一下對方的公章是否為注冊印章。如果說認定完全沒有人這樣做的判斷過于絕對的話,那么事先核查對方正在使用的印章是否為注冊公章的人肯定也是微乎其微的。在未核查對方公章是否經(jīng)過注冊的情況下,相信對方的公章其實是在冒一次信用風險,因為對方所用的印章是注冊的還是未經(jīng)注冊的,只有使用印章的當事人自己知道。在簽訂合同書時,之所以未經(jīng)事先核查就允許對方使用蓋章代替簽名,完全是因為相信對方當事人的信用。如果認為使用注冊印章蓋章就有效力,而使用未經(jīng)注冊的印章就沒有效力,其結果顯然是既不利于交易安全又不利于實現(xiàn)公平。 其實,印章注冊制度的存在,不是要賦予注冊印章更大的使用效力,而是在于賦予注冊印章更大的證明力,并且在因印章使用問題產(chǎn)生爭議時,使用的印章是否經(jīng)過注冊,可以成為舉證責任分配的依據(jù)。例如,當印章名義人(即印章上刻制的姓名或名稱所表示的主體)否認某書面合同對自己的約束力,如主張該印章不是自己的或者是與己無關之人所加蓋,該印章經(jīng)過注冊與否,決定舉證責任如下分配:如果該印章是注冊的,該印章與印章名義人之間的聯(lián)系可視為確定的法律事實,印章名義人必須證明了該印章是無權使用之人加蓋并且相對人有惡意時,才能免責;如果該印章沒有經(jīng)過注冊,印章與印章名義人之間的聯(lián)系就是一個待證事實,相對人必須在證明了該印章就是印章名義人所加蓋,即印章與其名義人之間存在確定聯(lián)系的法律事實后,才能進一步要求印章名義人根據(jù)書面合同的記載承擔責任。當然,證明一個未經(jīng)注冊的印章與印章名義人之間的聯(lián)系是非常困難的,但也不是不可能的。 經(jīng)以上分析后可以提出的建議是:我們在交易活動中應當更重視簽名,因為簽名與簽名人之間聯(lián)系的確定性要遠遠大于印章與印章名義人之間的聯(lián)系,對方當事人只要當面簽名,就可以在相當程度上保證其簽名的效力與證明力。印章的使用自有其歷史的輝煌,古時帝王之璽,非金即玉,官府之印,或銀或銅,加之印文非篆即隸,刻制不易,尋常人等實在難以擁有和偽造,因此,印章在當時社會不僅具有象征意義,也具有很高的公信力。然而在當今,印章的效力已經(jīng)與其質料無關,技術的發(fā)展又使得偽造印章極為容易,印章在法律生活中的證明功效已然大為下降。如果我們還是一如既往地認為印章比簽名更有證明力,實質上是一種對印章的迷信。當我們使用印章時,除了表示我們正在鄭重其事地做一件事,是否還表示我們在潛意識中或多或少地還保留了一些對印章證明功能的迷信或印章象征功能的迷戀,恐怕連我們自己也不知道。 本文來源:法門老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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