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基于最高院、各地高院至2016年6月的全部可檢索到的涉及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的裁判文書,初步篩分后,分為合同效力、設計范圍、資料提交及交付、設計變更、鑒定相關、定金預付款、設計費支付、違約責任、設計與施工的配合、政府行為的影響、證據相關、管轄與訴訟時效等12類要點,對裁判規(guī)則及由此引發(fā)的合同履行中的管理要點進行梳理分析,并在文末提出了進一步研究思考的方向。 關鍵詞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裁判規(guī)則;履行要點 數據來源 檢索平臺:無訟案例 關鍵詞:建設工程設計合同 法院層級:最高院,各地高院 檢索日期:2016年6月12日(校核日期2016年8月10日) 數據初步分類 檢索結果共94篇,年份分布最早可至2007年。其中,2014年及以后的文書占比近75%,充分體現了“裁判文書公開”之后,為廣大同行的工作和研習提供了更廣泛的數據窗口。且檢索平臺的越發(fā)智能的導出功能,也使得后期分析加工更為便利。 圖1:裁判文書年份分布比例 除去4篇內容/案號重復的文章外,其余90篇數據組成如下: 一審案件1件;二審案件37件;再審案件52件(其中提審案件3件); 二審37件案件中:發(fā)回重審6件,撤回2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19件,部分程度改判10件; 申請再審49件案件中:本院提審5件,撤回2件,指令再審2件,駁回再審申請40件。 圖2 數據初步分析 由于數據來源為最高院和各地高院,再審案件占比50%以上;而由于建設工程案件具有爭議數額標的大的特點,即使設計合同金額低于施工合同,該層級法院的二審案件也占據了40%左右。和往年建設工程類案件的統(tǒng)計數據相比基本一致。其中,二審案件的改判/發(fā)回重審率為43%,駁回再審申請率為86%,與往年統(tǒng)計的數據,即“二審改判比例50%左右,再審成功率均為10-15%左右”保持一致,體現了行業(yè)案件特點的穩(wěn)定。 裁判規(guī)則整理 由于以“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為關鍵詞檢索,非案由檢索,故存在小部分爭議焦點為公司債權債務轉讓,合同附條件生效,破產程序等的檢索結果。本文僅分析針對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本身的裁判規(guī)則及由此引發(fā)的合同履行中的管理要點。初步拆分為12類要點,每類選取幾則代表案例,分別整理如下: 1、合同效力 合同效力的判斷是合同糾紛的首要問題。與施工合同相比,設計合同的無效比例偏低,但主要原因仍為“設計方不具有相應資質”。證明合同相對方不具有相應資質,或證明對方欺詐合同無效,不僅需要提供第三方的資質文件,更需要證明“第三方資質是由該相對方提供的”(案例1),孤立的提供第三方證據,通常難以被認定;而由于設計合同的自身特點,往往存在一定的“前期工作”,例如主管部門的審核等(案例2),合同生效條件的約定時要充分予以考慮;對于無效合同,如雙方在履行過程中對設計費的數額及支付條件作出明確約定(案例3),該類約定/協(xié)議可以被認為有效,可作為雙方實際履行情況中的參考。 參考案例: (1)【萬浮塵與濟南華濱環(huán)聯(lián)實業(yè)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再審復查與審判監(jiān)督民事裁定書】(2015)魯民申字第1270號,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裁判規(guī)則】華濱環(huán)聯(lián)公司在簽訂合同時應對合同相對方的營業(yè)執(zhí)照、年檢情況、資質現狀等進行審查,華濱環(huán)聯(lián)公司提交的蘇州工業(yè)園區(qū)的資質證據不能證實萬浮塵在簽訂合同時有欺詐行為,萬浮塵亦否認蘇州工業(yè)園區(qū)同明裝飾有限公司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工程設計資質證書由其提供。 (2)【深圳市正國優(yōu)建筑設計咨詢有限公司與安徽金品置業(yè)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5)皖民四終字第00112號,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裁判規(guī)則】《合同》明確約定“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并在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后生效”及“金品公司在正國優(yōu)公司提交初步優(yōu)化計算及初步優(yōu)化計算書3日內支付定金”。同時,從優(yōu)化設計方案尚需符合建設主管部門的規(guī)劃設計要求以及尚待工程設計單位審核的實際情況考慮,雙方約定生效條件,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二審庭審中,正國優(yōu)公司以其起草時沒有注意及法律經驗不足為由,主張上述約定已因其提交行為而變更,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3)【蘇州禹海置業(yè)有限公司與上海龍?zhí)浦翘ㄖO計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一案再審民事判決書】(2012)滬高民一(民)再提字第20號,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裁判規(guī)則】雙方于2011年1月24日簽訂的《余款支付確認書》,已明確將本案系爭的四份合同項目的設計咨詢費合計確認為477.15萬元,并承諾上述費用是龍?zhí)乒驹谠O計過程中產生的費用、成本及所得報酬,不應有任何原因包括設計資質等因素不予支付,且在確認書簽訂當日,禹海公司即向龍?zhí)乒局Ц妒S嗟脑O計咨詢費。該確認書系雙方當事人對可能發(fā)生的合同無效的后果作出的處理,并無違反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應屬合法有效。 2、設計范圍 明確設計范圍是設計合同的核心要素之一。設計活動具有多階段層層細化層層遞進的特點,后一階段的設計需在前一階段的文件基礎上進行,因此,除了合同中明確約定外,專業(yè)設計公司也需對工作內容,如年度方案和整體方案的關系(案例1)有符合其專業(yè)水平的基本判斷能力;而如果缺少前期基礎資料,設計方應當進行催告或協(xié)商,以及采用暫停、解除合同等方式處理,不得單方按照原合同約定進行設計工作,否則屬于擅自不正確履行合同義務,設計成果不予認定(案例2);此外,實踐中如業(yè)主要求超規(guī)范設計(非違法)的情況,在進行設計工作前,得到業(yè)主確認并提前告知風險,可證明設計方無過錯(案例3),此處理方式可供參考。 參考案例: (1)【云南誠賽水利水電勘測設計有限公司與大理市銀橋鎮(zhèn)人民政府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2012)民申字第992號,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規(guī)則】銀橋鎮(zhèn)政府雖簽收了誠賽公司所做整體設計方案,但其對該預算總投資并不予認可,且涉案四條溪綜合治理整體設計方案不屬合同約定的內容,雙方對此亦未另行約定。雙方只就2010年度的河道工程項目的設計工作進行了約定。誠賽公司作為專業(yè)的設計公司,在簽訂合同時應當明了其提出的年度設計方案必須符合整體設計方案,其所提出的整體設計方案只是為年度方案服務。 (2)【開封市建筑設計院有限公司與蘭考縣供電責任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民事申請再審裁定書】(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691號,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裁判規(guī)則】合同中約定提交的詳規(guī)、計委立項批文是建設工程初步設計的基礎,在蘭考縣供電責任有限公司不提供以上資料文件,建設工程初步設計缺少所需基礎資料的情況下,開封市建筑設計院有限公司稱其已完成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占設計80%的工作量,屬于擅自、不正確履行合同義務。 (3)【佳木斯巨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與上海新外建工程設計與顧問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2015)黑民終字第100號,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裁判規(guī)則】新外建公司的消防擴初設計完全系遵照立天唐人公司的指示做出的超規(guī)范設計。且新外建公司在設計之前亦已告知立天唐人公司,如依照暫時按消防性能化評估已通過進行設計或該評估未獲通過,可能造成的風險及后果。故新外建公司對于超規(guī)范的消防擴初設計無過錯。 3、資料提交及交付 提供基礎資料是開展設計工作的前提,提交時間會影響設計工作的進度,而提交設計文件是設計方的主要義務。因而在合同約定中要明確雙方文件往來的數量、名稱、時間及簽收方式,并在履行過程中,保留執(zhí)行上述約定的證據。以免造成“未能證明是否為基礎資料”以及“未能證明圖紙?zhí)峤粫r間”而使己方主張無法得到支持(案例2)。實踐中,合同雙方均確實存在由于“經驗豐富”,而在簽合同時候忽視對條款的仔細閱讀,在履行中則更加重視不夠,一味按照“慣例”下意識的開展工作,但由于“不符合行業(yè)慣例”不能對抗“雙方合同的明確約定”,會給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損失(案例3)。除非存在嚴重的不公平情況,合同約定必然優(yōu)先于行業(yè)慣例,該 點應當予以重視。設計活動成果交付層層遞進,后工作以前工作為依據,需根據每次成果的深度予以判定。雙方往來文件是是否履行合同的主要依據,第三方的審核文件,與第三方的會議紀要等是認定履行情況更為有利的證據(案例4);此外,設計圖已加蓋執(zhí)業(yè)印章并經審查合格,僅以“簽字為他人代簽”為由,不足以否定設計方案的效力(案例1)。 參考案例: (1)【福建省閩武建筑設計院有限公司與寧波東柯金屬制品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再審復查與審判監(jiān)督民事裁定書】(2015)浙民申字第165號,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裁判規(guī)則】閔武設計院認可該設計圖中宮潔清的簽字并非宮潔清本人所簽,并認為該簽字系宮潔清授權他人代簽。鑒于設計圖中已加蓋宮潔清執(zhí)業(yè)印章,且設計圖已經審查合格。東柯公司以此否定閔武設計院的設計方案,亦依據不足,不能成立。 (2)【東華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牡丹江日達化工有限公司、大連重工機電設備成套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2012)民申字第668號,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規(guī)則】東華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日達公司2008年1月22日提供設計所需資料是否系設計必須的基礎資料,不足以推翻二審判決關于日達公司2007年12月5日完成基礎資料提交的認定。東華公司在二審期間自認2008年4月完成初步設計,現無證據證明將設計圖紙交付給日達公司,故東華公司收到基礎資料90日內未交付初步設計違反了《設計合同》的約定,其主張日達公司應支付其余設計費并承擔違約責任,不予支持。 (3)【北京大衍致用旅游規(guī)劃設計院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2016)京民申328號,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裁判規(guī)則】大衍致用設計院主張第一階段的成果已以項目匯報的形式交付給瑤醫(yī)醫(yī)院,但無論是口頭匯報、電子郵件或者qq聊天記錄均不符合雙方合同明確約定的交付方式,其所持交付打印文本不符合行業(yè)慣例的申訴理由不能對抗雙方合同的明確約定。考慮到大衍致用設計院提交的證據表明其為完成第一階段的工作付出了一定努力,一、二審法院未支持瑤醫(yī)醫(yī)院關于判令大衍致用設計院向其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已對雙方利益作了合理考慮。 (4)【四川邛海麓鎮(zhèn)物業(yè)有限公司與四川省古典建筑園林設計院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5)川民終字第256號,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裁判規(guī)則】關于提交成果,第三個是《方案設計》,該方案載明的承編單位是園林設計院,并載明《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和《修建性詳細規(guī)劃》為該方案設計的設計依據之一。故雖然《方案設計》部分內容與《修建性詳細規(guī)劃》一致,但不能證明邛海物業(yè)關于園林設計院僅對修建性詳細規(guī)劃進行了微小的調整,換了一個“建筑設計方案”的名稱的觀點。A4工作內容是對方案設計做調 整、修改及深化,直至取得省、市政府相關部門審批文件。邛海物業(yè)雖在審理中對園林設計院2010年10月25日后的修改工作是否進行提出異議,因2010年10月25日評審委員會系在聽取方案設計單位園林設計院的情況介紹基礎上形成,園林設計院已舉出了2010年11月按照《評審會議紀要》修改的調整設計方案。邛海物業(yè)也并無證據證明2010年10月25日后園林設計院怠于履行合同義務,并按照雙方合同約定對園林設計院進行了書面通知。以上證據能夠證明園林設計院已經進行了A4階段的工作,園林設計院未能繼續(xù)進行取得省住建廳審批文件的工作不是由于園林設計院自身原因造成。 4、設計變更 設計變更的認定是設計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常見焦點,由于設計活動的自身特點,設計文件提交后通常會依據業(yè)主或審核部門的要求進行數輪修改,因此修改與變更的界限認定顯得極為重要,即是否屬于合同約定的工作范圍,是否應額外支付費用。合同范圍內的修改、變動是否屬于增付部分,要按照合同約定判斷,要熟悉掌握合同中約定程序,履行過程中如有隱含爭議,例如未得到及時認可或出于其他利益平衡暫時不方便提出,也要注意盡量保留在改動時提出異議的證據(案例1)。實踐中,雙方的履行行為可能被視為對原合同約定進行變更的認定,過程文件中的文字表達要格外注意,必要時將希望保留的權利的意圖明示(案例2)。 參考案例: (1)【浙江龍山建筑設計咨詢有限公司與江西粵昌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5)贛民一終字第208號,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裁判規(guī)則】龍山公司既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所稱方案的改動屬于上述增付設計費的范圍,也未提供其在改動方案時明確提出異議的相關證據,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龍山公司應根據粵昌公司的指示、通知進行相應的圖紙設計工作。龍山公司稱粵昌公司口頭通知其開展二期施工圖和園林圖紙的設計工作,但未獲得粵昌公司的認可。龍山公司并未向粵昌公司交付二期施工圖及園林圖紙,不符合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 (2)【再審申請人中國人民解放軍海軍大連艦艇學院因與被申請人大連城建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一案民事裁定書】(2014)遼審四民申字第398號,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裁判規(guī)則】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付費時間和金額,在艦艇學院未在約定的付費時間履行付款義務的情況下,設計公司履行了設計并交付圖紙的主要合同義務,而艦艇學院向設計公司出具申請曬圖授權委托書,及全權委托人孫啟元于2010年1月11日領取全套6套設計圖紙并在《業(yè)主曬圖申請結算單》上簽字確認的行為,說明雙方對合同約定的支付時間發(fā)生變更予以認可,案涉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 5、鑒定相關 從裁判文書中可見,在設計合同糾紛中,鑒定多用于設計行為是否符合設計規(guī)范、設計內容是否超出原有設計承諾,以及設計缺陷造成的損失賠償等方面,總體使用頻率低于施工合同。此外,由案例可見,鑒定活動符合明示的委托要求十分重要。而如當事人一方對鑒定提出質疑,需要有充分的證據,并且需按照程序規(guī)定提出重新鑒定申請等,才可能得到支持。 參考案例: 【山東亞新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與煙臺昆侖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煙臺市清泉綜合開發(fā)有限公司、山東清泉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3)民一終字第22號,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規(guī)則】二審查明事實表明,鑒定機構所持上述關于本案鑒定依據的認識及判斷與案涉基本事實明顯相悖。在訟爭當事人否認設計合同及設計文件的真實性并據此啟動鑒定程序的情形下,鑒定機構未能依照一審法院明示的委托要求,就設計變更、設計收費的真實性、合理性進行審查,對設計過程中不符合設計規(guī)范的行為予以甄別,顯存不妥。 6、定金/預付款 第一筆費用通常為定金與預付款合一,是設計合同的特點之一,由于一筆款項具有雙重性質,在合同解除之后的返還、折抵方式成為頻率較高的爭點。僅用“定金抵扣”為表述不嚴謹,應適用正確的合同解釋方法,單純利用文字游戲,以期實現享受全部工作成果卻僅支付80%款項,明顯違反誠實信用(案例1)。而如果要使用定金罰則,需要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才可被支持(案例2)。另有多個案例涉及合同解除后款項返還的問題,設計合同即通常均有“定金折抵設計費”的約定,如何折抵存在不同的解釋。不采用逐期分攤到后期的方式處理 (超長期另議),而將其處理為第二次支付約定的時間點的工作量對應的金額應為“定金+第二次付款金額”是否更為合理?即過了第二個支付點,定金作用失效。否則,如果定金單算或按比例抵扣至各期支付中,若出現中途解除等情況,會造成某一時刻完成工作量與已支付金額的不符的情況。且由于設計合同階段較少,第二個支付點之后,雙方的權利義務可通過其他條款予以平衡。 參考案例: (1)【西北政法大學與陜西中航建筑設計院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2016)陜民申35號,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裁判規(guī)則】合同簽訂后3日內第一次付費占總設計費20%(定金)為59.6萬元,設計工作開始后,定金為總設計費的一部分,并抵作設計費。設計工作開始后,政法大學按進度按比例支付中航公司下余的80%設計款。合同簽訂后,政法大學于2005年7月25日給中航公司付款59.6萬元,該筆費用在設計工作啟動后應當視為第一筆設計費,如果將該筆款項在后續(xù)的設計費中抵扣,則即使中航公司完成所有的設計任務,也僅能收到80%的設計款,顯然與合同的本意相悖。 (2)【開封市建筑設計院有限公司與蘭考縣供電責任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民事申請再審裁定書】(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691號,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裁判規(guī)則】開封市建筑設計院有限公司依據口頭約定向蘭考縣供電責任有限公司支付90000元合同履行保證金,不屬于定金性質。 7、設計費支付 設計合同糾紛絕大多數均會涉及到設計費支付糾紛,而其余的爭議焦點如設計范圍、設計變更、工程鑒定、違約責任等,往往是一方提出設計費支付請求后,另一方作為抗辯理由提出,因此也可以說,設計費支付是各個核心爭議焦點之中的核心。 實現設計費的支付,通常與設計圖紙的交付相關,與最終是否投入使用無關(案例1);而對于設計費用的確認,除非合同中有明確約定,通常意義上的審核,由于審核方非合同雙方,有雙方認可即可確認。而如果原合同約定的支付方式,例如以房折抵,已無法實現,法院可能依據實際情況改判其他方式,如現金方式支付(案例8)。此外對于付款條件的約定,需要注明是否提供發(fā)票、是否需要相應階段的批文等附屬條件。 對于合同無效之后的費用處理,針對合同法第58條,案例2中進行了較為詳盡的論述:“合同無效后,由于設計成果已被使用無法返還,故甲方應當對設計成果 進行折價補償,其補償標準可參照雙方合同約定的設計費標準。設計費屬于合同無效后的折價補償,不屬于因合同無效受到的賠償損失,故不適用因過錯大小進行損失分擔即減負設計費的情況”。 多數裁判文書延續(xù)了上述觀點:在合同無效后,以折價補償為由判決支付設計費,并支持了延期支付的利息(案例3);合格圖紙全額補償,對于已完成施工圖紙設計但未通過圖紙審查的不合格部分,由于設計方付出了勞動,補償金額由雙方依據過錯責任分擔(案例4);對于已支付的設計費,法院認為實際屬于其涉案損失的一部分,判與返還。對于賠償責任,判決無資質一方承擔主要責任70%,業(yè)主方次要責任(案例6)。已完成的設計工作(已被甲方認可的實際工作)判決按原合同約定支付設計費。予以補償(案例7)。 可見,合同無效后,對于未支付的費用部分處理,均以業(yè)主方是否實際認可或設計圖紙是否審查合格作為支付對價的標準,如答案肯定,則以折價補償為依據支持業(yè)主方支付設計費合同約定的足額價款,對于已支付的設計費用,如涉及返還,會使用賠償損失的思路,根據合同無效的過錯予以區(qū)分。至此問題的處理,與施工合同糾紛的實際是工人概念有異曲同工之處,雖然兼具公平,但也存在是否使“具有設計資質成為空談”的疑惑。 參考案例: (1)【阿克蘇地區(qū)輝煌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與新疆泰合宏鑫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2015)新民一終字第158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 【裁判規(guī)則】設計費支付與圖紙交付有關,與最終是否投入使用無關。 (2)【武漢泰倫設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與湖北天韻置業(yè)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裁定書】(2015)鄂民一終字第00011號 ,湖北省高級 人民法院 【裁判規(guī)則】《諒解備忘錄》雖系雙方在《設計合同》基礎上簽訂的,但簽訂時間是在本案《設計合同》所涉工程最終通過規(guī)劃之后,其內容系對于泰倫公司已完成設計合同所約定設計內容的確認,以及對天韻公司履行付款義務期限的約定,并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因此,《諒解備忘錄》對本案相關事實內容的確認應為有效。合同無效后,泰倫公司的設計成果已為天韻公司所使用,無法返還給泰倫公司,因此天韻公司應就該設計成果進行折價補償,其補償標準可參照雙方合同約定的設計費標準。設計費系合同無效后,天韻公司應給泰倫公司的折價補償,并不屬于天韻公司因設計合同無效受到的損失賠償,關于因合同無效造成的損失進行分擔的規(guī)定,故天韻公司主張應依據過錯大小減付設計費的上訴主張不能成立。 (3)【北京維拓時代建筑設計有限公司與山東銘洲地產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4)魯民一終字第471號,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裁判規(guī)則】雖然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建筑工程設計合同無效,但銘洲公司接收并使用了維拓公司的設計成果,該設計成果銘洲公司無法返還,原審依照法律規(guī)定判令銘洲公司對維拓公司的設計成果折價補償并無不當。在銘洲公司收到并使用維拓公司的設計方案后應當及時支付設計費,因此,原審判令維拓公司從起訴時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計算支付利息并無不當。 (4)【北京維拓時代建筑設計有限公司與池州萬成置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4)皖民四終字第00318號,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裁判規(guī)則】維拓設計公司已完成施工圖紙設計并通過圖紙審查的設計成果市場價值為498568.77元,該部分設計成果已經通過審查合格,為可以投入使用的有效成果,萬成置業(yè)公司應當全額補償。維拓設計公司已完成施工圖紙設計但未通過圖紙審查的設計成果市場價值為810685.53元,該部分設計成果雖不屬合格成果,但維拓設計公司已為此付出了智力勞動,存在損失。原審判決根據雙方過程責任,對該部分智力勞動損失確定由萬成置業(yè)公司承擔40%。 (5)【西雙版納華迪建筑工程設計事務所與西雙版納盛璟新城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4)云高民一終字第176號,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裁判規(guī)則】《楠景新城項目設計費用審核單》上有華迪事務所及盛璟新城公司副總經理徐元生的簽名,審核單上的設計費亦符合雙方合同的約定,故一審確認華迪事務所的設計費為438.58萬元并無不當?!堕靶鲁琼椖吭O計費用審核單》上有審核單位一欄,審核單位與華迪事務所并無合同關系,在當事人審核設計費用符合約定的基礎上,一審對審核單位一欄上簽字人劉強的身份未予以明確并無不當。 (6)【上訴人撫順市金永建材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撫順市嘉禾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山東新天宇建設安裝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4)遼民一終字第00003號,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裁判規(guī)則】原審原告為履行合同而支付的30萬元設計費,實際屬于其涉案損失的一部分,一審法院判決新天宇公司返還因合同無效而收取的設計費30萬元,并不超出原審原告的訴訟請求,同時符合合同被認定無效后的法律處理原則。新天宇公司沒有涉案鋼板庫的設計資質,故一審法院認定新天宇公司應承擔涉案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無效的主要責任及金永公司和嘉禾公司涉案損失的主要賠償責任,具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嘉禾公司、金永公司也負有過錯,一審法院才減輕了新天宇公司的涉案賠償責任,判令其承擔70%的責任;顯然, 其余30%的責任,應由金永公司與嘉禾公司自行承擔。 (7)【阜新市盈瑞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與沈陽東北金城建筑設計院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2013)遼審一民申字第814號,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裁判規(guī)則】在盈瑞公司先期已認可東北金城設計院如約完成設計內容的情況下,東北金城設計院要求按照雙方達成的還款協(xié)議約定支付尚欠工程款68.6萬元,理由正當,盈瑞公司現以東北金城設計院不具有資質,導致合同無效為由,拒付拖欠的設計費用,有違誠信原則,不應予以支持。 (8)【內蒙古銀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與北京森磊源建筑規(guī)劃設計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再審民事裁定書】(2015)內民申字第02035號,內蒙古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 【裁判規(guī)則】雙方均違約,綜合考慮判決各承擔50%并無不當。銀歐房地產公司未及時履行支付審查圖紙費用義務,使付款條件不能成就,依《合同法》第45條規(guī)定,認定條件已成就。雙方約定以房屋抵頂方式支付70%的設計費,但由于停建,已難以實現,二審法院在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判令以現款支付,符合客觀實際,應予以維持 8、違約責任 除去通常的違約責任認定外,裁判文書中“履行過程中雙方協(xié)商以及具體的履行行為,是否會構成對于追究違約責任的放棄”是較為突出的一個要點。例如,設計方在業(yè)主方為支付預付款的情況下,未提出異議并開始履行合同,被視為對于未按約支付預付款違約責任主張的放棄(案例1);設計方晚交圖紙,但業(yè)主方確認接收且當時并未提及逾期的責任承擔,故不予支持業(yè)主方逾期交付圖紙違約金請求(案例2);因為履行而視為放棄了限額設計約定且認定了超額設計結果,被認為設計方不存在違約行為(案例3)。 可見,主張違約責任得到認定,首先需要在合同中對某項具體事由的違約責任有明確約定,或雙方右后續(xù)約定;此外,在履行過程中不要產生默示確認的行為,保留權利并落實在往來文件中是需要關注的操作點。 參考案例: (1)【云南誠賽水利水電勘測設計有限公司與大理市銀橋鎮(zhèn)人民政府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2012)民申字第992號,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規(guī)則】誠賽公司對銀橋鎮(zhèn)政府未依約支付預付款并無異議并開始履行合同,誠賽公司該行為應視為其對銀橋鎮(zhèn)政府未按約支付預付款所致違約責任主張的放棄。至于預付款之外的款項,因雙方有爭議,且款項數額不確定,故銀橋鎮(zhèn)政府未予以支付不屬違約。 (2)【呼和浩特萬達廣場投資有限公司因與內蒙古建筑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5)內民一終字第00105 號,內蒙古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 【裁判規(guī)則】萬達公司雖向建筑設計院發(fā)函要求其在2009年9月30日前交付圖紙,但2009年10月19日建筑設計院向萬達公司交付圖紙時,萬達公司接受并注明:設計完成工程量百分比需核對后有效。萬達公司已接收了建筑設計院的設計成果,且雙方對逾期交付圖紙并未約定責任承擔方式,故萬達公司主張建筑設計院承擔逾期交付圖紙違約金的上訴請求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3)【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業(yè)衛(wèi)生與中毒控制所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2014)高民申字第3730號,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裁判規(guī)則】疾控中心職業(yè)衛(wèi)生所與建研院簽訂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中沒有約定超額設計屬于違約行為,且綜合疾控中心職業(yè)衛(wèi)生所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確認建研院的設計成果等行為,二審法院認定疾控中心職業(yè)衛(wèi)生所在合同履行中已放棄了限額設計的約定并確認了建研院的超額設計成果,建研院不存在違約行為,并無不當。 9、設計與施工的配合 除了單一的設計合同外,實踐中還存在著設計+服務合同,即設計方除了設計工作外,將后續(xù)服務一并包攬,或者在設計合同中有部分內容為與后續(xù)施工工作的對接及配合,此時需要在合同中區(qū)分每一筆費用對應的工作內容,在實際履行中,要對每一筆款項的支付或收取予以明示,設計費的返還通常與設計文件是否合同無效的責任相關,而施工服務費的返還與該項工作是否已完成關聯(lián)更強,因而需避免在工作內容有所交叉的過程中,對費用性質認定不清影響返還階段己方權利。 參考案例: 【山東新天宇建設安裝有限公司與撫順市金永建材有限公司、撫順市嘉禾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2014)民申字第500號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規(guī)則】一審法院審理查明,合同簽訂后,金永公司、嘉禾公司分期支付新天宇公司設計費30萬元、施工費497000元,并據此判決新天宇公司返還金永公司、嘉禾公司設計費30萬元。對此項判決內容,新天宇公司上訴時并未提出該30萬元不是設計費的事實主張。 10、政府行為的影響 設計合同的另一特點,是與施工階段相比,在規(guī)劃設計階段受政府文件或政策影響較大,需注意合同約定的審批、報建時間,而合同是否有效,也需根據合同簽訂時間點的法律予以認定。 實踐中,由于政府調控導致未報批、報建成功的情況確實占據一定比例,且在法律政策有效期內,也常存在相關手續(xù)的實際辦理時間遠長于約定時間,且非當事方可控,因此該情況對于責任方非常不利,尤其由于此類拖期導致了法律政策的變化而使得合同履行不能,更可能判定責任方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在履行過程中,如果出現非可控原因出現導致相關手續(xù)辦理延誤,要在往來文件中對時間點予以及時變更確認。 參考案例: (1)【再審申請人天津合生珠江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天津遠華海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2013)民申字第2508號,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規(guī)則】最終未能建成系合生公司未在約定的期限內辦理審批、報建手續(xù)所致,依據合同簽訂時的法律認定合同有效并無不當;因合生公司違約導致遠華公司取得定制別墅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的規(guī)定,合同解除后,合生公司不僅不能得到該5萬元咨詢服務費,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天津合生珠江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天津遠華海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一案】(2013)津高民一終字第0057號,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裁判規(guī)則】合生珠江公司主張其未依約辦理前期審批報建手續(xù)是由于政府政策調控的原因,而其該主張依據的國土資源部《關于當前進一步從嚴土地管理的緊急通知》和國土資發(fā)【2006】296號的通知的下發(fā)時間分別為2006年5月30日和2006年12月12日,均在合同約定的2005年12月31日之后,故合生珠江公司在上述兩份通知下發(fā)前違約事實已經存在。 11、證據相關 證據認定和舉證責任分配是裁判文書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一份優(yōu)秀的裁判文書值得學習的內容之一。下面截取幾段對于證據的簡要表述,一為體會思路,二為實踐中的證據留存提供指引。 參考案例: (1)【山東亞新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與煙臺昆侖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煙臺市清泉綜合開發(fā)有限公司、山東清泉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3)民一終字第22號,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規(guī)則】在設計單位不能提供建設單位曾向設計單位發(fā)出的設計變更任務書、設計變更指令或者有關設計變更的會議紀要而只能提供設計合同補充協(xié)議和設計變更文件的情形下,應由設計單位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2)【再審申請人柳重全因與被申請人玉門玉安建筑設計事務所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2015)甘民申字第908號,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裁判規(guī)則】雖然被申請人玉門玉安建筑設計事務所未能提供雙方簽訂的書面合同,但是根據申請人柳重全在二審庭審中的陳述(其認可從被申請人處取走的設計圖紙等書面資料上載明合同價款為27000元)、申請人之子柳建濤在電話錄音中關于圖紙設計價款付款情況的陳述以及被申請人員工的證言、記賬明細等間接證據,能夠相互印證,達到民事訴訟中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 (3)【江西榮泰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江西省現代建筑設計研究院與北京冠業(yè)偉業(yè)民用建筑設計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5)贛民一終字第70號,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裁判規(guī)則】榮泰公司起訴主張現代設計院的設計缺陷給其造成巨大損失。作為原告的榮泰公司對此應當承擔舉證責任,榮泰公司提交了其單方委托瑞林咨詢公司出具的《審查意見》,現代設計院也提交了其設計的施工圖經贛建圖審中心審查合格的證據進行抗辯。原審以現代設計院對瑞林咨詢公司的《審查意見》提出異議為由,將申請鑒定的舉證責任分配給了現代設計院,不符合民事訴訟關于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規(guī)則。故榮泰公司沒有充分證據證明現代設計院的施工圖存在缺陷。其主張現代設計院的施工圖存在缺陷的證據不足,本院不 予認定。 (4)【陽泉市恒大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與上海華廈偉業(yè)建筑規(guī)劃設計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再審復查與審判監(jiān)督民事裁定書】(2014)晉民申字第54號,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裁判規(guī)則】申請人恒大房地產公司作為委托設計方,依約負有及時向被申請人上海華夏偉業(yè)設計公司提交完備相關資料和文件的義務,依法應對按時向被申請人上海華夏偉業(yè)設計公司提交資料及文件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申請人恒大房地產公司主張合同已經解除,但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已經通知上海華夏偉業(yè)設計公司,且對上海華夏偉業(yè)設計公司設計稿認為不合格,亦僅為單方認識,缺乏證據證明。 12、管轄與訴訟時效 管轄與訴訟時效等問題,是各類型案件中的通用焦點。在本次檢索結果中,多數案件中均涉及了該類程序問題,可見對于法律基礎程序的關注程度應保持一 貫重視。 對于設計合同糾紛的管轄,需注意與施工合同糾紛中的不動產專屬管轄不同。通常,由于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的特征義務是設計圖的設計、出圖、曬圖等行為,完成設計工作的地點(特征義務履行地)即設計方所在地可具有管轄權。對于設計施工一體的合同而言,依據此點在管轄選擇上或許有變通的余地。 關于訴訟時效的認定,有案例中以“反訴雖然是向法院提起的與本訴存在牽連關系的請求,但其作為獨立的訴訟,應當符合訴訟時效的法律規(guī)定”,駁回反訴請求,在施工糾紛中索賠與反索賠中,也常出現反訴超過訴訟時效的情況,此點如何認定在實踐中尚無統(tǒng)一標準,待予以關注。關于訴訟時效的中斷,有案例中以“簽收催款通知單,并加蓋印章,結合證人爭議及視聽資料”予以認定未超過訴訟時效的認定;以及僅有“投寄掛靠郵件證明 書,沒有收件人的簽收記錄或郵政機構出具的妥投證明,也沒有其他證據能夠證明存在應當收到的情形”而不予認定。在實際履行過程中,可以參考此處進行證據留存。 結語 本文梳理了對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的裁判規(guī)則,按照爭議焦點進行了分類匯總(分類見表1),有法律角度裁判規(guī)則的整理,也有實務角度日常管理要點,希望為面對該類糾紛時的解決思路提供一些參考。與施工合同糾紛相比,設計合同糾紛的頻度和數量均有很大差別,難免有樣本數不足之感,要深入研究每一個爭議點,還需要收集更多角度的資料。 對于部分優(yōu)秀詳盡的裁判文書,本文的工作對于其價值的發(fā)揮未及皮毛。多份文書的事實部分,涉及到多次重大的合同變更,數十個時間點的交錯,可以作為個案深入討論,也可以作為時間軸等可視化工具很好的學習材料。而證據認定部分,多份文書中對數份證據逐一認定,有十分詳細并嚴謹的描述,對于日常證據留存及產生爭議后的證據認定有很好的參考價值。但有時感覺因為證據種類繁多,涉及多角度、多方面,嘗試分類過程中,要么過細,要么過于寬泛,難以提煉出繁簡適中操作性強的共性規(guī)則。這也是今后繼續(xù)努力的方向之一。本文梳理過程中,對于案例的詳讀多限于“本院認為”部分,其余部分按需參考,由于裁判文書詳盡程度不同,有時單看文書覺得信息有限,由于欠缺背景資料而無法了解案件全貌,也存在一些僅以“無足夠證據”、“不符合……的規(guī)定”等語言進行簡單表述的情況,強烈感覺對于個案,關注全局才能更好的找到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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