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服務和保障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充分發(fā)揮人民法院破產審判工作在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主體拯救和退出機制中的積極作用,科學調配和高效運用審判資源,加快“僵尸企業(yè)”出清,提高企業(yè)破產案件審判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結合全省破產審判工作實際,按照“繁案精審、簡案快辦”的原則,對建立簡單破產案件快速審理機制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1.探索破產案件繁簡分流,對簡單的破產案件快速審理,要在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程序和期限的前提下,通過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采取簡便工作方式,適用法定最短期限等辦法,降低破產審判司法成本,提高破產審判司法效率。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yè)破產案件,應當適用快速審理機制進行審理: (一)債務人無資產的; (二)破產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的; (三)債務人的主要財產、賬冊和重要文件等滅失,或者債務人人員下落不明,未發(fā)現債務人存在其他財產的; (四)債務人賬面資產在1000萬以下,債權人在20人以下,且職工債權人數為零的; (五)債務人賬面資產在300萬以下,職工債權人人數在20人以下的; (六)其他事實清楚、債權債務關系清晰、爭議不大,可以通過快速審理機制審理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一般不適用快速審理機制: (一)破產企業(yè)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等有逃避法律責任嫌疑的; (二)關聯企業(yè)合并破產的; (三)破產重整的; (四)破產財產存在權屬爭議或難以變現,且無法實物分配的; (五)涉及刑民交叉的; (六)雖符合第二條規(guī)定情形,但牽涉職工債權數額大,職工債權人人數眾多,存在不穩(wěn)定因素的; (七)其他不宜適用快速審理機制的案件。 不適用快速審理機制的案件,可以根據需要對具體的程序事項適用本意見。 4.適用快速審理機制的案件應于裁定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其中第二條第(一)(二)項的案件,應在裁定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報本院院長批準。 5.人民法院在破產申請審查階段,可以就是否進行快速審理征求申請人、被申請人的意見,審查決定是否適用快速審理機制。 人民法院決定適用快速審理機制的,應在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3日內通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同時告知快速審理的相關事項,作出明確指引。 6.在審理過程中,發(fā)現案件符合本意見第二條規(guī)定情形的,可以將案件轉入快速審理機制。 已適用快速審理機制的案件,如發(fā)現不宜快速審理的,經院長批準,按企業(yè)破產法及其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一般程序進行審理,并及時通知破產參與人。 二、管理人工作 7.適用快速審理機制的案件,有清算組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清算組為管理人。無清算組或人民法院不同意清算組擔任管理人的,合議庭應在作出受理破產申請裁定之日起3日內通知司法技術部門按規(guī)定的程序確定管理人,司法技術部門應當在接到通知后5日內,以搖號方式確定管理人。 8.管理人應自收到指定管理人決定書之日起3日內開展破產企業(yè)接管工作,10日內完成接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接管報告;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安排管理人接管。 9.經初步調查未發(fā)現債務人有財產的案件,管理人可不開立銀行賬戶,并可根據工作需要決定是否刻制印章。管理人不刻制印章的,可以由擔任管理人的中介機構代章。 10.管理人應勤勉盡責,按照本意見規(guī)定期限和審理法院的要求,高效履行管理人職能。工作不力的,法院應當及時更換。管理人工作情況作為管理人升降級和淘汰增補的重要依據。 三、債權申報與財產調查處置 11.適用快速審理機制的破產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申報債權,并于5日內在全國企業(yè)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受理法院公告欄發(fā)布公告。公告除載明企業(yè)破產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必須載明的內容外,還應載明適用快速審理機制的內容以及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的召開時間及方式。 12.適用快速審理機制的破產案件,債權申報期限一般應明示為自人民法院發(fā)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30日。 13.適用快速審理機制的破產案件,管理人應在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40日內完成破產財產清查工作,形成財產清查報告。必要時可向法院申請調查令。 14.管理人需要查控債務人名下房產、存款、股權、車輛和股票等財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通過人民法院執(zhí)行查控系統(tǒng)查詢、控制債務人名下的房產、存款、股權、車輛和股票等財產?!皥?zhí)轉破”案件在移送破產審查前6個月內已進行查控的,可不必再次調查。 15.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合議庭應當作出裁定,并在作出裁定5日內自行實施或根據職能分工移送執(zhí)行部門實施,情況緊急的應立即實施。 16.除法律法規(guī)及國家政策要求應當評估的以外,企業(yè)破產案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委托評估: (一)破產管理人報酬、資產評估費用不超過規(guī)定標準,但破產財產仍然不足以支付,且無債權人或利害關系人愿意承擔資產評估費用,已向債權人會議報告的; (二)債權人會議同意不委托評估,且未參會債權人事先書面同意債權人會議決定的。 不委托評估的,資產價值可采用人民法院向財產所在地有關機構定向詢價、網絡詢價、參考6個月內同類相似資產評估價的方式確定,以上三種方式在前者優(yōu)先適用。 17.適用快速審理機制的案件,如對債務人資產曾作出過審計、評估報告,且報告仍在有效期內的,可以使用原報告,不再重新審計、評估。 18.應當審計、評估資產的,由管理人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并明確工作時限,一般不超過30日。對履職不力的中介機構,人民法院可根據管理人申請或依職權予以更換,并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從事司法審判中的中介工作。 19.處置破產財產,債權人會議同意直接變價處理的,可以不適用拍賣程。確需進行拍賣的,應在規(guī)定的最短期限內完成。法律法規(guī)對特定財產處置方式有特別規(guī)定的,適用特別規(guī)定。 20.破產財產分配原則上一次性以現金方式進行,確需實物分配且債權人會議同意的除外。 21.分配后又發(fā)現破產財產,且足以支付相關費用的,可以追加分配。 四、債權人會議及破產終結程序 22.第一次債權人會議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5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通過全國企業(yè)破產重整信息網、微信群聊等網絡方式進行,債權人會議表決事項可以采用書面、電子郵件、傳真等方式進行,表決結果交債權人確認。 23.適用快速審理機制的案件,可不設立債權人委員會。 24.債權債務明確,債務人財產確定,符合宣告破產條件的,管理人應及時提請人民法院宣告?zhèn)鶆杖似飘a,符合條件的,人民法院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作出宣告破產裁定并公開宣告?zhèn)鶆杖似飘a并予以公告。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破產宣告時應當通知債務人到庭。 25.債務人無財產或破產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且無債權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愿意承擔相關費用的,可以不召開債權人會議,直接裁定宣告企業(yè)破產,終結破產程序。管理人應在查明上述情況后5日內提出終結破產程序申請,人民法院應在收到申請后5日內作出終結裁定,并在裁定書中列明終結破產程序的理由。 26.管理人應將破產財產變價方案和分配方案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上提交表決。分配方案應對財產分配后可能出現的問題明確處理意見,并由破產企業(yè)股東對其負有法定義務的事項作出承諾。財產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兩次討論未獲通過,但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方案合法合理、切實可行的,可以依職權裁定通過。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法院裁定確認,且主要財產已分配完畢,管理人可在通過財產分配方案的裁定作出同時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存在未決訴訟或仲裁等事項的,管理人在上述事項處理完畢前仍應執(zhí)行職務。 破產程序終結后2年內發(fā)現有依法應當追回的財產或者有應當供分配的其他財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追加分配。 27.適用快速審理機制的破產案件,管理人應自破產程序終結后5日內,持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書,向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28.適用快速審理機制的破產案件,對應當公告的事項可以通過合并公告的方式減少公告次數,公告應當在全國企業(yè)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以及受理法院官方網站發(fā)布,并在受理法院公告欄刊登。 29.進行快速審理的破產案件,可以采用電話、短信、微信、電子郵件、傳真等簡便方式傳喚相關人員、送達除民事裁定書以外的法律文書。 五、工作保障 30.破產案件各項信息、各流程環(huán)節(jié)操作均應錄入全國法院破產重整案件法官工作平臺。 31.適用快速審理機制審理的破產案件,可以按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在依法計算訴訟費用的基礎上再減半收取。 債務人無財產或者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的破產案件,經管理人提出申請,可以免交訴訟費用。 32.各級人民法院應當積極協調本地政府,保障“無產可破”企業(yè)和破產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企業(yè)的破產費用,與政府有關部門通力配合,協同快速推進企業(yè)破產清算工作。 33.人民法院立案、破產審判、執(zhí)行、司法技術等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為破產案件快速審理提供便利。 34.各級人民法院要依法維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因期限縮短、環(huán)節(jié)縮減而影響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與政府有關部門、破產管理人共同做好各方面風險防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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