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的管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擴建、改建各類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工程的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工作。 36-12-1-1 竣工驗收條件 竣工驗收應符合下列條件: 1.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達到竣工標準; 2.施工單位在工程完工后,對工程質量進行了全面檢查,確認工程質量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guī)定,符合設計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報告; 3.勘察、設計單位對勘察、設計文件及施工過程中由設計單位參加簽署的更改原設計的資料進行了檢查,確認勘察、設計符合國家規(guī)范、標準要求,施工單位的工程質量達到設計要求,并提出工程質量檢查報告; 4.對于委托監(jiān)理的工程項目,監(jiān)理單位在施工單位自評合格,勘察、設計單位認可的基礎上,對竣工工程質量進行了檢查并核定合格質量等級,提出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5.有完整的工程項目建設全過程竣工檔案資料; 6.建設單位已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有工程款支付證明; 7.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簽署了工程質量保修書; 8.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是否符合規(guī)劃設計要求進行了檢查,并出具認可文件; 9.有公安消防、環(huán)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 10.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等有關部門要求整改的質量問題全部整改完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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