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網(wǎng)訊 (張志勇) 借貸雙方在擔保人不知情未同意的情況下,在借條上加上利息的約定,擔保人對借款利息是否要承擔擔保責任。近日,江西省新干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一審判決被告謝某華、王某珠償還原告李某生借款200000元及利息49866元,擔保人文某根對上述款項當中的100000元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2014年12月1日,被告謝某華、王某珠夫婦因經(jīng)營所需向原告借款20萬元。當日,原告李某生通過其妻的銀行賬戶向被告謝某華轉款20萬元。轉款后,三被告共同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條,借條的內(nèi)容為:“今借到李某生現(xiàn)金人民幣貳拾萬元,今借人:謝某華、王某珠,2014.12.1,擔保人:文某根”。此后,原告李某生與被告謝某華、王某珠就利息一事進行了協(xié)商,被告謝某華在借條上載明了:“年利6萬,按季度付”。自2015年2月起至2016年8月,被告謝某華陸續(xù)向原告支付利息共計10萬元。此后,被告謝某華、王某珠未再還款。原告多次向三被告催問還款未果。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李某生與被告謝某華、王某珠在被告文某根不知情且未同意的情況下,對借款另行約定了利息,屬于加重了債務人的債務,故對于加重的債務即借款利息,被告文某根不承擔保證責任。本案當中,被告謝某華陸續(xù)還款10萬元,該款對于其與原告間應認定為按約歸還利息,對于被告文某根而言應為歸還借款,剩余債務為10萬元。因此,被告文某根還應承擔保證責任的金額為1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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