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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合同類指導性案例2017年度司法應用報告 | 法寶原創(chuàng)

       昵稱54971574 2018-05-02
      最高人民法院2011-2016年每年均發(fā)布合同類指導性案例,共計13例,在各類民商事指導性案例中排名第一,且已有11例被應用,應用案例545例,高于行政、刑事等各類應用案例,應用情況較好。合同類指導性案例不僅應用于合同糾紛,還涉及公司糾紛、侵權(quán)糾紛等多類案由。法官主動援引少但參照情況較好。


      數(shù)據(jù)來源:北大法寶法律專業(yè)數(shù)據(jù)庫pkulaw

      數(shù)據(jù)范圍:截至2017年12月31日

      檢索路徑:指導性案例的援引應用

      應用概述: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已陸續(xù)發(fā)布了十七批共92例指導性案例,其中,在民商事指導性案例31例,涉及到了12類不同的民商事法律關(guān)系,而合同類指導性案例最多,有13例,占民商事指導性案例的42%。合同類指導性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指導性案例關(guān)注重點之一。根據(jù)“北大法寶-司法案例庫”調(diào)研結(jié)果顯示,13例合同類指導性案例中,已有11例被應用,應用案例總計545例,占民商事指導性案例應用案例總量的48%,應用情況較好。其中應用頻率最高的是指導案例15號,應用198次;其次是指導案例23號,應用138次。應用地域主要分布在粵浙閩川蘇等地區(qū),審理法院以中級人民法院為主,審理程序以二審為主。


        一、合同類指導性案例的發(fā)布狀況


        (一)發(fā)布規(guī)律


      圖1 合同類指導性案例的發(fā)布情況


      1.從發(fā)布頻率來看,除2017年外每年都有發(fā)布


        自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第一批指導性案例以來,截至2017年12月31日已發(fā)布了十七批指導性案例,從發(fā)布的批次來看,除第七批、第九批、第十六批、第十七批沒有發(fā)布合同糾紛指導案例之外,其他批次均有發(fā)布;從發(fā)布的年份來看,除2017年未發(fā)布涉及合同糾紛指導性案例外,每年都有發(fā)布。


        2.發(fā)布日期和審結(jié)日期的間隔多在三年之內(nèi)


        在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13例合同糾紛指導性案例中,發(fā)布日期和審結(jié)日期的間隔在三年之內(nèi)的有10例,總占比77%。其中,指導案例7號和68號,分別于2011年7月和2015年10月審結(jié),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和2016年12月發(fā)布,兩者時間間隔均不足一年。其余3例的間隔都在五年以上,其中,指導案例51號于2006年2月24日審結(jié),而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第十批指導案例發(fā)布,審結(jié)時間與發(fā)布時間間隔長達九年之久。


        3.審結(jié)日期主要集中在2011年-2015年


        指導案例51號是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13例合同糾紛指導性案例中審結(jié)日期最早的一例指導性案例。剩下的12例指導性案例,除3例是2010年前審結(jié)的之外,其他9例都是在2011年到2015年期間審結(jié)的。指導案例68號是審結(jié)日期最新的一例合同糾紛指導性案例,于2015年10月27日審結(jié)。


        (二)發(fā)布特點


        1.案由以買賣合同糾紛為主


      圖2 合同類指導性案例的案由分布


        最高人民法院合同類指導性案例所涉案由包括買賣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糾紛、居間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確認合同效力糾紛、運輸合同糾紛和服務合同糾紛等七類。買賣合同糾紛最多,有5例,總占比約38%;其次是借款合同糾紛,有3例,總占比約23%;居間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確認合同效力糾紛、運輸合同糾紛和服務合同糾紛最少,各有1例,共占比約39%。


        2.裁判要點全部為實體指引,不涉及程序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合同類指導性案例中,裁判要點均涉及案件實體問題,尚無涉及程序問題。


        3.關(guān)鍵詞以法律通用詞匯居多


      表1 合同類指導性案例關(guān)鍵詞統(tǒng)計表


        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指導性案例,每篇有3-7個關(guān)鍵詞不等。經(jīng)統(tǒng)計,已發(fā)布的13例合同類指導性案例共有個39關(guān)鍵詞,累計出現(xiàn)次數(shù)最多的是“民事”,頻次高達11次。其次是“告知義務”、“金融借款合同”、“買賣合同”、“民事訴訟”“違約”,頻次均為兩次;能夠突出個案核心內(nèi)容及主要法律適用問題的關(guān)鍵詞出現(xiàn)頻次較少。


        4.案例來源以最高人民法院、上海和江蘇為主


      圖3 合同類指導性案例的來源地域


        合同類指導性案例主要來源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及江蘇省等5個省份。其中,來源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性案例數(shù)量占優(yōu)勢,有4例;其次江蘇省和上海市,分別有3例;福建省、浙江省和北京市分別有1例。


        5.審理法院以中級人民法院居多


      圖4 民商事指導性案例的審理法院


        已發(fā)布的13例合同類指導性案例中,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數(shù)量最多,共計5例,總占比約38%;最高人民法院的次之,有4例,總占比約31%;高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的數(shù)量最少,各有2例,共占比約31%。


        6.審理程序以二審居多


      圖5 合同類指導性案例的審理程序


        合同類指導性案例審理程序為二審的案件共10例,總占比 77%,一審程序的案件2例,總占比15%,再審程序的案例,只有1例,總占比8%。


        7.文書類型以判決書為主


      圖6 合同類指導性案例的文書類型


        在最高人民法院已發(fā)布的13例合同類指導性案例中,主要包括兩類文書:判決書和裁定書。判決書有12例,總占比約92%;裁定書有1例,總占比約8%。


        二、合同糾紛指導性案例的司法應用


        指導性案例被援引的情況可以分為確定性援引和不確定性援引[1]。為保證數(shù)據(jù)來源的權(quán)威性和準確性,本文以“北大法寶-司法案例庫”裁判文書作為數(shù)據(jù)樣本,利用指導性案例相關(guān)的關(guān)鍵詞進行多個關(guān)鍵字單獨或并列的全文檢索,從而揭示出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2017年發(fā)布的合同糾紛指導性案例的司法應用現(xiàn)狀,并在此基礎上歸納和總結(jié)出其應用規(guī)律和特點。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13例合同糾紛指導性案例已有11例被應用于545例案件中。其中明示援引[2]共有173例,包含法官主動援引124例,法官被動援引49例。隱性援引[3]共涉及367例;發(fā)布后的案例評析援引[4]5例。


        (一)整體應用情況


        1.從整體情況看,11例合同糾紛指導性案例被應用,應用率高達85%


      表2 合同糾紛指導性案例的整體應用情況


        截至2017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共發(fā)布了13例合同糾紛指導案例,其中,在司法實踐中已被應用的共涉及11例,應用率高達85%,未被應用的僅有2例,總占比僅為15%。


        2.從個案情況看,指導案例15號和指導案例23號應用頻率最高


      圖7 合同糾紛指導性案例的個案應用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合同糾紛指導案例有11例已被應用于司法實踐,應用案例共有545例。其中,應用頻率最高的是指導案例15號,高達198次;其次是指導案例23號,應用138次;二者合計占合同類應用案例的62%。其中有1例應用案例同時援引指導案例15號和23號。還有5例應用次數(shù)在10次以上,依次為指導案例9號、1號、17號、72號及33號,被應用的次數(shù)分別為68、40、39、38及11次。還有4例指導性案例應用次數(shù)在10次以下,分別是指導案例53號、57號、7號及68號,應用率較低。


        3.援引方式上,法官更傾向隱性援引


      圖8 合同類指導性案例援引方式


        從援引的方式上來看,分為明示援引、隱性援引及法官評析援引。其中明示援引共涉及173例,總占比約32%,包括法官主動援引的124例和法官被動援引的49例;隱性援引共涉及367例,總占比約67%,另外,法官評析援引共5例,僅占1%,包括1例發(fā)布前的案例評析援引和4例發(fā)布后的案例評析援引。


        4.應用案由不局限于合同糾紛,涉及公司糾紛、侵權(quán)糾紛等多種案由


      圖9 合同類指導性案例的應用案由


        合同類指導性案例被應用于62種案由,其中合同糾紛類案由有39種,應用案例共計418例,總占比77%。非合同糾紛類案由有23種,應用案例127例,總占比23%,主要涉及股東損害公司債權(quán)人利益責任糾紛等與公司有關(guān)的糾紛、產(chǎn)品責任糾紛等侵權(quán)責任糾紛、抵押權(quán)糾紛、執(zhí)行類糾紛等,且其中有1例為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確認的行政案件。在具體案由中,買賣合同糾紛最多,共計151例,總占比約28%。民間借貸糾紛、產(chǎn)品責任糾紛和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分別有47例、46例和41例,總占比分別約9%、8%和8%。還有居間合同糾紛等8種案由的應用案例在10例以上。另外,執(zhí)行、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等50種案例的應用案例在10例以下,應用極少。


        (二)應用案例與指導性案例對比分析


        1.應用案由


        (1)有10例合同類指導性案例被應用于同類案由


        已被應用的11例合同類指導性案例中,有10例被應用于同類案由,具體包括指導案例1號、7號、9號、15號、17號、23號、33號、53號、57號及72號。該10例指導性案例既被應用于同類案由又被應用于不同案由。例如指導案例23號(孫銀山訴南京歐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寧店買賣合同糾紛案)為買賣合同類案件,裁判要點為“消費者購買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要求銷售者或者生產(chǎn)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賠償標準賠償?shù)模徽撈滟徺I時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人民法院都應予支持?!彼痉▽嵺`中,主要被應用于同類案由的案件中,同時也發(fā)現(xiàn)有被應用于產(chǎn)品責任糾紛、產(chǎn)品質(zhì)量損害賠償糾紛及服務合同糾紛等案件中,二者雖然案情不同,但基本都涉及消費者購買到不合格產(chǎn)品的情況,案件存在一定的相似性。


        (2)僅有1例合同類指導性案例目前只被應用于不同案由


        已被應用的11例合同類指導性案例中,僅有1例指導性案例目前只被應用于不同案由案件,即指導案例68號。雖然二者案由不同但是案件關(guān)鍵案情或者爭議焦點存在著相似性。指導案例68號為企業(yè)借貸糾紛類案件,被法官應用于執(zhí)行糾紛案件中,雖然二者案情不同,但是爭議焦點均涉及虛假訴訟的問題。


        2.應用地域


      圖10 合同類指導性案例及其應用的地域分布情況


        (1)合同類指導性案例的司法應用不受來源地域的限制


        盡管合同類指導性案例的來源地域范圍狹窄,除最高人民法院外僅有江蘇省、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及北京市5個省市,但是應用案例的地域卻并不僅僅局限于此。廣東省、四川省、山東省、河南省、遼寧省、吉林省、湖南省、貴州省、海南省、河北省、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黑龍江省、江西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安徽省、天津市、重慶市、湖北省、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山西省、陜西省、西藏自治區(qū)和云南省等24個省、市、自治區(qū)雖然沒有涉及合同類指導性案例的發(fā)布,但均在審判實踐中應用了合同類指導性案例。


        (2)應用案例主要集中在粵浙閩川蘇等地區(qū)


        已發(fā)布的指導性案例共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及江蘇省等5個省市,而應用指導性案例共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及廣東省等29個省、市、自治區(qū),且二者不完全重合。其中,應用率最高的是廣東省和浙江省,其次是福建省、四川省和江蘇省,然后依次為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山東省、河南省、遼寧省、吉林省,其余省份均在20例以下,應用率較低。


        (3)曾遴選出合同類指導性案例的地域注重應用


        在應用案例超過30例的5個省份中,除廣東省、四川省外,有3個省份均曾遴選過合同類指導性案例。可見在司法實踐中,曾遴選出合同類指導性案例的省份注重對合同類指導性案例的司法應用。


        3.審理法院


      圖11 合同類指導性案例及其應用的審級情況


        (1)合同類指導性案例應用擴展到海事法院和鐵路運輸法院


        在審判實踐中,應用合同類指導性案例的法院大多數(shù)為普通法院,共計543例,專門法院有2例,其中,1例為海事法院,1例為鐵路運輸中級人民法院。


        (2)中級人民法院應用合同類指導性案例的頻率最高,達56%


        中級人民法院應用合同類指導性案例的頻率最高,有307例,總占比56%。基層人民法院有189例,總占比35%;高級人民法院有43例,總占比8%;最高人民法院和專門法院共計僅6例,總占比約1%。


        (3)最高人民法院應用合同類指導性案例較少,僅4例


        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13例合同類指導性案例中,有4例來源于最高人民法院,總占比31%,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中應用案例僅有4例,總占比不足1%。應用較少的原因是司法實踐中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普遍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復雜性,從而一定程度上減少了最高人民法院對指導性案例的應用。


        4.審理程序


      圖12 合同類指導性案例及其應用的審理程序情況


        (1)應用案例審理程序更廣泛,涉及執(zhí)行和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特殊程序


        合同類指導性案例的應用案例涉及的審理程序比發(fā)布案例的更豐富。在545例應用案例中,適用普通訴訟程序的案件有533例,適用執(zhí)行程序9例,其他(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特殊程序)1例。


        (2)應用案例的審理程序以二審為主


        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13例合同類指導性案例的審理程序中二審居多,共10例。應用案例的審理程序也以二審為主,共計295例,總占比約54%。


        5.終審結(jié)果


        最高人民法院的13例合同類指導性案例中涉及二審和再審程序的共有11例。545例應用案例中,涉及到二審和再審案件共計341例。


      圖13 合同類指導性案例的終審結(jié)果


      圖14 合同類指導性案例應用案例的終審結(jié)果


        (1)合同類指導性案例及其應用案例的終審結(jié)果均以二審維持原判居多


        涉及二審和再審程序的合同類指導性案例中,二審維持原判的比例最高,總占比73%,二審改判的總占比18%。裁定終結(jié)再審的總占比9%。應用案例中二審維持原判的案件總占比近51%,二審改判的總占比約23%,部分維持、部分改判的總占比約10%,駁回再審申請的總占比約9%,再審改判的總占比近4%,其余類型的較少。可見,與指導性案例相比,應用案例中二審維持原判的比例更低,二審改判的比例更大一些。


        (2)應用案例的改判案例案由廣泛,不限于合同糾紛


        在合同類指導性案例中改判的案例包括指導案例1號和72號,涉及的案由分別為居間合同糾紛和買賣合同糾紛。應用案例的二審或再審改判案件主要援引的指導性案例包括指導案例1號、9號、15號和23號等。應用案例的案由除買賣合同糾紛和居間合同糾紛等合同糾紛外,還涉及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產(chǎn)品責任糾紛、股東損害公司債權(quán)人利益責任糾紛、清算責任糾紛等。


        (三)應用案例的應用情況分析


        1.首次應用時間


      圖15 合同類指導性案例首次應用時間


        在已被司法實踐應用的11指導性案例中,除了指導案例1號之外,其余10例指導性案例的應用均發(fā)生在其發(fā)布以后。指導性案例被首次應用的時間分別為其發(fā)布后的1-12個月不等。其中,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第72號指導案例,發(fā)布時間為2016年12月28日,首次應用時間為2017年1月16日,前后間隔僅19天。間隔較短的還有指導案例57號和53號,間隔時間為50天、67天。


        2.應用主體


       ?。?)應用主體廣泛,以上訴人和法官為主

      圖16 合同類指導性案例的應用主體


        在審判實踐中,應用指導性案例的主體非常廣泛,包括法官、原告、被告、上訴人、被上訴人、申請人、被申請人、異議人和第三人等。其中上訴人比例最高,總占比約31%;其次是法官,總占比近24%;再次為原告,總占比18%;接下來是被上訴人、被告、申請人,總占比分別約為10%、8%、8%;而被申請人、異議人、第三人引用較少。


        (2)法官主動援引指導性案例,以期實現(xiàn)同案同判


      圖17 合同類指導性案例的應用數(shù)量


        在實踐中,法官主動援引指導性案例的,裁判時基本上都參照指導性案例做出了相同判決。在法官主動援引的124例應用案例中共涉及9例指導性案例,其中援引最多的是指導案例15號,共計80次;其次是指導案例9號、23號、33號和17號,分別為12次、10次、6次、5次。其他4例指導性案例被援引的次數(shù)均在5次以下。


        (3)當事人援引指導性案例頻率最高,形式較豐富


        當事人在審判中應用指導性案例的頻率最高,總占比約76%。當事人,既包括訴訟程序、也包括執(zhí)行程序中的當事人,在起訴、上訴、答辯或者舉證質(zhì)證等環(huán)節(jié)均可援引指導性案例來證明自己的主張。在當事人援引的指導性案例中,引用最多的是指導案例15號,其次是指導案例23號、指導案例9號。


        3.應用內(nèi)容

      圖18 合同類指導性案例應用內(nèi)容參照情況


        說明:應用內(nèi)容中的未明確是指,在引用指導性案例時未明確說明其引用的具體內(nèi)容,且根據(jù)裁判文書也不能判斷其引用的內(nèi)容。


        根據(jù)發(f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guān)于印發(fā)<關(guān)于編寫報送指導性案例體例的意見>、<指導性案例樣式>的通知》的規(guī)定,每篇指導性案例均由七個部分組成,即標題、關(guān)鍵詞、裁判要點、相關(guān)法條、基本案情、裁判結(jié)果及裁判理由。在合同類指導性案例的審判實踐中,無論是法官、公訴人,還是當事人,在引用指導性案例時,其引用的內(nèi)容不僅包括裁判要點、基本案情及裁判理由,還包括裁判思路。其中裁判要點總占比約55%,應用頻率最高。基本案情總占比約24%;裁判理由總占比7%;裁判思路總占比不足1%;另外還有部分未明確引用內(nèi)容的,總占比約14%。


        4.應用表述


        根據(jù)《實施細則》第11條規(guī)定,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案件承辦人員應當查詢相關(guān)指導性案例。在裁判文書中引述相關(guān)指導性案例的,應在裁判理由部分引述指導性案例的編號和裁判要點。


        經(jīng)調(diào)研結(jié)果顯示,援引合同類指導性案例時的應用表述主要包括發(fā)布主體、發(fā)布時間、發(fā)布批次、指導性案例編號、指導性案例字號、指導性案例標題、裁判要點七個要素。


        (1)發(fā)布主體、指導性案例編號和裁判要點是應用頻率較高的三個要素


      圖19 合同類指導性案例應用表述的要素使用情況


        發(fā)布主體被援引的頻率最高為528次,達到了97%。主要的表述形式有:參照/依據(jù)/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指導性案例、與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指導性案例、請求/建議/應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指導性案例等。其次是指導性案例編號,僅次于發(fā)布主體,被使用頻率為379次,達到了70%。其主要的表述方式有:指導案例x號、第x號指導性案例、指導性案例第x號等。再次是裁判要點,其被援引的次數(shù)共計218次。除此以外,使用頻率較高的還有指導性案例標題和發(fā)布批次。


        (2)應用表述模式并不固定,表述要素中以“主體+編號”、“主體+編號+要點”、“主體”為主導模式


        根據(jù)應用表述所涉及的七個要素的引述情況,可將其分為單要素表述、雙要素表述、三要素表述、四要素表述、五要素表述和六要素表述六大類。通過對267例應用案例的統(tǒng)計和分析,具體情況如下:


      表3 合同類指導性案例的應用表述分類及組合模式


        根據(jù)表中的統(tǒng)計結(jié)果可以看出,六種不同的表述類別所涉及的要素種類和組合模式各不相同,即使是相同的表述類別,具體的要素種類和組合模式也存在差異。其中,雙要素的表述分類最多,有190例,三要素有163例。單要素、四要素、五要素分別71例、81例、34例,六要素相對較少,僅有6例。


        雙要素表述中,“主體+編號”模式有123例,占雙要素模式的65%。三要素表述中包含十幾種表述模式,其中,“主體+編號+要點”模式有72例,“主體+日期+編號”模式有25例,二者占三要素表述模式中的一半以上,處于主導模式。單要素表述中,以“主體”為主要的表述模式,同時一般表述構(gòu)成為“主體+指導性案例”。四要素、五要素的主要表述模式分別為“主體+編號+標題+要點”、“主體+日期+編號+標題+要點”。六要素的表述模式只有“主體+日期+批次+編號+標題+要點”。


        (3)法官同時引述指導性案例編號和裁判要點的情況較少


      圖20 法官援引的要素使用情況


        在545例應用案例中,明示援引共有173例,其中包含法官主動援引124例,法官被動援引49例。法官在援引指導性案例時在裁判理由部分同時引述指導性案例編號和裁判要點的共有98例,總占比18%,引述其他要素的涉及75例,總占比14%。

        

        5.應用結(jié)果


      圖21 合同類指導性案例的應用結(jié)果(明示援引)


        說明:主動援引中的未說明是指,一審法官在審理該案件時援引了某一指導性案例,但是二審法官在終審判決中并未對此進行回應和說明。


        在545例應用案例中,法官明示援引的有173例。其中,法官主動援引124例,予以參照的72例,總占比58%,未參照/未說明的52例(未參照18例,未說明34例),總占比42%。法官被動援引49例,予以參照的8例,總占比16%,未參照的41例,總占比84%。法官隱性援引的共有367例。法官主動援引的參照率較高,被動援引的參照率較低。同時,法官主動援引的指導性案例未參照,主要是由于指導性案例的案情與應用案例不相似或裁判要點不適用于該案,法官就此特地進行了說明。法官被動援引的指導性案例參照率較低,主要是基本案情與應用案例不相似或裁判要點不同,法官大多給出了明確回應。


        三、調(diào)研綜述


        合同類指導性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指導性案例的關(guān)注重點,在司法實踐中也被廣泛應用。通過本次對合同類指導性案例的調(diào)研分析,得出如下結(jié)論:


       ?。?) 合同類指導性案例發(fā)布數(shù)量多,且應用率較高


        最高人民法院從2011年發(fā)布1例合同類指導性案例,2012-2015年每年發(fā)布2例,2016年上升至4例。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已陸續(xù)發(fā)布合同類指導性案例13例,在各類民商事指導性案例中排名第一。13例合同類指導性案例中,已有11例被應用于司法實踐,應用率高達85%,應用案例累計545例,占民商事指導性案例應用案例總量的48%,也高于行政、刑事等各類應用案例。其中,應用最多的是指導案例15號和23號,二者合計占合同類應用案例的62%。


        我國案例指導制度自2010年確立以來,指導性案例的發(fā)布主要本著“少而精”的理念,整體上發(fā)布數(shù)量比較有限。[5]相比較其他各類民商事指導性案例,合同類指導性案例不僅發(fā)布數(shù)量多,還被廣泛應用于司法實踐。


        (2) 應用案由廣泛,涉及合同糾紛、公司糾紛、侵權(quán)糾紛等多類案由


        545例應用案例所涉案由有62種。其中,合同糾紛類案由有39種,應用案例有418例,總占比77%,主要涉及買賣合同糾紛、民間借貸糾紛、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和居間合同糾紛等。非合同糾紛類案由有23種,應用案例有127例,總占比23%,涉及股東損害公司債權(quán)人利益責任糾紛等與公司有關(guān)的糾紛、產(chǎn)品責任糾紛等侵權(quán)責任糾紛、抵押權(quán)糾紛、執(zhí)行類糾紛、破產(chǎn)債權(quán)確認糾紛、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確認等民商事或行政類案由。


        (3) 應用合同類指導性案例的法院擴展到專門法院


        13例合同類指導性案例的審理法院均為普通法院,不涉及專門法院。與此不同的是,在審判實踐中,應用合同類指導性案例的法院并不局限于普通法院,已經(jīng)擴展到專門法院。截至2017年12月31日,專門法院應用合同類指導性案例的有2例,其中,1例為海事法院,1例為鐵路運輸中級人民法院。


        (4) 法官主動援引比重小但參照率較高


        在545例應用案例中,當事人援引合同類指導性案例的比例最高,總占比約76%。其中,以上訴人為主。法官評析援引有5例,總占比約1%。法官主動援引有124例,總占比約23%,其中予以參照的72例,參照率達到58%。法官主動援引雖然所占比重不大,但是參照情況較好。



      * 本文對合同類指導性案例發(fā)布情況的研究范圍為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第一至十七批民事類指導性案例,不含知識產(chǎn)權(quán)及執(zhí)行類指導性案例。本文發(fā)布案例數(shù)據(jù)和應用案例數(shù)據(jù)截止時間均為2017年12月31日。

      [1] 確定性援引,是指根據(jù)裁判文書內(nèi)容(包括評析)的表述,能夠直接確定其援引了幾號指導性案例;不確定性援引,是指根據(jù)裁判文書內(nèi)容(包括評析)的表述,不能確定其是否是援引了指導性案例。

      [2]明示援引,是指法官作出裁判時明確援引了指導性案例進行說理。主要包括法官主動援引和被動援引兩種情形,前者是指法官主動援引指導性案例進行說理;后者是指法官被動援引指導性案例進行說理,即檢察人員建議或訴訟參與人請求參照指導性案例時,法官在裁判理由中對此做出了回應。

      [3]隱性援引,是指在審判過程中,檢察人員建議或訴訟參與人請求法官參照指導性案例進行裁判,法官對此在裁判理由部分未明確作出回應,但是其裁判結(jié)果與指導性案例的精神是一致的情況。

      [4]評析援引,是指裁判文書正文中并未提及指導性案例,但是該案例后所附的專家點評、評析、補評及典型意義等中提到指導性案例的情況。

      [5]郭葉,孫妹:《指導性案例應用大數(shù)據(jù)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司法應用年度報告(2016)》,載《中國應用法學》2017年第4期,第4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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