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吉林遼源中院原法官王成忠涉嫌枉法裁判一案被網(wǎng)友熱議。 王成忠的庭審金句“我至今認為,如果換成張成忠、李成忠,按照法律,依然會這么判;如果讓我再判一次,我依然會這么判”吸引了一些不知真相群眾的眼球,甚至有些文章鼓吹王成忠案意味著“每個民事法官都可能淪為階下囚”,也有文章炮轟“刑庭庭長審判民庭庭長,犯了五宗罪”,仿佛站在被告席上的不是王成忠,而是刑庭庭長。 筆者認為,黑白無法顛倒,是非無從混淆。我們看一個人是否構(gòu)成犯罪,只能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一個枉法裁判的民事法官被判刑不會寒了所有民事法官的心,因為林子大了什么鳥都有,害群之馬被處理只會有利于法官職業(yè)的聲譽。 一個犯了罪的民庭庭長被他的前同事審判也沒什么可以詫異的,在筆者的母校某政法大學,一些同學迷失了自己,一些同學不忘初心,犯了罪的同學被不忘初心的同學判刑是常有的事。 有罪還是無罪,讓我們根據(jù)王成忠案的一審判決書,來一看究竟。 壹 維持原判的背后是關(guān)系案、人情案 從二審的庭審直播和王成忠的當庭辯解來看,似乎本案撲朔迷離: 一個法官在一起民事糾紛案件基于自己的內(nèi)心判斷作出維持原判的裁判怎么就成了枉法裁判了呢? 但是,筆者通過一審判決書中的證據(jù)看到了錯綜復雜的關(guān)系案、人情案。 虛假訴訟引發(fā)的血案 有些人總想著鉆法律的空子,結(jié)果被現(xiàn)實狠狠地扇了一巴掌,郭長興就是這樣的一個人。 郭長興、李國輝借款給李笑巖、金寶華夫婦人民幣130萬元。郭長興要債,李笑巖說“我老婆姨夫郭永貴名下有個林地,事實上是我們夫妻在2008年花50萬買的,你要不要,抵債60萬?”郭長興說“行”。于是在2015年11月雙方簽了60萬的林地買賣協(xié)議。 2016年1月,李國輝代替郭長興和郭永貴又簽了一份600萬的買賣協(xié)議,并將林地過戶,備案的時候價格是60萬。郭長興以為撿了個便宜,一塊林地抵了不見得收得到的50萬元債務。 結(jié)果沒想到,郭永貴到法院起訴郭長興,說“我的林地作價600萬元已經(jīng)過戶給你了,你還只給我58萬呢(抵了50萬債和8萬過戶費),還欠我542萬”。郭永貴徹底懵了,慌忙說那600萬的協(xié)議是假的,是瞎寫的,事實上只價值60萬。 可是兩份協(xié)議,一份60萬,一份600萬,法院不知道哪份是真的。 結(jié)果證人李笑巖出現(xiàn)了,說600萬才是真的。郭永貴一審敗訴,不服上訴,二審維持原判。讀者也許要問,那到底哪份是真的?筆者不知道,法官王成忠說他也不知道。 好吧,為了說服法官王成忠,二審時郭長興找了兩家鑒定,鑒定下來,林地價格是187萬元和161萬元。60萬是低了,600萬是高了。 怎么辦? 王成忠法官說,那只能靠我內(nèi)心確信了,我確信600萬是真的,于是維持原判。郭長興心里苦哈哈,偷雞不成蝕把米,還要再支付542萬元給郭永貴。 暗流涌動的關(guān)系和人情 嘴上說得全是主義,心里想的全是生意。 法官“內(nèi)心確信”的背后真相是:李笑巖的老婆金寶華是遼源中院法警隊工作人員,金寶華的親哥哥是遼源中院的副院長金寶巖。 這個二審案件本來通過系統(tǒng)隨機分案已經(jīng)分給了另一個法官趙艷霞,但是考慮到這個法官和金副院長關(guān)系不好,于是金寶華就請托立案庭庭長關(guān)大力把這個案件變更為王成忠辦理。 王成忠作為審判長,明確的和合議庭另兩名法官王濤、王詣淵說“金副院長的家屬是這個案件的一方當事人”。于是合議庭心領(lǐng)神會的一致“內(nèi)心確信”了。 王成忠在法庭上辯解說“換了李成忠、張成忠,也會這么判,讓自己再判一次,也還是這么判”,那我只能說王成忠是真的“忘”記“忠”于誰了。他忠于的是金副院長,是領(lǐng)導和關(guān)系,而不是事實和法律。 貳 當初為什么不回避? 有觀點認為,程序正義是正義的基石,王成忠是遼源中院的前民庭庭長,不應當由遼源中院的現(xiàn)刑庭庭長來審判,應當回避,之所以不回避是因為害怕案件會失控。 就像庭審中,辯護人要求合議庭全體成員、審判委員會全體委員回避一樣,這種觀點實際還是單位回避的翻版。我們且不管這種觀點是否正確,那么我們就來看一下回避的問題。 按照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 第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quán)要求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guān)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guān)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第三十一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guān)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guān)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且不論前同事關(guān)系是否是刑訴法規(guī)定的回避第四款中“有其他關(guān)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但是筆者認為,王成忠現(xiàn)在知道申請回避了,那么當時他在審理民事案件的時候,怎么就不知道自己主動回避呢? 須知,不單刑訴法,民訴法也有回避的規(guī)定。 民訴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二)與本案有利害關(guān)系的,(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guān)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王成忠在面對同事金寶華、領(lǐng)導金寶巖打招呼的時候,在自己審理民事案件的時候,怎么就不知道自行回避了呢? 回避現(xiàn)在是保護王成忠被告人權(quán)利的保護傘,當初應當回避而不回避也是王成忠最后構(gòu)成枉法裁判犯罪的催命符。 最后,筆者想說的是王成忠的庭審直播沒什么大不了的,可以讓所有的法官都來看看,不用擔心民事法官會兔死狐悲,恰恰相反,我認為: 了解案件真相的民事法官以后會拿“王成忠案”來義正言辭的拒絕人情、關(guān)系,都會學會保護自己。 王成忠及其辯護人申請遼源中院全院回避也沒什么大不了的,不用擔心案件會失控,恰恰相反,可以讓遼源中院全體法官都來旁聽一下,讓大家知道身邊的同事最后怎么最后走上了犯罪的道路,這是一堂無比深刻的法治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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