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支付未成功仍需支付傭金——案例集結: 案例1 在一起居間費糾紛中,2014年12月15日,賣房人高先生、買房人劉先生與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居間合同》。同日,高先生與劉先生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雙方房屋買賣權利義務關系。之后劉先生未能買成房屋,因此沒有支付中介居間服務費9萬元。最后,法院判令劉先生支付中介費1萬元。 案例2 王先生通過某中介公司看中位于廣州天河區(qū)的某物業(yè),并于當日與業(yè)主楊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及支付定金30000元。同日,王某與該中介公司簽訂《中介服務合同》,約定中介服務費為50000元。但隨后王先生投資的股票大跌,為攤低股票成本,王先生又反悔沒有交易成功,而是與業(yè)主私下進行和解。但是中介公司還是憑借《合同》向王先生討要了中介費用。 案例3 中山劉先生同樣通過中介公司看中一套價值328萬元的房子,在三方簽訂合同后,劉先生又反悔最終沒有交易成功。但是,中介公司還是憑借《合同》向劉先生討要近10萬元中介費。 案件焦點:是否促成合同簽訂 在這些案件中,關鍵點在于中介作為區(qū)間服務人,是否促成了買賣合同的簽訂成立,完成區(qū)間服務內容。 法院審理查明,居間服務的具體內容及完成標準為: ◆ 提供房屋買賣信息; ◆ 提供與買賣房屋相關的交易流程、交易風險、市場行情咨詢; ◆ 協(xié)助甲、乙雙方對房屋進行實地查驗; ◆ 協(xié)助并促成甲、乙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而在案例一種甲、乙雙方確認已提供上述1、2、3項服務;甲、乙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丙方即完成上述第4項服務。三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居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合同目的是購買房屋,原告雖提供了居間服務,但并未促成該項交易的實際成交。且原告未對購房人資質進行審查,未充分履行其居間職責,從公平角度考慮,原告的居間服務費金額理應予以酌情減少。 在案例二和三中中介公司已促成買賣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中介公司作為居間人促成了雙方的房地產買賣合同成立,即使涉案房屋最終沒有交易,也不影響賣房者向房產中介履行支付傭金的義務。 法官釋法:《合同法》規(guī)定公平原則 法官表示,根據(jù)《合同法》規(guī)定,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房產經紀人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F(xiàn)實生活中,房屋中介合同是居間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中介公司提供中介服務后,房屋的買賣雙方應當按照約定支付中介費用。在實際中,中介公司一般在其所提供的房屋買賣合同中也會約定,如果由于買賣雙方中任意一方導致合同最終無法履行,由違約方承擔中介費。 因此,無論是買方還是賣方,一旦惡意違約,不僅要支付相對方相應的違約金,還要承擔全部中介費。從《合同法》規(guī)定的公平原則考慮,買房人與中介公司有了相關約定,但是在房屋未實際成交的情況下,考慮到中介公司履約情況、買房人簽約目的以及合同未成交的原因等因素,買主還是需要向房產經紀人履行支付傭金的義務;但是在房屋未實際成交的情況下,考慮到中介公司履約情況、買房人簽約目的以及合同未成交的原因等因素,法院只是可以對中介費予以酌情減少,并不是不收中介費。 而大部分律師認為,合同簽訂,買賣合同雙方的交易已經達成,中介機構已經完成了“居間”服務,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原因系客戶造成的,他們應當對此承擔全部責任,房產經紀人可以追要合理的傭金。另外中介公司作為交易的第三方會對買賣雙方身份的真實性、房產證的真實性進行必要的審查,替購房者承擔了交易中可能存在的風險。 所以,各位看客們,即使你看不到房產中介的努力與盡心,也不得不看到法律的威嚴與決心,違約需謹慎?。。?/stro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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