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 利
機 構(gòu)(一)
一、河運機構(gòu)
自秦以后,歷代均設置河道治水機構(gòu)。據(jù)《呂氏春秋》記載,秦代設有司空,其職責是巡視全國,督促修筑堤防,疏浚河道。同時還在各地設置都水長、丞,主管河道、池塘、灌溉、守護河道等。
漢初中央設大司農(nóng),是國家財務總匯,兼管水利、運輸;但管治安的執(zhí)金吾也管造船。漢武帝時,專設水衡都尉,其下設有上林、均輸、楫棹、水司空、都水、農(nóng)倉等官。楫棹即主管造船之官,水司空及都水則主管水利、河道工程。后以都水官過多,設置左右都水使者各1人,居京師,總領全國河渠、水運政令,其下設都水長、丞。東漢,都水使者改稱河堤謁者,其下設都水參軍與河堤官吏管理河道、水利事宜。對水運尚無專職機構(gòu)。
魏晉南北朝這一時期,政權(quán)極不穩(wěn)定,管河職官也無定制。魏于中央設河堤謁者,下設都水參軍,同時設置監(jiān)運諫議大夫一官,從此出現(xiàn)了專職管理漕運的職官。晉武帝時,設都水臺,主管官稱都水使者,兼管水運,而以河堤謁者、都水參軍為其下屬。南朝宋、齊、梁、陳四代,河道、水運職官基本沿襲晉代的設置。南朝梁天監(jiān)七年(508),改都水使者為大舟卿,大舟卿下置丞及功曹主簿,主管船舶、航運及河渠工程。陳繼梁制,但改大舟卿為三品官,說明陳朝對河道與水運管理比前代重視。
隋建立統(tǒng)一政權(quán)后,設工部尚書,下轄工部、屯田侍郎各2人,虞部、水部侍郎各1人。水部侍郎主管水利的政令。另設都水臺,其主事官為都水使者及丞各2人,下屬都水參軍、河堤謁者。仁壽元年(601)改都水臺為都水監(jiān),大業(yè)三年(607)又改都水監(jiān)為都水使者,下設舟楫、河渠2署,署設令、丞各1人,舟楫署掌管水運,河渠署掌管修治河道和堰閘。
唐代繼承隋制,但亦有變化。工部尚書、侍郎掌管農(nóng)林水利建筑等各項事業(yè)的大政方針。下設工部、屯田、虞部、水部。各部有郎中、員外郎各1人,主事2人。天寶十一年(752)改水部為司水,有令史4人,書令史9人,掌因4人。水部郎中為正五品,員外郎為正六品。此外,唐初沿隋制設都水監(jiān),都水監(jiān)下設河渠署、舟楫署,署的負責官為令、丞。令1人,正八品下;丞1人,正九品上。水部與都水監(jiān)職掌的區(qū)別為水部掌管政策法令,而都水監(jiān)主管實施,屬執(zhí)行機構(gòu)。
唐開元二十六年(738),裴耀卿首任江淮、河南都轉(zhuǎn)運使。從此水運設官專管,都水監(jiān)不再管理水運,其下設舟楫署也廢除。唐代自設諸道轉(zhuǎn)運使后,其中心在揚州,而布網(wǎng)于全國,名為巡院。鹽鐵、米糧、錢幣及其他物資運輸、儲存、出鈉皆由知院官主管,成為獨立的系統(tǒng),與地方行政官的職能起交叉作用。這一變革有別于前朝。
宋金元宋代中央政權(quán)工部以下仍為4司,即工部、屯田、虞部、水部。水部設水部郎中、員外郎各1人,同時設都水監(jiān),有判監(jiān)事1人,同判監(jiān)事1人,丞2人,主簿1人。此后,又先后設有汴河堤岸司、都水使者等。崇寧元年(1102)曾設提舉司1員,專司管理杭州至瓜漩的船閘。
運輸方面,宋沿唐制,設都轉(zhuǎn)運使、轉(zhuǎn)運使、副使、判官等,掌管財賦、運輸、漕運之事。轉(zhuǎn)運使后改稱發(fā)運使。轉(zhuǎn)運使、發(fā)動使均兼管運河治理。
金代沿用宋官制。
元代在中央設都水監(jiān),掌治河渠并堤防、水利、橋梁、閘堰之事。設都水監(jiān)1員,從三品;少監(jiān),正五品;監(jiān)水2員,正六品及經(jīng)歷、知事、令史等官吏。都水監(jiān)下屬機構(gòu)有河道提舉司、行都水監(jiān)等。著名的水利專家郭守敬在元世祖時即任都水監(jiān)之職。
水運方面設有都漕運使司,隸屬于戶部,主管內(nèi)河與海道漕運之事。至元十二年(1275),改為都漕運司,為四品官。十九年,又改為京畿都漕運司,為正三品,其下屬有同知、副使、判官、經(jīng)歷、知事等。同年十月,對漕運實行分段管理,大都至中灤、中灤至瓜洲,分設南北兩漕運司,均兼管河道。
明代明初,中央設都水司,隸屬工部,未設專職的運河管理機構(gòu)。
明代:河道職官設置
主管官員:總督河道都御史。
司局科道:管河郎中,管河副使。
地方官員:沿河州、縣官主薄、典吏,帶管水利。
基層官吏:閘官、壩官。
河道守護:調(diào)遺官員,管河指揮。
附注:明代河、漕管理分合不常。(《水運技術(shù)詞典》古代水運與木帆船分冊)
“自濟寧分南北界,或差左右通政少卿,或都水司屬分管”。永樂年間,平江伯陳瑄任漕運總兵官時,“掌漕運、河道之事”。景泰二年(1451),設漕運總督,與漕運總兵官同理漕政,兼管運河。成化七年(1471),設專職運河管理機構(gòu),首任總理河道侍郎王恕,簡稱“總河”,與“總漕”平行??偤又鞒贮S河、運河修防,開創(chuàng)了跨流域、跨地區(qū)的管理體制。其職權(quán)是:一、督率管河官員及治河有司修治所屬河道;二、調(diào)用處置應用人夫物料,年終上報修治工程及人夫錢糧工料數(shù)字;三、節(jié)制管河官員及河南、山東、南北直隸巡撫“三司”軍衛(wèi)等官,舉劾所屬官員,處置推諉誤事失職官員及破壞河防的權(quán)勢豪要;四、提督軍務,節(jié)制河南、山東、南北直隸各兵備道,防護運道,緝剿盜匪??偤拥穆氊煂嶋H上就是“務俾河道安流,糧運無誤”。
總理河道設立以后,遇重大工程,則遣大臣與總河并理。嘉靖二十年(1541),黃河決野雞崗,漕運受阻,朝廷派兵部右侍郎王以旗兼都察院左僉都御史督理河道,協(xié)同總河治理。嘉靖四十四年、隆慶六年(1572),工部尚書朱衡兼都御史經(jīng)理河道,先后與總河潘季馴、萬恭共同治河。
總河機構(gòu)初設時駐扎濟寧,管轄自通州至儀征、瓜洲一帶運河。成化七年(1471),通州至德州,德州至沛縣,沛縣至儀征、瓜洲分為3段管理;十三年,仍以山東濟寧為界,分南北兩段管理,其主管官為工部都水郎中。正德四年(1509),定總河專管黃河,駐扎曹州。嘉靖二年(1523),管轄范圍又擴大到河南、山東、南北直隸、黃、淮、運以及其他與運河相關(guān)的河流。
萬歷元年(1573),江南運河也劃歸總河管轄。四年,運河以淮安天妃閘為界,南屬漕運總督,北屬總理河道管理。次年,仍復舊制。
北京至儀征運河一度曾分為4段,各設都水司郎中主管。通惠河郎中駐通州,管理通惠河與通州至天津一帶河道;北河郎中駐呂梁,管理徐州至淮陰河道與徐州、呂梁二洪,后又加管泇河;南河郎中駐高郵,管理淮揚段運河。重要河段、工程另設都水分司,主管官為主事,隸屬于都水司郎中。中河設徐州洪、呂梁洪分司;南河段設清江浦分司、瓜儀分司。郎中著重考核、稽查、調(diào)動、禁約運河官吏,分司主事主要管理工程設施或管理運河水源。此外,朝廷還常派出巡河御史巡查河道,其職掌為提督所屬軍衛(wèi)有司,有加疏浚修筑。至于“禁治豪強,如除弊,及督收船鈔,點視驛站,緝捕盜賊,盤驗馬船等項”,一般為巡鹽御史兼任。
地方文武機構(gòu)亦均有管河之責。沿河各省布政、按察、都察三司均有專職或兼職官員管理河道。嘉靖二年(1523)命“山東、河南、南北直隸巡撫三司等官俱聽(總河都御史)節(jié)制”。布政、按察二司管河官員由所屬各道參政、副使擔任,其下屬府、州、縣則府設同知或通判,州設判官,縣設縣丞或主簿,專理河務。武職人員也有管河之責,衛(wèi)、所指揮、千戶、百戶,負責統(tǒng)領河道疏浚、工料人夫征集、巡視河道、捕盜防火等。
中央政府直接管理運河,但總河與總漕、總河與地方,不是總能協(xié)濟其事、互相配合的,故曾幾次兼并總河。兼并后又因缺乏統(tǒng)一籌劃和協(xié)調(diào),貽誤河道治理,影響漕運,而地方官事務繁雜,無法專理河務,因此,總是撤而復設。
明代漕運管理體系分文職、武職兩個系統(tǒng)。明初,由武臣督運,設漕運使,不久罷廢。永樂年間,設漕運總兵官,并以重臣督運。景泰二年(1451)設漕運總督(文職),駐節(jié)淮安,與漕運總兵官同理漕事,自后以文職為主??備?、總兵以下文職設有督糧道,分設監(jiān)兌主事、押運參政,以下則為隨船督押官;武職,有督運參將、運糧把總、指揮等。督糧道或稱糧儲道協(xié)助總督、巡撫主管本省漕糧征收,督船過江、過淮。十三布政司各設1名道員駐省城;監(jiān)兌主事坐鎮(zhèn)漕糧啟運處,驗收漕糧成色、糧數(shù),并隨船到淮安,經(jīng)總漕盤驗后,方告一段落。押運官員多為武職系統(tǒng),明稱一省押運為一總,共有13總,轄127000余漕軍,是一支龐大的漕運隊伍。
漕運監(jiān)督屬漕運管理的監(jiān)察系統(tǒng)。中央設巡漕御史,由京官出任,錦衣衛(wèi)、太監(jiān)常充此職。巡漕御史監(jiān)察河道、漕運二司吏治,與漕運總督同駐淮安。
清代中央管理河道的官員稱河道總督,下分道、廳、汛3級,按文職、武職分別構(gòu)成相應系統(tǒng)。河道總督原駐山東濟寧,康熙十六年(1677)靳輔任河道總督后悔主駐清江浦。雍正七年(1729),分設直隸、河東、江南3河道總督。直隸河道總督,駐天津,管理海河水系河道及運河,簡稱北河,后由直隸總督兼任;河東河道總督,駐濟寧,管理河南、山東省境內(nèi)的黃河、運河、淮河,簡稱南河。河道總督多以兵部尚書、右副都御史、兵部侍郎、副都御史或僉都御史等職銜大臣充任。江南河道總督下設淮徐道、淮揚道,亦曾設置過淮海道,還有直屬的河庫道。另于沿河州縣區(qū)域內(nèi)設管河機構(gòu),稱之謂廳,官為同知、通判(道、廳設置常有變革)。廳下設汛,官為縣丞、主簿等。
武職基本單位為河營,官為中軍副將、參將、游擊、守備、千總、把總等。南河總督擁有河兵萬人,故又稱河帥。
為了將征收的漕糧及時運到北方,清代在淮安設有漕運總督衙門,各省設有糧道衙門,各州縣也有征收漕糧的專設機構(gòu),在北京和通州還設有倉場衙門和坐糧廳。
最高漕運官員為漕運總督,駐節(jié)淮安,總額僉選運弁、修造漕船、征收漕糧、兌運開幫、過淮盤掣、催趲重運、查驗回空、核勘漂沒、督催漕欠及隨漕輕赍行月等項錢糧;由漕運總督總攬政令,并管轄山東、河南、江南、江西、浙江、湖南、湖北等省經(jīng)理漕務的文武官員。雖山東、河南糧艘不經(jīng)淮安,亦皆遙稟戒約,故漕政通呼七省。
咸豐五年(1855),黃河北徙后,裁南河總督,以漕督兼管河務。尚保留用廳,管理運河修防。光緒三十三年(1907),裁漕運總督,改為江淮巡撫,兼管河務。次年四月,裁江淮巡撫,以淮揚鎮(zhèn)總兵為江北提督,仍兼管河務。
歷代水運職官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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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或中央)機構(gòu)及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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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或地方)機構(gòu)及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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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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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守護、運防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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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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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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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水長、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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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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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衡都尉(輯濯令、水司空、都水)都水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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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水長、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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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堤員吏:將漕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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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漕都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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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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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水使者,河堤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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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水參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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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堤員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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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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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水衡都尉,河堤謁者,水部郎,(魏)監(jiān)運諫議大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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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都水參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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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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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部郎;都水臺,都水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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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水參軍,河堤謁者;監(jiān)運大中大夫監(jiān)運御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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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漕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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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郎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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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或中央)機構(gòu)及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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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或地方)機構(gòu)及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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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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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守護
運防護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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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齊
梁、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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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部郎,都水使者,大舟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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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水參軍,河堤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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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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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部郎中,都水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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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水參軍,河堤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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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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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部郎中,都水臺,都水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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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水參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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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局,都津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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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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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水中大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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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司水,小司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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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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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部郎;都水臺使者,都水監(jiān),少監(jiā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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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楫署令,丞河梁署令、丞、都水參軍河堤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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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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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部郎中,司水郎中,司津監(jiān),都水監(jiān),水衡監(jiān),諸路轉(zhuǎn)運使,水陸發(fā)運使,市舶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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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渠令,丞舟楫署令,丞,河堤使者,河堤謁者;轉(zhuǎn)運留后,分巡院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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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長,斗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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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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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都水監(jiā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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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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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部郎中,提舉河渠司,都水監(jiān),外監(jiān);都轉(zhuǎn)運使,發(fā)運使,市舶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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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岸司,河堤判官,諸路轉(zhuǎn)運使,轉(zhuǎn)運判官兼都水事,押運知州,通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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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jiān)埽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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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運三班使臣;軍大將殿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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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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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水監(jiā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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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路轉(zhuǎn)運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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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或中央)機構(gòu)及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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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或地方)機構(gòu)及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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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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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守護漕運防護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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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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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水監(jiān),分治監(jiān);漕運司提舉;都轉(zhuǎn)運使;糾察運監(jiān)察御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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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巡河官,分治監(jiān)巡河官,府州長,貳提舉河防;諸路轉(zhuǎn)運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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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綱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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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遞監(jiān)運諸物公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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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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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水監(jiān),行都水監(jiān);總治河防使;都漕運使,漕運萬戶府,市舶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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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提舉司,河防提舉司;沿河州縣兼管河防海運千戶所,運糧千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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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綱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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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道巡防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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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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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水清吏司郎中;督總河道都御使;漕運總兵官,漕運總督巡漕御史,市舶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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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河郎中,管河副使,管河知州、知縣,督糧道,監(jiān)兌主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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閘 官
壩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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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運參將,運糧把總,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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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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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水清史司郎中;河道總督;總督漕運;理船廳;總營造司,郵傳部船政司;輪船招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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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庫道,河道,管河同知通判;督糧道,監(jiān)兌同知,通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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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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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標副將,河營參將,漕標副將;領運守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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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中國文史出版社《楚州水利史話》---朱學舉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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