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9年1月9日,安徽省全椒縣的朱某在被告中國財產保險公司安徽省來安縣分公司為變形拖拉機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和保額為1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2009年1月13日原車主和朱某辦理變形拖拉機轉讓手續(xù)。2009年2月9日,朱某駕駛該車由安徽省全椒縣十字鎮(zhèn)往安徽省全椒縣城行駛,途中與同向行駛的婁某發(fā)生碰撞,致婁某因搶救無效死亡。經安徽省全椒縣交警大隊認定,朱某負全部責任。朱某與婁某親屬在交警部門的主持下達成調解協(xié)議:朱某賠償婁某親屬醫(yī)療、護理、死亡補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等164358.84元。此外,朱某還賠償事故處理人員各項費用5000元。處理完善后事宜,朱某向被告中國財產保險公司安徽省來安縣分公司申請理賠,被告中國財產保險公司安徽省來安縣分公司以“朱某現在的車牌號與投保車牌號不一致、車輛號牌變更未及時通知、朱某與受害人親屬達成的調解協(xié)議對保險公司無約束力”為由拒絕理賠。無奈之下,朱某一紙訴訟將中國財產保險公司安徽省來安縣分公司告上法庭。 分歧: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被告中國財產保險公司安徽省來安縣分公司是否應該承擔理賠責任。對此控辯雙方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觀點認為,被告中國財產保險公司安徽省來安縣分公司不應該承擔理賠責任,理由在于:根據《保險法》第四十九條“保險標的轉讓的,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履行前述規(guī)定的通知義務的,因轉讓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之規(guī)定,發(fā)生事故車輛的車牌號與投保車牌號不一致、朱某和原車主轉讓車輛(保險標的)未及時通知被告中國財產保險公司安徽省來安縣分公司,被告中國財產保險公司安徽省來安縣分公司因此不承擔理賠責任。 第二種觀點認為,朱某與死者親屬在交警部門的主持下所達成的賠償協(xié)議符合法律規(guī)定;雖然朱某在事故車輛車牌號更換后未及時通知被告中國財產保險公司安徽省來安縣分公司,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造成事故車牌號與投保的車牌號不一致,但車架號一致,事故車與投保車輛系同一輛車,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轉讓車輛并不一定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因此被告中國財產保險公司安徽省來安縣分公司應該承擔理賠責任。 評析:同一輛車更換了車牌號,發(fā)生事故后投保的保險公司究竟該不該理賠呢?筆者認為,根據保險法的有關規(guī)定,保險公司理應予以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保險標的轉讓的,保險標的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保險標的轉讓的,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履行前述規(guī)定的通知義務的,因轉讓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也就是說,財產保險合同保險標的轉讓后,相應的保險權利義務由受讓人承繼,保險合同繼續(xù)有效,保險公司仍應在保險期間內繼續(xù)承擔保險責任。 機動車交通事故第三者強制保險不是責任保險,它是強制險,具有社會公益性質,以對社會公眾利益保護為原則,以最大限度保護受害者及社會大眾利益為根本目的。國家從立法的角度對在交通事故中受害的第三者作了最大的保護,實行的是無過錯賠償制度,即只要投保交強險的車輛在保險期內發(fā)生了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保險公司就應當賠償。也就是說,本案朱某未及時將車輛轉讓信息告知投保的中國財產保險公司安徽省來安縣分公司自身存在一定過錯,被告中國財產保險公司安徽省來安縣分公司仍然要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朱某為事故車輛在被告中國財產保險公司安徽省來安縣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兩份保單的被保險人、車主、索賠權利人均為朱某。朱某作為車輛的所有權人,與被告中國財產保險公司安徽省來安縣分公司簽訂保險合同,在交強險保單上對車主、索賠權益人均作了約定,并支付了保險費,保險合同關系成立。雖然朱某在該車的車牌號更換后未及時通知被告中國財產保險公司安徽省來安縣分公司,造成發(fā)生事故后事故車牌號與投保的車牌號不一致,但車架號一致,事故車與投保車輛系同一輛車,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原車主將車轉讓給朱某,該轉讓行為并不導致保險標的(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不符合被告中國財產保險公司安徽省來安縣分公司免責規(guī)定。另外,朱某與死者婁某親屬在交警部門的主持下所達成的賠償協(xié)議符合法律規(guī)定。 綜上所述,被告中國財產保險公司安徽省來安縣分公司財產保險合同保險標的車輛轉讓后,相應的保險權利義務由受讓人朱某承繼,保險合同繼續(xù)有效,被告中國財產保險公司安徽省來安縣分公司仍應在保險期間內繼續(xù)承擔保險責任。 據此,安徽省全椒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下一審判決:被告中國財產保險公司安徽省來安縣分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給付原告朱某保險理賠款153839.95元,其中從交強險中支付醫(yī)療、精神損害撫慰金計111764.40元,余款42075.55元從第三者責任險中賠付。 ?。ㄗ髡邌挝唬喊不帐∪房h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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