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郵箱:cydlawyer@126.com 文章來源:2017年9月11日《檢察日報》 作者/單位:王東/海重慶市江北區(qū)人民檢察院 2013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了《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第2條第1項規(guī)定,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人,如果具有“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前科,“數額較大”的標準按照第1條規(guī)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之后,《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司法解釋相繼規(guī)定了“存在同類前科,后行為數額標準減半入罪”的情形。如此規(guī)定,軟化了“唯數額論”功能,使得刑法視野從“唯結果論”部分遷移至行為之情景以及行為人之情態(tài)。 在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對于“存在同類前科,后行為數額標準減半入罪”后,能否對行為人適用累犯制度存在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如果將同類前科作為定罪因素,就不能再作為累犯的適用條件,將同類前科既作為入罪的條件,又作為構成累犯的條件,進而從重處罰,是典型的重復評價;另一種觀點認為,定罪情節(jié)的對象可以是定罪所要求的必要情節(jié),而量刑情節(jié)是包括定罪情節(jié)在內的所有犯罪情節(jié),也即定罪情節(jié)在量刑階段依然可以發(fā)揮作用,因此,將同類前科這一事實既作為入罪條件又作為累犯根據并不違反重復評價原則。筆者認為,在“存在同類前科,后行為數額標準減半入罪”情形下,符合累犯規(guī)定的,應當適用我國刑法關于累犯制度的規(guī)定。理由在于: 兩者的處罰機理不同?!按嬖谕惽翱?,后行為數額標準減半入罪”的內在原因在于行為人第二次失范行為所表現(xiàn)出來的主觀惡性更大、社會危害性更高;而累犯的處罰機理在于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高,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更大。在侵犯財產罪當中,雖然數額是影響定罪的重要情節(jié),但行為人、被害人與環(huán)境共同決定了刑事案件的社會危害性,特別是行為人的一貫表現(xiàn)、行為方式、行為對象等因素,也是影響社會危害性的重要因素,而犯罪數額只是社會危害性客觀結果重要方面之一,只是體現(xiàn)犯罪社會危害性的一個側面而非全部。具有同類前科但犯罪數額尚未達到“數額較大”標準的行為人,雖然從數額上看不符合入罪條件,但是同類前科的存在致使行為人的社會危害性增加到了需要動用刑法懲罰的程度,理應適當降低數額標準,對其以犯罪論處??梢哉f,其處罰的機理在于同類前科所表現(xiàn)的社會危害性對數額標準的“補足”。累犯是經過刑罰懲罰和教育后仍不知悔改的行為人,對于這種屢教不改、一而再、再而三地實施犯罪的行為人,應當嚴厲打擊,從重刑罰,充分發(fā)揮刑罰的預防和打擊功能,以教育懲戒此類行為人,形成足夠威懾,使其不敢再次犯罪。其處罰機理在于累犯人員所表現(xiàn)出來的人身危險性高,需要從重處罰,以強化刑罰的教育威懾功能。 兩者展現(xiàn)不同刑法理念。“存在同類前科,后行為數額標準減半入罪”是行為刑法下恰當地考慮行為人行為時主觀惡性的結果,是社會危害性主客觀相統(tǒng)一的系統(tǒng)性展現(xiàn);而累犯的規(guī)定是行為人刑法的產物,是基于預測的處罰。行為刑法僅僅按照行為人的行為來判斷是否構成犯罪,對于保障人權具有重大的歷史進步意義,但是這種只關注行為而不考慮犯罪人本身的理論觀念脫離關于人的科學研究和現(xiàn)實狀況,受到了行為人刑法理論的譴責,吸收行為人刑法合理內核已成共識。因此,在考慮行為人行為結果的同時,也應考量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因素,以充分體現(xiàn)我國刑法的主客觀相統(tǒng)一原則。行為人刑法與行為刑法相反,強調刑罰的輕重應當與行為人自身的人格相聯(lián)系,側重打擊犯罪、保衛(wèi)社會,注重特殊預防,累犯從重體現(xiàn)的是行為人刑法理念。 兩者所發(fā)揮的作用不同。在定罪階段,同類前科作為后行為數額標準減半入罪的根據,發(fā)揮的是入罪作用,與刑罰的量定無關;在刑罰的具體運用階段,在同類前科符合累犯適用條件的前提下,其發(fā)揮的是加減刑罰量的作用。定罪情節(jié)在量刑階段的適用不等于刑法對此情節(jié)進行兩次報應,而是準確報應的兩個階段,先定性后定量,定性的對象當然可以是定量的對象,因為定性與犯罪人的刑罰無直接關聯(lián),對于刑罰起直接作用的是量刑情節(jié)的定量。如果徹底將定罪情節(jié)剝離后,對于刑罰的量定顯然是有失偏頗的,畢竟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要求刑罰對應的是整個犯罪事實,而非僅僅是量刑事實。 “存在同類前科,后行為數額標準減半入罪”后,再適用累犯規(guī)定不會導致量刑畸重。量刑情節(jié)依據的事實是全案的所有事實和情節(jié),同類前科作為罪前情節(jié)同時也是量刑情節(jié),需要在量刑時給予考慮。雖然累犯情節(jié)反映出累犯較大的人身危險性,按照我國刑法第65條規(guī)定應從重處罰,但是需要明確的是,刑罰輕重的結果是全案所有犯罪情節(jié)共同作用的結果,并不僅僅是由同類前科這一情節(jié)所能夠決定的,特別是在對數額犯進行量刑時,數額標準這一根本性的要素所起的作用更加重要。即在“存在同類前科,后行為數額標準減半入罪”的同時又符合累犯規(guī)定的情形下,對行為人刑罰的裁量即使適用累犯規(guī)定,因同時受到數額的限制,也不會造成量刑畸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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