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司辯護詞是怎樣的?關于這一問題,找法網(wǎng)小編整理了以下相關資料供您參考,下面跟著小編一起來了解下。 關于吳某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案的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 XX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吳某親屬的委托,指派我擔任吳某的一審辯護人。接受委托后,我多次會見了被告人,認真閱讀了卷宗材料,對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犯罪構成特征進行了研究,尤其我們認為,被告人吳某不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具體理由如下: 一、從刑法犯罪構成的理論看,被告人吳某的行為不符合刑法規(guī)定的以及全國人大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犯罪構成特征。 按照刑法第294條的規(guī)定: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是指組織、領導、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行為,根據(jù)這一規(guī)定,該罪具有以下構成特征: (一)該罪在主觀上表現(xiàn)為故意,而且是具有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目的。 首先,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故意只限于直接故意,而不包括間接故意,由于該罪在犯罪形態(tài)上屬于行為犯,無論是組織、領導、還是參加,都要求行為人對黑社會性質組織有了明確的認識后而積極實施,所以本罪只能是直接故意,不存在放任的情形。 其次,該罪的成立以明知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為要件, 對于組織、領導者而言,必然對自己組織、領導的組織有明確的認識,如果這個組織是黑社會性質的,才構成本罪,如果不是黑社會性質的,則不構成本罪。 那么,從本案吳某的行為來看,根據(jù)現(xiàn)有的證據(jù)材料和吳某的供述,不能證明吳某為了從事犯罪活動而組織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直接故意,他組織成立的“國安公司”、“磚協(xié)會”、“停車場”,其目的和動機都是為了賺錢,無論是組織成立之初,還是實際運行過程中,其目的和動機,都不是為了犯罪,是顯而易見的。 (二)該罪在客觀上表現(xiàn)為組織、領導或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 根據(jù)刑法第294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是指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秩序和社會生活秩序的犯罪組織。該組織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ǎ保┓瓷鐣?,這一特征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本質特征,黑社會性質組織與社會相對立,相對抗,以各種違法犯罪活動攫取經濟利益或者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了正常的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具有很強的反社會性; ?。ǎ玻┤藬?shù)眾多; ?。ǎ常└叨冉M織化,具體體現(xiàn)在:組織結構嚴密,紀律異常嚴格,分工明確; ?。ǎ矗┓缸锸侄渭ち?; ?。ǎ担┢淠繕耸亲非蠼洕?。 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02年4月28日通過了《關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該解釋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征歸納為: ?。ǎ保┬纬奢^穩(wěn)定的犯罪組織,人數(shù)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 ?。ǎ玻┯薪M織的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ǎ常┮员┝Α⑼{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的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4)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的區(qū)域或者行業(yè)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縱觀本案吳某所參與的所有組織和所有直接或間接參與的活動,其行為的目的、動機、人數(shù)、次數(shù)、組織機構、成員固定、紀律要求、犯罪手段、社會后果等等,都沒有達到以上司法解釋所要求的標準,我們通過分析吳某所參加的三個組織的性質來說明這一點。 首先,關于“國安配套有限公司(簡稱國安公司)”的性質。國安公司是經過法定程序,經過國家工商管理部門依法注冊成立的公司,其成立目的是招投標、經營建筑材料和房屋拆遷,主觀上不是為實施犯罪而成立的組織。在該公司的運作過程中,絕大多數(shù)工程是通過吳某本人的社會關系或者是參與招投標獲取的,拆遷工程吳某全是轉包給了李某,自己并不具體負責拆遷,在眾多的經營建筑材料和拆遷過程中,只發(fā)生4起所謂的強迫交易和尋釁滋事,這四起罪名是否符合犯罪的構成還值得研究,作為拆遷穩(wěn)定的組織和人員只有吳某和李某,顯然與黑社會性質組成的構成要件格格不入,如果構成犯罪組織的話,那么李某也屬于核心成員。 其次,關于“新型墻體材料組織中心”(簡稱磚協(xié)會)的性質。磚協(xié)會成立的宗旨是:各磚廠惡性競爭,相互壓價,回款難,極大的損害了各磚廠的合法權益,再加上市墻改辦為了推廣新型墻體材料,在全市劃片,成立相應的磚協(xié)會,市里有協(xié)會,區(qū)里有協(xié)會,比如張店區(qū)也有磚協(xié)會,在個別磚廠負責人的提議及反復向吳某請求下,吳某才同意參與“磚協(xié)會”組織,并參照市磚協(xié)會有關材料,制定了自律公約,其目的是為了推廣新型墻體材料,維護磚市的正常秩序,防止惡性競爭,其成立的目的和動機來看,決無惡意,更無犯罪的目的,在運作過程中,及時回籠了貨款,保證了磚的質量,促進了新型墻體材料的推廣,何談危害社會后果呢?起訴書第8項、9項、10項、11項以四條罪狀試圖認定該組織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我們不防逐一分析如下: 第8項稱“被告人吳某、王某等人為控制用磚市場,謀取非法利益,召集13家磚廠入會,收取每個磚廠5000元,共計65000元會費”,說被告人控制磚市場沒有事實依據(jù),是13家磚廠自發(fā)組織起來找吳某等人,會費是各廠自愿交的,也實際用于了協(xié)會的建設,沒有落入被告等人的腰包,對吳某來說,第8項根本不構成罪狀,因為其沒有任何社會危害性。 第9項稱“制定章程及值班巡查制度,定期開會,統(tǒng)一分配送磚工地,統(tǒng)一價格。”協(xié)會的運作就是這樣,只有這樣才能達到自律公約約定的目的,這也無可非議,沒有去民政局登記,統(tǒng)一了價格,是違反了有關行政法律,但絕對不是違背的刑事法律,并且巡查制度也沒有實施。 第10項,首先沒有足夠的證據(jù)證明對張店XX磚廠送磚人員攔截恐嚇,磚協(xié)會人員去XX磚廠既未威脅,也未恐嚇,而是說服他們不要去送磚,符合市磚協(xié)會和區(qū)磚協(xié)會的自律公約要求,吳某本人更沒有指導他人或親自去恐嚇、威脅建筑工地,迫使他用磚協(xié)會的磚。 第11項稱“完全控制,壟斷了區(qū)城內的用磚市場”,沒有事實依據(jù),判斷是否控制、壟斷,必須進行必要的調查,才能得出正確的結論,2005年整個建筑市場上不止13家建筑單位,磚協(xié)會運作8個月來,13家單位也不會只生產1950萬塊磚,起訴書的這種判斷是沒有事實依據(jù)的。磚協(xié)會的產生是順應了市場的需要的,對新型墻體材料的推廣是有益處的,避免了惡性競爭、壓低價格所必然造成的質量下降,同時也順應了政府推廣新型墻體材料的要求。吳某過去沒有涉足磚的領域,也不了解磚市場的情況,成立以后,吳某也沒有具體與各用戶打交道,還是各磚廠的人自己去跑客戶??傊?,我們認為磚協(xié)會不是一個犯罪組織,如果是一個犯罪組織的話,那么該會的會長、副會長、財務人員也應構成犯罪,否則的話,在同一個組織中,有前科的人構成犯罪,無前科的人就不構成犯罪,違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再次,關于“停車場”的性質。停車場是由吳某借用別人資質與交通局、李某三方合作依法批準成立的經濟體,其成立目的也是為了經濟利益,而非犯罪目的。其經營模式是交通查車→找上停車場人員幫忙將車一塊押回停車場→司機拿卸車協(xié)議去交通局交罰款處理→停車場收取看車費和卸車費→該兩項費用由吳某、李某、交通局三方分配,從此模式可以看出,該停車場的經營從批準到收費等等都是在交通局的管理和監(jiān)督下進行的,所謂的“暴力、威脅”只有一次是由于司機不服從交通局人員管理與交管人員發(fā)生爭執(zhí)。所謂“強迫……簽訂卸貨協(xié)議,收取卸費、停車費”不存在,卸貨協(xié)議是應交管部門的要求,收取卸車費、停車費是根據(jù)省治超辦的文件,在交管部門批準下收取得,不能說非法收入。這種與其他停車場類似的管理不能因為管理者是有前科的人,個別發(fā)生了一次爭執(zhí),管理不規(guī)范,就認為是非法甚至是犯罪組織。 總之,起訴書所指控的黑社會所依據(jù)的以上三個組織,應屬于一般的經濟組織,客觀地講,這些組織的經營,也確實對社會產生了一定的積極作用,經營者獲取一定的利益,也是無可厚非的。同時,這些組織的產生和經營,確實有不規(guī)范甚至不合法的情況,我們不能因為這幾個組織在成立和經營中出現(xiàn)了幾次違法甚至犯罪行為,也不能因為這幾個組織的主要成員都有前科,這些組織中的成員也偶爾參與了其他違法犯罪行為,更不能認為這些組織在運作中的不規(guī)范,影響了其他人的經濟利益,就將一個客觀上是一個經濟認定為犯罪組織,甚至是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 二、從2006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出版的《公訴案件證據(jù)參考標準》中關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應查清的事實及相關證據(jù)看,本案證據(jù)遠遠達不到要求。 (一)關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偵查機關應當查明以下事實(見公訴案件參考標準): ?。?、“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機構設置、組織成員名冊、會議記錄、保證書等證實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結構、規(guī)模; 2、“黑社會性質組織”由犯罪團伙→犯罪集團→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演化情況; ?。场ⅰ昂谏鐣再|組織”的發(fā)起、發(fā)展經過,發(fā)展活動的宗旨、成立的時間、地點、經過,所要達到的目的(主要看目的的違法犯罪性)。(二)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應查明: ?。薄⒔M織者為成立“黑社會性質組織”注入資金、實物、財產性利益的時間、地點、交接人、經過、財產數(shù)額、財產去向及相關票證; ?。?、組織者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制定活動宗旨、幫規(guī)、戒律等時間、地點、手段、參與人、經過、結果; ?。场⒔M織者依照黑社會性質組織章程,行使人事安排權、經營決策權、利益分配權、懲戒權的時間、地點、手段、參與人、經過、結果。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對吳某等人應該就事論事,構成什么犯罪就按照什么犯罪追究刑事責任,不應上升為黑社會的高度、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追究刑事責任。希望合議庭充分考慮以上辯護意見,對吳某作出公正的判決。 辯護人: 上文就是找法網(wǎng)小編對于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司辯護詞的相關介紹,此外,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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