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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變化!最高法明確:不支持有家庭暴力一方撫養(yǎng)子女(附案例)

       紫竹飄道逸 2018-04-10


      其實不管是在婚姻法中還是司法解釋中,都未明確規(guī)定以家庭暴力作為考慮子女撫養(yǎng)權的因素。但是隨著《反家庭暴力法》的出臺,并考慮到家庭暴力對子女成長的不利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對此作出了相應的回應。

      詳解:


      在離婚案件或者撫養(yǎng)權糾紛案件中,人民法院評判撫養(yǎng)權歸屬問題主要是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其中對于兩周歲以下的子女,因子女年齡小孩,母親更適合撫養(yǎng),法院一般都是判給母親一方,但是以下四種情況可以判給父親一方:?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yǎng)條件不盡撫養(yǎng)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對于兩周歲以上十周歲以上的子女,從有利于子女成長原則出發(fā),判給有利于子女成長的一方,但也有一些優(yōu)先考慮的情況: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huán)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yǎng)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


      對于十周歲(民法總則出臺后,一般參考標準是八周歲)以上的子女,法院一般需要聽取子女的意見。


      重點來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見:在涉及家庭暴力的離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判決確定子女直接撫養(yǎng)權歸屬時,應當將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即子女利益最大化作為原則。在就與父母中哪一方共同生活的問題征詢年滿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意見的同時,應當將家庭暴力作為一項重要因素加以考量。【來源:《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55輯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韓玫】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公布的《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明確規(guī)定:在審理婚姻家庭案件中,應注重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特別是涉及家庭暴力的離婚案件,從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出發(fā),對于實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決其直接撫養(yǎng)未成年子女。

      附:參考案例

      父母一方存在家庭暴力,離婚時孩子應判給誰? 

      基本案情

      陳某 ( 女 ) 和胡某 ( 男) 于 2008 年 9 月登記結婚,2009 年 2 月22 日育有一子,自2014 年1月起分居。陳某曾于2014 年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后撤回起訴。陳某再次于2016 年訴至人民法院,主張胡某對其實施家庭暴力,提交病例及照片為證,要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婚生子由陳某撫養(yǎng),胡某賠償陳某精神損害撫慰金五萬元。胡某認可曾對陳某實施過毆打行為,但主張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離婚,不同意婚生子由陳某撫養(yǎng)。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經查:陳某、胡某均無住房,婚生子目前就讀于北京市某小學,陳某系江西籍,胡某系北京籍,婚生子和胡某同一戶籍。陳某每月工資三千至四千元,胡某每月工資三千元。一審法院認為:雙方因瑣事導致感情失和,且分居已滿兩年,故判決雙方離婚;關于子女撫養(yǎng)權問題,一審法院考慮婚生子目前跟隨胡某生活,其和胡某系同一戶籍,且其就讀學校在其戶籍地,故判決婚生子由胡某撫養(yǎng);關于陳某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由于陳某提交病歷、照片等證據(jù)證明胡某對其進行了毆打,胡某亦認可存在毆打行為,故一審法院判決胡某賠償陳某精神損害金五萬元。

      一審判決后,陳某不服一審法院關于子女撫養(yǎng)權的判項,上訴至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改判婚生子由陳某撫養(yǎng)。

      二審法院經查:婚生子除與陳某、胡某共同生活外,單獨隨陳某生活的時間較長;陳某文化程度相對較高,無不良嗜好,且在北京有穩(wěn)定的工作及收入,居住在婚生子就讀小學附近的承租房屋內;胡某除在與陳某共同生活期間多次實施家庭暴力外,還曾因傷害他人被刑事處罰。根據(jù)上述事實,二審法院認為陳某在撫養(yǎng)婚生子的條件上具有一定優(yōu)勢,而胡某脾氣較為暴躁,不能良好控制自己的行為,其個性特征不適合直接撫養(yǎng)未成年子女。另考慮到施暴人存在的不良習氣與暴躁性格,有可能對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產生不良影響,故判令婚生子由陳某撫育,更符合未成年子女成長的客觀需要,亦體現(xiàn)了“兒童最佳利益”原則及照顧婦女、兒童權益的原則。

      二審法院作出判決,維持一審關于準予離婚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判項,改判婚生子由陳某撫養(yǎng)。

      典型意義

      離婚糾紛案件中,父母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行為,則家庭暴力應作為首要考量因素,直接影響到撫養(yǎng)權的歸屬。本案中,在法院已認定胡某存在家庭暴力行為的情況下,一審法院僅依據(jù)未成年子女的戶籍地與胡某相同,以及目前隨胡某生活的情況,即判決未成年子女歸胡某撫養(yǎng),未將家庭暴力作為首要考量因素,二審法院予以糾正。

      二審法院認為胡某曾因傷害他人被刑事處罰,曾多次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上述情形可以認定胡某脾氣較為暴躁,不能良好控制自己的行為,對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會產生不良影響,一審法院判決未成年子女由其撫養(yǎng)有違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則,故二審法院在確認陳某具備撫養(yǎng)條件的情況下,改判未成年子女由受害方陳某一方撫養(yǎng)。

      該案例從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則出發(fā),認為應以家庭暴力作為確定子女撫養(yǎng)權歸屬的首要考量因素,在受害方具備撫養(yǎng)條件的情況下,不宜判決施暴方直接撫養(yǎng)未成年子女,而應判決由受害方直接撫養(yǎng)未成年子女。該案例對于司法實踐中,涉家庭暴力的子女撫養(yǎng)權歸屬問題的處理,具有指導意義。

      該案例作出后,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亦明確了與該案例相同的處理原則:在審理婚姻家庭案件中,應注重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特別是涉及家庭暴力的離婚案件,從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出發(fā),對于實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決其直接撫養(yǎng)未成年子女。

      來源:婚姻法說(微信號: ouyangchunlawyer) 京法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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