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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上車再買票”是否可行?變更法定代表人難道能先工商登記、后開股東會?

       公司法權威解讀 2020-11-02

      本文由作者賜稿并授權公司法權威解讀公眾號重新編輯整理,轉載須在文首醒目注明作者和來源(侵權必究)。

      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應嚴格遵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的程序規(guī)定

      ??作者:唐青林 李舒 夏天  (北京律師)

      裁判要旨

      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應遵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的程序規(guī)定,即使已成功完成工商變更登記,再召開股東會要求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法院亦可因程序違規(guī),判決撤銷工商變更登記。且股東會決議的程序也必須遵守法律和章程,否則股東也可請求法院宣布該決議無效。

      案情簡介

      一、 嘉潤公司有陳仕林和植玲兩位股東,由植玲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執(zhí)行董事。

      二、2014年10月15日,在執(zhí)行董事植玲未召集股東會、公司未通知植玲召開和參加股東會、未正式召開股東會、未形成股東會會議記錄的情況下,嘉潤公司形成一份《股東會決議》,內容為:免去植玲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執(zhí)行董事、經理的職務,并修改公司章程。

      三、同日,嘉潤公司利用偽造的執(zhí)行董事植玲的簽名,向南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進行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執(zhí)行董事、經理、章程修正案的變更登記。

      四、2014年12月10日,植玲收到嘉潤公司發(fā)出的《股東會議通知》,該通知要求修改公司章程,并且變更法定代表人。植玲提出異議。

      五、植玲訴至一審法院請求撤銷2014年10月15日的《股東會決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邕寧區(qū)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訴訟請求,判決嘉潤公司向工商部門申請撤銷工商變更登記。嘉潤公司不服,上訴至二審法院,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維持原判,駁回其上訴請求。

      裁判要點

      根據(jù)《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股東會決議可撤銷的事由包括:一、召集程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二、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三、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

      本案中,從召集程序看,嘉潤公司的執(zhí)行董事即植玲并未召集和主持2014年10月15日的股東會會議。本案無相關證據(jù)證明執(zhí)行董事植玲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的職務,股東陳仕林亦未提供相關證據(jù)證明召集和主持了本次股東會以及公司向股東植玲發(fā)送了召開本次股東會的通知。故該股東會的召集程序違反了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從表決方式看,2014年10月15日的股東會會議并未實際召開,未對所議事項作出股東會議記錄,股東未對《股東會決議》上載明的事項進行表決,且經司法鑒定確認該決議上股東植玲的簽名非其本人所簽。故表決方式違反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

      實務經驗總結

      前事不忘、后事之師。為避免未來發(fā)生類似敗訴,提出如下建議:

      一、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應嚴格遵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的程序規(guī)定。本案中,嘉潤公司原想通過仿冒法定代表人簽名,先完成工商變更登記,再召開股東會要求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來確保變更成功。然而,該行為因違背公司法變更法定代表人的程序事項,而被判決撤銷工商變更登記。

      二、公司召開股東會的召集程序和表決方式應當遵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根據(jù)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四)》,公司未召開會議時決議效力為不成立,因此公司必須先開會才能形成公司決議,不能未經開會偽造其他股東簽名作出公司決議。

      相關法律規(guī)定

      《公司法》

      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以下為該案在法院審理階段,二審法院判決書中“本院認為”就該問題的論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strong>本案訟爭的股東會決議是在嘉潤公司未通知股東植玲召開和參加股東會、未正式召開股東會及未形成股東會會議記錄的情況下形成的,涉案股東會的召集程序違反了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且訟爭的股東會決議上的簽字非植玲本人所寫,嘉潤公司無證據(jù)證明簽名系植玲委托他人簽寫,植玲亦不認可該決議的內容。嘉潤公司稱在按照訟爭股東會決議的內容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時,植玲出示了身份證原件,可以視為植玲認可該股東會決議,但其未提交證據(jù)證明,本院不予采信。故涉案股東會的召集程序和表決方式違反了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植玲訴請撤銷嘉潤公司2014年10月15日的《股東會決議》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

      案件來源

      植玲與廣西嘉潤混凝土有限公司公司決議撤銷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5)南市民二終字第5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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