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8日,李某與張某簽訂《租賃合同》,約定李某將位于某購物廣場的一商鋪出租給張某使用。合同約定,商鋪的租賃期為3年,自2012年5月15日至2015年5月14日,租金約定:第一、第二年租金每月45000元,從第三年的第一個月開始在上年基礎上遞增4%。租金按月結算,由在每月第1日前按照現(xiàn)金付款的方式繳付租金給李某,如果張某拖欠房租費用超過30日的,李某有權解除本合同并收回房屋,由此引發(fā)或造成的法律責任和經濟損失由張某承擔或全額賠償。 根據(jù)李某提交的租金明細表載明,涉案商鋪的租金從2012年5月1日開始計收,張某應在每個月的1日繳付當月租金,但張某實際繳費日期分別為2012年6月17日、2012年6月29日、2012年7月20日、2012年8月10日、2012年10月17日、2012年11月8日、2012年11月29日、2012年12月23日。張某繳費當天,李某均出具收據(jù),載明收到張某交來的租金,共計8張收據(jù)。 2013年1月15日,李某認為張某一直未按期繳付租金,該逾期交租的行為構成習慣性違約,符合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故應解除合同并騰退涉案商鋪。 張某認為,由于其經營狀況不穩(wěn)定導致其每月繳付租金時間不定,但張某都全部補足租金,李某也接受了張某逾期支付租金,李某不應再以張某此前存在逾期付款為由解除合同。 本案爭議焦點為:承租人多次遲交租金,出租人能否解除租賃合同? ▼ 這個問題在實踐中存在爭議。一種觀點認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解除合同的條件,承租人逾期付款的行為構成違約,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已成就,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出租人在此履行的過程中沒有解除合同,并收取承租人逾期后所補足的租金,表明出租人放棄其合同解除權。具體可見以下案例: (2013)成民終字第535號案 一審法院認為:劉雄訴稱陳久平多次未按月支付租金符合合同解除條件,原審法院認為,陳久平雖有遲延支付租金的行為,但主觀上不具有惡意拖欠租金的故意,且陳久平一直在履行支付租金的義務,從雙方履約情況來看,雙方均未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劉雄在陳久平逾期支付租金后仍然收取租金的行為應視為雙方在租金的支付期限進行了變更,故對劉雄要求解除其與陳久平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主張,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關于陳久平是否遲延支付租金,導致合同解除的問題?!斗课葑赓U合同》約定,租金按季度支付(先支付后使用),提前一個月支付。承租人不交付或不按約定交付租金達到0.5個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從現(xiàn)有證據(jù)來看,陳久平確有租金遲延履行達0.5個月以上的現(xiàn)象?!?strong>即使陳久平存在遲延交付租金的行為,劉雄在《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時,未及時通知陳久平解除合同,而是繼續(xù)收取陳久平支付的租金,應視為對其解除權的放棄以及對繼續(xù)履行合同的認可。 (2016)浙10民終2104號案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的單方解除權會因當事人怠于行使或主動放棄的形式消滅。四被告從2008年開始至本案起訴前很長一段時間內一直存在大量逾期支付租金超過半個月的行為,但七原告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在起訴前已經向四被告表達拒絕繼續(xù)履行合同的意思,并繼續(xù)收取下一期的租金,此前已發(fā)生的單方解除權當然消滅。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jù)已經查明的事實,四被上訴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多次存在逾期支付租金超過半個月的行為,上訴人的約定解除權條件曾多次成就,但上訴人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在四被上訴人逾期支付租金的時候曾通知被上訴人解除合同,且在逾期支付后,上訴人還是多次接受了該逾期支付的租金并出具了相關的收據(jù)。在此情況下,上訴人行使約定解除權條件具備后出具收據(jù)的行為,可以認定是其放棄了合同約定的解除權,愿意繼續(xù)履行合同。因此,一審法院根據(jù)本案的實際情況對上訴人解除合同的訴請不予支持并無不當。 小編認為,首先,合同約定承租人拖欠租金超過30日的,出租人可解除合同,此時應探究該約定背后的真實意思。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其目的在于收取相應的對價。因此合同的真實意思應為:當承租人未能支付相應對價時,導致出租人的合同目的落空,此時應允許出租人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但承租人如果租金僅為逾期支付而并非不支付的話,出租人收取了足額的租金后不存在其目的落空的情形。其次,雖然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但出租人接受了承租人的遲延履行。案例中出租人遲延交付租金超過30天,出租人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沒有要求解除合同,反而接受了其每一期的遲延履行。尤其是案例中出租人在收取了租金后還出具了每一期的收據(jù),這表明了承租人并非通過銀行轉賬等方式單方面支付租金,出租人出具收據(jù)的行為表明出租人對雙方繼續(xù)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的認可。小編認為,從公平合理的角度出發(fā),應認為出租人對此前出租人逾期付款的行為放棄行使合同解除權。但是,這不代表出租人就此喪失了救濟的權利,如果出租人此后再次逾期交付租金構成違約,出租人可在合同解除的條件成就時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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