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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簽字蓋章”生效與“簽字、蓋章”生效有何區(qū)別!看這里就明白了!

       厚德載福F 2018-11-19

      來源:法治青白江

      轉自:山東高法

      特別提示:凡本號注明“來源”或“轉自”的作品均轉載自媒體,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

      通常人們在簽訂合同時,最后都會寫上這么一句 “本合同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或者寫成 “本合同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那么“ 簽字蓋章 ”與 簽字、蓋章 究竟是什么意思?

      僅僅是一個標點符號的差異,這句話的意思到底是需要同時“簽字 蓋章”合同才生效,還是簽字或蓋章合同都生效呢?小編也一下子懵了,不如來看看來自最高人民法院的兩份判決書,通過里面的裁判要點來學習一下“簽字蓋章”與“簽字、蓋章”生效的區(qū)別。

      “簽字蓋章”生效與“簽字、蓋章”生效有何區(qū)別!看這里就明白了!

      在合同沒有約定生效條件的前提下,《合同法》關于合同生效是這樣規(guī)定的:

      《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而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自成立之日時生效,即在合同沒有約定或者法律、法規(guī)沒有規(guī)定的情況下,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生效。

      “簽字蓋章”生效與“簽字、蓋章”生效有何區(qū)別!看這里就明白了!


      No.1“簽字蓋章”并非是指“簽字” “蓋章”

      案例:

      北京大有克拉斯家具商城

      與中國機床總公司、北京牡丹園公寓有限公司 進口代理合同糾紛案

      案號:(2013)民申字第72號

      該案再審申請人認為:《協(xié)議書》中“此協(xié)議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的約定,其生效條件是否是雙方的“簽字”和“蓋章”必須同時具備!

      最高院認為: 根據一審期間司法鑒定結論,《協(xié)議書》上家具商城印章印文與工商檔案材料中印章印文是同一枚印章蓋印,家具商城對該鑒定結論予以認可。 《協(xié)議書》上蓋有家具商城真實的公章,雖無家具商城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簽字,但足以表明《協(xié)議書》是家具商城的真實意思表示?!秴f(xié)議書》上雖只有機床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而無機床公司的公章,但機床公司并不否認《協(xié)議書》的真實性 。據此,一、二審判決認定《協(xié)議書》真實有效并無不當,家具商城否定《協(xié)議書》的真實性及其效力的再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

      No.2“簽字、蓋章”是指“簽字” “蓋章”

      案例:

      浙江順風交通集團有限公司與深圳發(fā)展銀行寧波分行借款合同糾紛案

      案號:(2005)民一終字第116號

      最高院認為: 關于該協(xié)議中“簽字、蓋章”之間的頓號應如何理解,即簽字與蓋章應同時具備還是具備其一即可認定協(xié)議生效。

      認為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協(xié)議中所表述的“簽字、蓋章”中的頓號,是并列詞語之間的停頓,其前面的“簽字”與后面的“蓋章”系并列詞組,它表示簽字與蓋章是并列關系,只有在簽字與蓋章均具備的條件下,該協(xié)議方可生效。雙方當事人該項約定意思表示清楚、真實,應認定為有效。

      另從雙方當事人簽訂的《還款協(xié)議》內容看,其專門設定了雙方加蓋公章與負責人簽字欄目,在該協(xié)議中寧波分行既簽署了負責人姓名也加蓋了單位印章,而順風公司僅有法定代表人簽名未加蓋單位印章。由于順風公司未在《還款協(xié)議》上加蓋單位印章,不具備雙方約定的生效條件,因此,寧波分行依據該協(xié)議主張權利,事實依據不足,二審法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還款協(xié)議》已生效,并依照該協(xié)議約定的數(shù)額判決順風公司返還貸款本金不妥,應予糾正。

      “簽字蓋章”生效與“簽字、蓋章”生效有何區(qū)別!看這里就明白了!

      當然,這類案件主張協(xié)議未生效的一方往往是只簽字或只蓋章,但是在一方履行合同,另一方接受合同履行的情形下,無論是約定“簽字、蓋章”還是“簽字蓋章”,其實均可依據《合同法》第37條: 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表明雙方以實際行動表示對協(xié)議效力的認可,這也符合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當事人在約定此類生效條件時往往不能理解相關文字的真實意思,究竟是同時“蓋章 簽字”生效,還是選擇其一即可,因此,在遇到這類案件不能簡單的套用相關司法判例。

      “簽字蓋章”生效與“簽字、蓋章”生效有何區(qū)別!看這里就明白了!

      比如下面一個案例,廣東高院就沒有機械的套用最高院的裁判規(guī)則。

      相關案例:

      肖廣學與廣州七喜集團有限公司、關玉嬋股權轉讓糾紛案

      案號:(2016)粵01民終14171號

      該案中:《股權轉讓協(xié)議書》第八條約定“本協(xié)議書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那么該協(xié)議在當事人沒有蓋章的情況下是否有效的問題?對此爭議焦點問題,看看廣東高院如何裁判:

      廣東高院認為: 至于肖廣學一方所提及的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終字第116號民事判決與本案案情上并無關聯(lián)性和相似性。 并且,該116號案系未蓋章一方當事人主張其未蓋章故合同尚未生效,并否認合同效力、自始至終拒絕履行合同。 而本案中,七喜集團公司雖未在涉案《股權轉讓協(xié)議書》中加蓋公章,但明確表示認可其法定代表人易賢忠簽字的效力,并在易賢忠簽訂協(xié)議后接受了肖廣學的股權轉讓款,以實際履行的行為進一步認可該協(xié)議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 故肖廣學以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終字第116號民事判決否定本案《股權轉讓協(xié)議書》的生效顯然理據不足,本院不予采納。

      “簽字蓋章”生效與“簽字、蓋章”生效有何區(qū)別!看這里就明白了!

      警惕8種合同陷阱

      “簽字蓋章”生效與“簽字、蓋章”生效有何區(qū)別!看這里就明白了!

      合同是日常生活中很常見的文件,但也是產生諸多問題的因素之一。合同的內容、格式、簽字蓋章等都有可能出現(xiàn)陷阱,大家一定要擦亮眼睛。

      1、沒有對交易方的經營狀況進行查驗

      通常情況下,許多公司或者個人在與交易方簽訂合同前,不去做周全的了解。只憑對方的一面之詞就信任對方。尤其要注意交易方式通過朋友介紹的情況,往往可能因為一時的信任而帶來難以收拾的殘局。

      實踐中,合同一方往往在未查驗對方營業(yè)執(zhí)照或工商登記,對該公司的性質、經營范圍、注冊資金及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不清楚的情況下草率地簽訂了合同,在索要貨款時才發(fā)現(xiàn)對方無任何財產或下落不明。

      2、沒有跟交易方派來的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進行身份確認

      一間公司可以有很多個部門,其中就有未經授權的科室、車間等內部部門,或者是未正式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和已經被注銷、撤銷的公司本身都不具備對外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即空殼公司。

      除非其事先得到法人授權、事后得到法人追認或事后取得了法人資格,否則其簽訂的合同是無效的。

      有時候有的部門或代表被賦予簽訂合同的權利而其又恰好是合同指定需要去協(xié)助完成任務的一方,就使一些公司認為,只要能履行合同義務,有沒有主體資格都無所謂。

      一旦對方發(fā)生不能完成合同要求的義務的狀況時,而其主管單位不承認合同效力,公司就要受損。

      3、不對交易方提供的擔保人進行審查

      如果交易方提供了擔保人,會讓彼此覺得多了一層保障。但事實上,大部分擔保合同無非是走一個形式,公司很少會去審查擔保人的經營狀況。

      有些擔保公司或者擔保人本身就已經是負債累累,自身難保,已經被吊銷或面臨破產,當交易方無法履行合同時,公司或者個人從擔保人那里也無法收回錢財。

      還有一些人或者公司認為由行政機關或其所屬事業(yè)單位提供擔保更加可靠,但事實上按照擔保法有關規(guī)定,行政機關及事業(yè)單位不具有對外擔保資格,這樣的擔保形同虛設,是最不可靠的。

      4、口頭更改合同內容要求卻未更改書面協(xié)議

      根據合同實際履行情況及市場的波動變化,對原合同的標的、數(shù)量、價格、履行期限等內容進行變更是一種普遍現(xiàn)象。

      一些公司在最初簽訂合同時采用書面協(xié)議,等到對合同內容需要作更改時,便會以口頭協(xié)議替代書面協(xié)議。如果對方缺少誠信意識,在合同履行后不承認變更內容,公司在打官司時便有理說不清。

      5、合同條款語意模棱兩可,易產生爭議

      合同是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最根本的依據,因此公司或個人在簽訂合同之間,必須認真細讀每一條款,將可能發(fā)生爭議的地方詳細說明。

      但實踐表明,個人或公司往往容易忽視合同內容的規(guī)范,有時代表單位簽訂合同的人可能本身并不十分了解合同中標的物的性能、用途等相關指標,也未經過技術人員或有關領導的審查,便輕易作出決定,而當合同履行發(fā)生爭議時,從粗線條的合同條款中卻無法找出對自己有利的依據。

      6、未注意合同履行期限

      在訴訟時效期限內當事人若不主張權利,則將喪失勝訴權。有些公司負責人只管簽合同,而并不派專人去監(jiān)督合同自簽訂至履行的整個過程,直到有些債權無法追回訴至法院時,才知道已經過了訴訟時效。

      7、沒有審查交易方的公章

      合同法規(guī)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簽名或蓋章只要具備其一,合同便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法定代表人都會授權他人對公司印章進行管理,但往往印章的使用程序并非十分嚴格,從而導致濫用印章的情況頻出不窮。

      有時掌管印章的人由于人情關系等原因,未經法定代表人許可,便隨意向他人出具蓋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介紹信,或者將印章借與他人使用而不問其具體用途,往往在追究公司責任的時候,領導才會認識到這個問題的嚴重性。

      而借用印章的人通常都是以轉嫁責任為目的,以印章所屬公司的名義購買貨物或是為他人提供擔保,由于有印章為證,最終該公司不得不承擔責任。

      8、授權不及時收回,導致被授權人濫用權力

      企業(yè)總是要授權一些人代表自己對外簽訂合同,但往往未明確授權的范圍和期限,對離職人員的授權憑證如蓋有企業(yè)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介紹信等未及時收回。

      也未告知交易伙伴本企業(yè)人員的變動情況,導致一些已經喪失授權的人員仍然冒用原單位的名義與他人簽訂合同。

      而交易對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由于在長期交往過程中形成的信賴關系,仍然會相信其具有授權,最終由授權單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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