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觀察” 三十萬法律人的共同選擇 來源/人民法院報及微信“法徒” 作者/黃俊峰 林 利 潘明華 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并于1月18日起施行。今天上午,湖南省寧鄉(xiāng)縣人民法院適用該司法解釋,依法審結了一起涉夫妻債務糾紛的案件,當庭宣判林某對其前妻周某超出日常生活所負債務不承擔責任。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周某和被告林某原系夫妻關系,雙方于2005年登記結婚,均在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有穩(wěn)定的收入?;楹髢扇松罹幼≡谀蟹搅帜掣改讣?,日常生活開銷均由林某父母承擔。不知從何時起,周某在多家銀行辦理信用卡大額透支,又以資金周轉為由,以個人名義向歷某等人借取大額債務,累積債務超過2000萬元。自2017年7月起,債權人陸續(xù)向林某及其父母追債,林某和父母才知道周某在外欠下大量債務。林某追問周某,周某提出離婚,雙方于2017年7月28日協(xié)議離婚。因周某不能償還到期債務,歷某以周某所欠債務為夫妻共同負債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周某、林某共同償還債務。 寧鄉(xiāng)法院受理案件后,恰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頒布生效。該《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北景钢?,原告歷某未能對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生產(chǎn)生活所負債務進行有效舉證,法院依法判決該債務由周某一人承擔,林某對該債務不承擔償還責任。 該案主審法官、寧鄉(xiāng)法院民二庭庭長林利表示:新司法解釋通過合理分配舉證證明責任,有效平衡了債權人和債務人配偶一方的利益保護。在夫妻一方具名舉債的情況下,尤其是大額債務,債權人主張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應當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否則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在民間借貸過程中債權人要加強事前風險防范,在形成債務尤其是大額債務時,要對債務性質加強識別,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其實小編想說的是:沒有新的司法解釋,也不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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