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機動車交給飲酒人駕駛構成危險駕駛罪 判決號:云南省祿豐縣人民法院(2018)云2331刑初62號 一、基本案情 2018年3月12日晚,被告人陳尊、劉穎一起在祿豐縣土石匠飯店喝酒。21時50分許,陳尊明知劉穎飲酒的情況下,將云E×××××號小型普通客車交給劉穎駕駛。劉穎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酒后駕駛該車從世紀大街東側土石匠飯店門前的非機動車道由北向南行駛,22時00分行駛至祿豐縣金山鎮(zhèn)文盛路與世紀大街交叉路口,劉穎在駕車掉頭進入世紀大街的過程中與袁某駕駛的云E×××××號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陳尊教唆劉穎駕車逃逸。當日23時50分許,劉穎到祿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投案。經對劉穎進行呼氣式酒精含量檢測,血液酒精濃度為189mg/100ml,后由醫(yī)務人員提取劉穎靜脈血液。經楚雄錦潤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劉穎血樣檢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為154.59mg/100ml(乙醇/血)。 二、裁判結果 被告人劉穎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被告人陳尊明知劉穎飲酒后不得駕駛機動車,仍將機動車交給其駕駛,且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教唆其逃離事故現(xiàn)場,被告人劉穎、陳尊的行為均構成危險駕駛罪。行政機關已對被告人陳尊將機動車交給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人駕駛的違法行為予以行政罰款,依法應當折抵罰金。判決被告人劉穎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宣告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判決被告人陳尊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宣告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危險駕駛罪的共犯情形梳理 作者:潘美玉(廣東法納川穹律師事務所主任) 一、“幫助型“共犯。即明知他人醉酒,仍然提供車輛構成共同危險駕駛。 案例來源: 云南省祿豐縣人民法院(2018)云2331刑初62號 案情簡介:2018年3月12日晚21時50分許,陳某在明知劉某飲酒的情況下,將自己的小型普通客車交給劉某駕駛。劉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且酒后駕車由北向南行駛,十分鐘后,劉某在駕車過程中與袁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發(fā)生后,陳某教唆劉某駕車逃逸。23時50分,陳某陪同劉某到祿豐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投案。經對劉某進行酒精含量檢測,劉某乙醇含量為154.59mg/100ml(乙醇/血)。 注意事項:1、實踐中對“明知他人醉酒”的標準,不需要實際準確知道他人是否達到了醉酒標準,只要知道他人飲酒過,可能會達到醉酒標準即可。2、如果醉酒駕駛者造成交通事故,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話,提供車輛者仍可在危險駕駛罪的范圍成成立共犯,但不構成交通肇事罪,由于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只有他人在指令、強制的情況下,才可分別單獨構成交通肇事罪,而在“縱容”程度下,是難以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如果發(fā)生了重大交通事故,對于駕駛者定交通肇事罪,但對于車輛提供者雖然不構成交通肇事罪,但仍然在醉酒駕駛中成立共同犯罪而構成危險駕駛罪。3、要正確看待《最高法研究室關于縱容他人醉酒駕駛造成重大事故定性問題的研究意見》。該《意見》主要在論證車輛提供者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問題,而對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則論證不深不準,比如里面提到:“將機動車交給他人后,他人是否親自駕駛、是否醉酒駕駛等。都不由出借方掌控,如果他人出了交通事故,出借方就得連帶承擔刑事責任,仍難以避免將來司洼實踐中隨意擴大打擊面。明知此人飲酒后駕駛而不加制止,任其發(fā)展,均屬于縱容他人酒后駕駛機動車,均可能構成犯罪的話,若此,刑法的打擊面顯然過寬,實不可取”。實務中,這些將車輛提供者入罪的判例,當然能證實車輛提供者明確知道車輛是由醉酒者本人駕駛的,證明這點難度并不大,實際上它是為了論證車輛提供者不構成交通肇事罪而所作的論證,當然我們也認同車輛提供者不構成交通肇事罪,但不能認為該《意見》也同時否定了危險駕駛罪,只是實踐中需要把握車輛提供者等是否情節(jié)顯著輕微出罪的問題,以防止打擊過寬。 二、“教唆型”共犯。即明知駕駛員醉酒,仍然教唆或指示駕駛員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共犯。 案例來源:(2016)遼0214刑初327號 案情簡介:被告人吳某甲到被告人張某家吃飯飲酒后,共同前往看望朋友吃飯飲酒。飯后,吳某甲明知張某飲酒,仍指使其駕駛小客車上路行駛,后張某與一貨車相撞,致雙方車輛損壞、致4人受輕傷或輕微傷。經鑒定,張某血中乙醇含量為191mg/100ml,兩人共同構成危險駕駛罪。 三、“合駕型”共犯。即倆人或多人均醉酒,共同分段駕駛,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共犯。 案例來源:(2016)浙1082刑初307號 案例簡介: 被告人陳某與許某二人酒吧飲酒后,被告人陳某駕車離開,酒醉身體不適將車輛交由被告人許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被告人陳某換座到副駕駛室位置,同時手把著方向,幫助許某駕駛。經檢測,被告人許某血液酒精含量為208mg/100ml,被告人陳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06mg/100ml,兩人共同構成危險駕駛罪共同犯罪。 四、“不作為”共犯。即對駕駛員危險駕駛負有監(jiān)管等作為義務但不作為的,構成共同犯罪。 案例來源:(2016)閩0481刑初46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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