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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關于合同類糾紛裁判規(guī)則35條(下)

       上官辰 2018-06-25


      該裁判規(guī)則系列文章自推出以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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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案例指導與參考》

      一書中有關合同糾紛案件裁判規(guī)則35條摘編給大家



      本文共計 5200 字  丨  預計閱讀時間 4.5 分鐘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1.糾紛已經解決且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民事抗訴案件,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法院應當作出案終結審查或終結再審訴訟的裁定——牡丹江市宏閣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訴牡丹江市華隆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張繼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2012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第二批指導案例(指導案例7號)

      2.鑒定機構分別按照定額價和市場價作出鑒定結論的,一般應以市場價確定工程價款——齊河環(huán)盾鋼結構有限公司與濟南永君物資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2年第9期

      3.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原告又以超出原訴訟請求的數(shù)額另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河源市勞動服務建筑工程公司與龍川縣人民政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3年第6期

      4.承包人交付的工程實際存在明顯的質量問題,其以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等主張工程質量合格的,法院不予支持——江蘇南通二建集團有限公司與吳江恒森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8期

      5.法院應根據(jù)合同約定、法律及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工程建設程序,合理確定建設、施工單位對工程質量問題的責任承擔——海擎重工機械有限公司與江蘇中興建設有限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泰興支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5年第6期

      6.雙方未能如約履行約定了固定價款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致使合同解除的,應綜合考慮案件實際履行情況、雙方當事人的過錯、司法判決的價值取向等因素確定爭議合同的工程價款——青海方升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青海隆豪置業(yè)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5年第12期

      7.建筑工程價款不包括承包人因發(fā)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中鐵二十二局集團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與安徽瑞訊交通開發(fā)有限公司、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6年第4期

      8.在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以物抵債協(xié)議、新債務與舊債務并存時,若新債務屆期不履行,債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履行舊債務——通州建總集團有限公司與內蒙古興華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7年第9期

      9.發(fā)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北京市建筑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與周口欣欣置業(yè)有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商事審判指導》2014年第2輯(總第38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

      10.因發(fā)包人提供錯誤的地質報告致使建設工程停工,當事人對停工時間未作約定或未達成協(xié)議的,應根據(jù)案件事實綜合確定一定的合理期間作為停工時間——河南省偃師市鑫龍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與洛陽理工學院、河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索賠及工程欠款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3年第1期

      11.承包人未經發(fā)包人同意對工程組織驗收,單方向質量監(jiān)督部門辦理竣工驗收手續(xù)的,驗收報告及工程證書不具有法律效力——威海市鯨園建筑有限公司與威海市福利企業(yè)服務公司、威海市盛發(fā)貿易有限公司拖欠建筑工程款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3年第8期

      12.建設工程合同無效,但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發(fā)包人應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承包人獲得的利益不應比合同有效時更多——莫志華、深圳市東深工程有限公司與東莞市長富廣場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3年第11期

      13.在民事合同中,當事人對接受行政審計作為確定民事法律關系依據(jù)的約定應當具體明確——重慶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中鐵十九局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4期


      委托合同糾紛

      14.行為人以所在單位名義簽訂經濟合同,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其所在單位也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中國遠大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與中國輕工業(yè)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公司進出口代理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6年第2期

      15.委托貸款合同實質是委托人與借款人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的,應受民間借貸法律規(guī)則的規(guī)制——北京長富投資基金與武漢中森華世紀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等委托貸款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6年第11期

      16.無償委托法律關系中,受委托人在受委托完成委托事項時,未盡到謹慎義務和風險提示義務,構成重大過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蘇州陽光新地置業(yè)有限公司新地中心酒店訴蘇州文化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新區(qū)塔園路營業(yè)部、蘇州文化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2年第8期

      17.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大連佳期置業(yè)代理有限公司與大連德享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糾紛抗訴案

      案例來源:《審判監(jiān)督指導》2014年第4輯(總第50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


      居間合同糾紛

      18.房屋買賣居間合同中的禁止“跳單”條款有效,當賣方將同一房屋通過多個中介公司掛牌出售時,買方通過其他正當途徑獲得信息促成合同成立的,不構成違約——上海中原物業(yè)顧問有限公司訴陶德華居間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第一批指導案例(指導案例1號)

      19.居間人未盡必要的注意義務使委托人受欺詐遭受損失的,根據(jù)其過錯程度承擔賠償責任——李彥東訴上海漢宇房地產顧問有限公司居間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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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

      20.合同內容只有違反了強制性效力性規(guī)定才應認定為無效——湛江市富昌實業(yè)有限公司、湛江市富昌休閑農莊有限公司、湛江市農業(yè)科學研究所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再審案

      案例來源:《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4年第2輯(總第58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林業(yè)承包合同糾紛

      21.為實現(xiàn)特種用途林地使用權轉讓之目的的特種林林地承包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廈門市同安智龍花果苗木有限公司與吉林市松花江苗圃、吉林市林業(yè)局承包合同糾紛申訴案

      案例來源:《審判監(jiān)督指導》2012年第1輯(總第39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


      服務合同糾紛
      (一)電信服務合同糾紛

      22.經營者訂約時未將限制條件明確告知消費者的,電信服務合同條款不產生效力——劉超捷訴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江蘇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電信服務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201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第13批指導案例(指導案例64號)

      23.電信服務提供者對免費提供的增值業(yè)務過期后需要收費時,應得到用戶的明確使用承諾——鄭傳新訴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分公司電信服務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7年第5期


      (二)醫(yī)療服務合同糾紛

      24.消費者與經營者預付式消費中約定消費者單方終止消費則經營者對已經收取價款但尚未提供商品或服務部分不予退還的條款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屬無效——孫寶靜訴上海一定得美容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11期


      (三)旅游服務合同糾紛


      25.旅游經營者主張旅游者的單方解約系違約行為,應當舉證證明“損失已實際產生”和“損失的合理性”——陳明、徐炎芳、陳潔訴上海攜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5年第4期


      (四)網絡服務合同糾紛


      26.雙方當事人強行向不特定公眾發(fā)送商業(yè)廣告短信息,侵害了不特定公眾的利益,其簽訂的相關合同無效——無錫市掌柜無線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訴無錫嘉寶置業(yè)有限公司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5年第3期


      (五)銀行結算合同糾紛


      27.指定收款人與實際收款人名稱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導致產生歧義的,不應認定為不符——喜寶集團控股有限公司訴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城陽支行銀行結算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12期


      其他合同糾紛

      28.有關礦業(yè)權承包的合同若名為承包,實為轉讓,應適用關于礦業(yè)權轉讓的規(guī)定來認定其效力;若具備承包合同的典型特征,應認定為礦業(yè)權承包合同,不構成礦業(yè)權轉讓——西烏珠穆沁旗意隆煤業(yè)有限責任公司與溫州市華建設備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3年第4輯(總第56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29.當事人達成的前后兩份協(xié)議對同一內容有不同約定產生沖突時,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外,以后一合同確定的內容為準——重慶雨田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與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分行房屋聯(lián)建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2年第5期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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