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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州:荒唐原告、奸詐律師、糊涂法官搞出一起荒誕民事訴訟案件!

       柳家李紅 2018-09-23

      躺著中槍是近年來興起的一句新詞語,極具幽默感,其喻意是指無辜受傷,或者是局外人莫名其妙地受到牽連。915日,中國之聲《新聞縱橫》欄目報道,一直在山東省青島市做生意的沈先生,去銀行辦理貸款時被告知:他有不良征信記錄。經查詢,他與徐州市的原告周國光先生存在4500元的買賣合同糾紛,已被徐州市云龍區(qū)法院列為欠債不還的“老賴”。聞聽此事的沈先生一頭霧水,因為他并不認識那位原告周國光,與其更無生意上的來往,怎么就莫名其妙地成了欠錢不還的“老賴”呢?另外,在此之前,沈先生也從未收到過徐州市云龍區(qū)法院的任何法律文件。

      沈先生當然不能背這個黑鍋,于是,他前往徐州市云龍區(qū)法院查看檔案。不查不知道,一查嚇一跳。在法院的案卷資料中,確有一張欠條上寫著“邳州沈某欠金山來客4500元”,用途是做鞋子生意的進貨欠款。另外,還留有兩個電話號碼。沈先生說,案卷中除了欠條上的債務人“沈某”與他同姓名外,其它沒有一樣能與他對得上號。那么,在這場荒誕的訴訟中,沈先生是如何成為被告的呢?事發(fā)后原告周國光給出的理由是“他長的很像”債務人。


      原告周國光與“沈某”的這筆欠債發(fā)生在2009317日,徐州市云龍區(qū)法院開庭審理的時間是2018222日,時間相隔整整9年了。在這9年中,原告周國光分別在2015年和2016年也曾起訴過欠條上的“沈某,”但不知何故,兩次起訴后又主動撤訴了。現(xiàn)在看來,第三次起訴判決的荒誕后果,正是他前兩次撤回起訴的原因。什么原因呢?那就是原告周國光對被告“沈某”的身份信息、外貌特征模糊不清,他已經認不出那個欠他錢的“沈某”長什么樣了。在人都認不準的情況下,要去法院告欠債人,任何有正常思維的人都不可能做出這個舉動。但是,周國光不僅起訴成功,法院給他立了案,而且還得到了法官的確認,贏了官司。當然,這也要歸功于他請了一位好律師。

      周國光的代理律師是如何幫助他起訴欠債人“沈某”的呢?說起來,這位律師也確實有些神通廣大,他竟然找來了多份“邳州沈某”的身份信息讓原告周國光辨認,當原告看到在青島做生意的沈先生時,順口就說了句:“應該是他”,這位“長的很像”、在青島做生意的沈先生便躺著中槍了,這場荒誕無稽的官司也就從這里拉開了序幕。

      法律在人們的認識里,是極其嚴肅和神圣的。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是憲法賦予每一個公民的權利。在本案中,原告周國光通過法律訴訟來追討欠債的行為并無不妥,但是,他必須要有具體明確的債務人,提供真實有效的相關證據(jù)。很顯然,周國光的訴訟行為違背了這一原則。但是,在這起烏龍訴訟案件中,周國光雖然是原告,卻不是該案的始作俑者,責罰的鞭子,應該抽在律師和法官的屁股上。

      打官司請律師,這是一般的程序,是基于律師對法律和訴訟程序的專業(yè)水平。但是,律師是一個特殊職業(yè),從業(yè)者除了要具備法律的專業(yè)水準外,還要有良好的職業(yè)操守,對法律要心存敬畏。在本案中我們看到,當原告周國光都不能確定債務人“沈某”為何人時,其代理律師竟然能夠同時搞來多份“邳州沈某”的信息材料。一方面說明,這個律師對當事人的委托可謂是盡職盡責到家了,另一方面我們也很驚訝,這個律師從哪里弄來的這么多同姓同名的“邳州沈某”信息呢?解釋只有一個,那就是他通過非正當渠道,從公安或其它的人口信息管理部門所獲得。這就屬于違法行為,他作為律師難道不知道?另外,拋開他的這種違法行為不說,單說他讓原告周國光在眾多“邳州沈某”中選一個“長的很像”的人當被告的做法,那也是絕對荒謬和極端不負責任的。

      案件起訴到法院后,在立案審查中問題應該被發(fā)現(xiàn)。按照立案規(guī)定,原告應提供當事人雙方目前的詳細地址和聯(lián)絡方式。當事人是自然人的,要提供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戶籍證明;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該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他登記機關的證明。徐州市云龍區(qū)法院如果嚴格審核了這些立案要件,就不會發(fā)生后來的錯誤了??上В阜ü僖材?/font>“長的很像”的人當被告,這種粗心大意的工作,一旦造成錯誤,必然是讓法律蒙羞。

      徐州市云龍區(qū)法院于20171011日立案,在被告下落不明的情況下,通過《人民法院報》,采用公告送達方式,向那個“長的很像”的被告“送達”了應訴法律文書和開庭傳票。其實,這種所謂的“送達”本身就有瑕疵,《人民法院報》是一份法院系統(tǒng)的行業(yè)報,其讀者覆蓋面很狹窄,社會大眾根本看不到這張報紙,甚至人們都不知道有《人民法院報》。在這么一份行業(yè)報紙上刊登公告送達法律文件,是送給法官看呢,還是送給被告看呢?顯然,這對民事訴訟中的被告方,是一種制度性的不公平,有違民事訴訟中,原告、被告權利平等的原則。就本案來說,在青島做生意的被告沈先生,他怎么能看到徐州市云龍區(qū)法院在《人民法院報》上發(fā)布的公告送達信息?而沈先生恰恰是因為沒有看到法院的公告送達,就失去了到法庭為自己辯護的權利,他就得承擔“長的很像”的欠債人“沈某”的還債義務。

      這個案子除了“長的很像”成為被告很荒誕外,還有很多惹人哂笑的地方。訴訟標的才4500元,依據(jù)本人經驗,本案律師代理費約需3000元。法院立案費約800元。報紙公告費約300元。外加交通費等其它開支,訴訟經濟成本已接近或高于訴訟標的。如果再算上法院為此花費的司法社會資源,實在是在做無用之工。我算這筆賬,無意打擊依法維權的法律意識,只是希望人們在拿起法律武器時,要權衡情理得失。圣經上有一句話提醒我們,訴訟其實是一枚苦果。英國哲學家培根也有一句名言:“法律體現(xiàn)著正義,但這也要人能正確地運用它。”如果我們每個人都這么不負責任的提起訴訟,如果每個律師都唯利是圖的代理官司,如果每個法官對案件都不善加甄別,判出這種荒誕不經的案子來,那么法律對社會還有什么積極意義呢?

      當然,原告可能要得是一個理,但要理也不能浪費審判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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