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偵查階段 自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及其它法定機關第一次訊問或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接受委托,可以: 1、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向偵查機關提出要求并會見嫌疑人; 3、會見時了解犯罪的基本事實并提出律師的解釋與建議; 4、審查偵查機關的強制措施手續(xù)是否完備,如不完備向偵查機關提出律師交涉; 5、審查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強制措施后,人身權利及訴訟權利有無受到侵犯,如存在違法情況,向有關單位及時提出糾正建議; 6、應家屬要求,可以在會見嫌疑人經其同意錄音或錄像,保全有關證據。 7、根據案件情況,決定是否為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審申請,在委托人或家屬的要求下可以協助申請辦理取保候審手續(xù)。 8、經了解嫌疑人罪名及相關事實后,認為確有根據的,可接受嫌疑人委托,代理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要求糾正。 9、經了解認為偵查人員存在侵犯嫌疑人人身權利、訴訟權利或其它合法權益的,接受委托,代理向有關部門提出控告。 二、審查起訴階段 自刑事案件由偵查機關向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后,接受委托,可以: 1、到人民檢察院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和技術鑒定資料。訴訟文書包括立案決定書、拘留證、批準逮捕決定書、逮捕決定書、逮捕證、搜查證、起訴意見書及其它文書;技術性鑒定資料包括法醫(yī)鑒定、司法精神鑒定、物證技術鑒定等鑒定性文書。 2、與嫌疑人會見與通信,審核有關指控與嫌疑人陳述的矛盾、疑點,確定辨護的初步方向;保留有關的會見與通信記錄以備查。 3、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向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此前征得人民檢察院的同意。 4、向人民檢察院提出關于本案的辯護、代理意見。 5、如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要求申訴的,代為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三、審判階段 在案件進入人民法院后,接受委托: 1、審查管轄,如發(fā)現本案不屬于該法院管轄、或偵查機關管轄不當的情形,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法院提出,請求退案或者移送。 2、查閱、摘抄、復制案件材料。案件材料包括起訴書、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的復印件或者照片。發(fā)現檢察機關移送不全,申請法院通知檢察院移送。 3、會見被告人。事先準備好提綱,充分聽取被告人的陳述和辯解,發(fā)現、核實、澄清案件事實和證據材料中的矛盾和疑點,以確定辯護方向以及調查證據的方向。如案情需要,要考慮多次會見,直至充分明了被告人意圖,案件事實。 4、調查和收集證據。在審判階段律師可自行決定調查證據。如遇證人不同意作證的,申請人民法院通知其作證。 5、及時將有關搜集的證據向法院提交,并予以說明。 出席準備。制作出席材料清單,向法庭了解通知證人、鑒定人、勘驗檢查筆錄制作人的出庭作證情況。如有未通知或未通知到的情況,及時與法庭協商解決。 6、了解公訴人、法庭的組成情況,協助被告確定有無申請回避的事由及是否提出回避的申請。 7、參與法庭審理。對被告人、證人、被害人、鑒定人等進行發(fā)問,對公訴人出示的每一份證據仔細審核,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駁斥理由或意見。舉出收集的證據。根據案件情況,建議法庭對有關證據不予采信?;蛘呱暾埛ㄍパ悠趯徖?。根據法庭調查的綜合情況,展開與公訴人的辯論。對于法庭審理過程中的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或有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實的,提出建議或異議。 8、休庭后工作。與法庭辦理有關證據交接手續(xù),盡快整理辯護意見,向法院報送。判決后,及時會見被告人聽取其判決結果的意見。 刑事案件從立案到判決,快則半年長則兩年。一、刑事拘留階段----10至37天 首先,公安機關會視情況對其進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請檢察院批捕,可以延長一至四日,檢察院一般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批準逮捕,如果是流竄作案、結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捕的時候可以延長至一個月,也就是說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長是三十七天。 二、批準逮捕階段-----兩個月至五個月 逮捕后的偵查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區(qū)、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等可經省級檢察院批準再延長二個月。對于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罰的嫌疑人,經省級檢察院批準再延長二個月。 也就是說,在公安階段的時間一般是二個半月到三個月左右,最長是八個月。 三、審查起訴階段----30至45天然后,案件由公安機關的辦案人員寫出起訴意見書及案卷、證據移送到檢察院,即審查起訴階段。這個階段一般是一個月,重大復雜的可延長半個月。 四、補充偵查-----30天檢察院審查后認可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補充偵查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后,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的期限。 五、提起公訴-----一至五個月檢察院的公訴科審查完成后,寫出公訴書,向對應的法院提起公訴。即:一般是一個月至一個半月,最長會達到五個月 六、審判------一審-----30至45天最后是到法院。審理是二審終審制,一審是在法院受理后一個月內開庭審判并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如果是邊遠地區(qū)案件 、重大犯罪集團、流竄作案的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七、上訴或抗訴-----二審-----30至45天如果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可以上訴;如果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確有錯誤的,也可向上一級法院提出抗訴,案件進入二審程序。 二審的審判時限跟一審的審限是一樣的,也是一個月,不超過一個半月,如果是邊遠地區(qū)案件 、重大犯罪集團、流竄作案的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也就是說:如果沒有上訴、抗訴,一般是一個月至一個半月,最長是二個半月如果有二審,一般是二至三個月,最長五個月。如果有法院認為證據不足退回檢察院的情況,時間還會延長。綜上所述,一個刑事案件,如果不復雜,案情簡單,會在五至六個月審理結束,如果復雜,又多次退回,那審限最長會在二年左右。 在實踐中,超期羈押的現象是很多很普遍的,如果碰到有超期羈押的種情況,應當及時聘請律師代為申訴,申請取保候審等,維護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在法院宣判后,用被判刑期減去已經在看守所內被羈期的時間,如果少于一年,那剩下的刑期要在看守所中服刑,在看守所中一般是不會減刑的。如果高于一年,就會在一段時間后按剩余刑期的長短被送到不同的監(jiān)獄去服刑。在監(jiān)獄內服刑,符合減刑、假釋、保外就醫(yī)條件的可以申請減刑、假釋、保外就醫(y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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