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最新修訂的《公司法》及相關條例,公司注冊資本從實繳登記制改成了認繳登記制,注冊資本沒有最低認繳額限制,也不用再找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開公司的門檻降低不少。很多創(chuàng)業(yè)者都認為,反正注冊資本改成認繳制了,無需到資那么我就把公司注冊資本往大了寫,這樣在彰顯公司實力,拿得出手。 于是,市面上出現(xiàn)了大量注冊資本金巨大、實繳能力遠遠跟不上的公司。那么,認繳制下注冊資金就認而不繳了?填個好幾個億也不用承擔責任?那財大大認為,你得好好認識一下法律風險了! 某投資公司注冊資本2000萬,實繳了400萬。在認繳制出臺后,公司注冊資本增資到10個億。增資之后,該投資公司對外簽訂了8000萬的合同。眼看這筆合同債務要到期了,該投資公司突然將注冊資本減資到400萬,并更換了股東。債權人見狀將該投資公司新舊股東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新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認為該投資公司及其股東在明知公司對外負有債務的情況下,沒有按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減資,該減資行為無效,投資公司的注冊資本應該恢復到減資以前注冊資本10億的狀態(tài)。2015年5月25日,法院作出判決,該投資公司支付合同方約定的款項,對于公司不能清償?shù)目铐?,由該公司股東承擔。 從案例中我們可以很清楚地知道,股東的責任范圍仍然是認繳的全部資本。認繳制下股東出資義務只是暫緩繳納,并不是永久免除!另外,公司財產不僅僅公司現(xiàn)有的財產,債權也是財產的組成部分,認繳制是創(chuàng)業(yè)者在開公司的時候會遇到的一個坑,很多不懂行的人會栽在注冊資本上面,所以對于注冊資本的大小,一定要聽取專業(yè)人士的意見。 《公司法》第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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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白云73 > 《知識和信息技術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