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僅供學習參考,喜歡的可以加我粉絲,轉載文章,給我評論留言,但是請勿復制抄襲,謝謝) 圖片來源于網絡 前言: 民間借貸中夫妻一方向債權人借錢后逾期不還,債權人通常會將另一方作為被告,起訴該筆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從而要求夫妻雙方共同償還。那么如何區(qū)別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讓我們看以下的案例。 案情簡介: 鄭某與李某系夫妻關系。鄭某以投資缺乏資金周轉為由分別于2014年向錢某出具三份借據,借據上的借款人均為鄭某本人,三份借據總金額為295萬元。錢某于2013年至2014年通過銀行轉賬方式交付給鄭某214.65萬元,錢某主張上述銀行轉賬款項214.65萬元系支付本案借款本金,剩余部分為現金交付。鄭某確認收到銀行轉賬交付的借款本金214.65萬元,但否認收到現金交付的借款本金。 當事人陳述: 鄭某訴稱,錢某提交三份借據及8張銀行流水主張295萬元民間借貸債權,事實上錢某只轉賬給鄭某214.65萬元,余下逾80萬元并沒有實際交付,故無法提供相應的交付憑證。鄭某為證實自己已償還部分款項向法庭提交了相應的銀行轉賬記錄,其雖然未出庭,但提交的證據足以證實還款198.5萬元的事實。 李某訴稱,本案所涉巨額債務不是李某和鄭某夫妻作出的共同意思表示,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該筆債務用于李某同鄭某之間的夫妻生活。 錢某辯稱,鄭某向錢某借款295萬元事實,有借條、和銀行的交易流水為證,足以認定該借貸事實的存在。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應在于李某,但李某未提供相應的證據證實其與鄭某之間存在個人財產約定并且錢某知道該約定,顯然該筆存續(xù)于鄭某與李某夫妻關系期間的債務,李某應與再審申請人鄭某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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