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案情簡介】 原告周某與案外人錢某系夫妻關系。根據(jù)原告提供的轉賬記錄,原告周某分別于2014年6月26日、2014年12月12日、2015年4月29日、2015年6月30日向被告曹某轉賬10000元、50000元、60000元、50000元。其中2015年6月30日轉賬時,原告?zhèn)渥ⅰ敖杩睢?。從原告提供的轉賬明細看,其賬戶有與錢某在法院起訴的債務人顧某、曹某兵的資金往來。原、被告之間未有書面借據(jù)。被告為證明其主張?zhí)峤蝗缦伦C據(jù):1、王某和朱某出具的書面證明各一份,擬證明被告曹某代為交付款項及收款人都確認收到相應代交款,其中王某書面證言稱2014-2015年,曹某打給本人7000元,當時錢某要求我還10000元,此款用于山東某工地。朱某書面證言稱本人于2015年4月30日收到曹某代錢某轉本人建行卡60000元;2、被告曹某的建設銀行流水一份,其摘要注釋一欄,對于有相關款項用途的都已經(jīng)明確;3、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的流水一份,系2014年11月1日曹某取款5萬元,擬證明該取款交付給錢某。另原告周某陳述被告曹某與其丈夫錢某是多年的好友,但第一次開庭時原告未承認錢某從事放貸業(yè)務,也否認被告為原告提供開車等服務。第二次庭審時,原、被告均承認被告曹某曾為原告之夫錢某清收債務。法院通過案件系統(tǒng)查詢得知:錢某在如皋市人民法院作為原告的民間借貸民事案件總共有30多件,從2009年至2017年陸續(xù)不斷。 庭審中,被告方申請朱某作為證人出庭作證,其作證稱和原告之夫錢某和被告曹某都是朋友關系,有6萬元錢是錢某把錢打給曹某然后曹某打到其建行卡上的,至于是否借款記不得了。并反映:錢某從事放貸業(yè)務多年。被告曹某幫錢某開車,有時也幫錢某去要錢。 關于案涉款項雙方發(fā)生爭議,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曹某償還借款170000元。 【爭議焦點】 僅憑銀行轉賬記錄能否證明原被告雙方存在借貸關系?如借貸關系成立,能否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評析】 筆者認為雙方之間借貸關系成立,但僅支持借款50000元,理由如下: 第一,原告先后四次轉賬給被告,前后相差一年左右時間,均未寫借條,如系借款,在前款未償還的情況下,又出借新款,不符合常理。 第二,周某之夫錢某長期從事民間借貸活動,從2009年至2017年均有訴訟在本院進行,多達幾十件,具備相當之維權意識和一定的法律知識。而且從原告提供的轉賬明細看,其賬戶也有與錢某在法院起訴的債務人顧某、曹某兵的資金往來??梢婂X某部分借貸活動,原告是知情甚至參與的。原告本人也具備一定的借貸安全防范意識。從最后一次轉賬原告?zhèn)渥ⅰ敖杩睢笨梢酝浦鎸ξ闯鼍呓钘l帶來的相關風險,也是明知的。 第三,原告對前面三次轉賬的借貸合意舉證不充分。 第四,被告曹某與原告夫婦關系特殊,既是朋友關系,又為原告之夫提供清收債務的服務。雙方之間的轉賬不能推定就是民間借貸。 綜上所述,原告未能舉出前三筆轉賬與被告之間存在借貸合意的證據(jù),本院難以支持原告的該部分訴訟請求。原告 于2015年6月30日轉賬50000元時,原告?zhèn)渥ⅰ敖杩睢保桓嫖从凶C據(jù)反駁,且完成了資金交付,故本院確認該筆轉賬為借款,被告曹某應當償還此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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