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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后患精神病對其罪行是否應當負刑事責任

       wtq豹王 2019-01-30

      在很多時候,有一些人犯罪是因為他的精神疾病,那么發(fā)生精神疾病的人犯罪之后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相關的規(guī)定是怎樣的下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大律師網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犯罪后患精神病對其罪行是否應當負刑事責任

      法律咨詢:

      有的人犯殺人罪后,經精神病院鑒定,認為是精神病患者,但從他在羈押中的情況看,似無異常表現(xiàn)。對這樣的被告人,可否判處死刑有的人犯罪時精神正常,犯罪后患精神病,對其罪行應不應當負刑事責任

      律師解答:

      經過鑒定,認為患精神病的人,在他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的,依照刑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不負刑事責任,不應對其判處刑罰,更不能判處死刑。人民法院如果對原鑒定有懷疑,可以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的規(guī)定,再次送請鑒定。經過復驗,如果確定此人不是精神病人,或者雖是間歇性的精神病人、但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依照刑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須按照法律規(guī)定判刑;罪該處死的,可以判處死刑。犯罪的時候精神正常,犯罪后患精神病的人,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負刑事責任。

      相關法律知識:

      適用罪名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8.放火罪

      9.決水罪

      10、爆炸罪

      11.投毒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第1、2條)

      12.投放危險物質罪

      13.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4.破壞電力設備罪

      如何認定犯罪后患精神病者的刑事責任

      一、案情

      被告人XX甲,男,31歲,工人。

      XX甲多次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巨大,被抓獲。XX甲家族中有精神病史,但其本人精神一直正常。在法庭審理過程中,XX甲精神分裂,失去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

      二、問題

      ⒈犯罪時精神正常,犯罪后患精神病失去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是否應負刑事責任

      ⒉對犯罪后未經審判或審判正在進行中患精神病者,應如何處置

      三、研討

      按照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刑事責任能力的本質內容是犯罪能力,而不是刑罰能力。犯罪能力,是指在實施犯罪行為時,行為人具有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刑罰能力,即受刑能力,是指行為人在接受刑罰懲罰時具有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

      刑罰能力,是西方刑法學新派從防衛(wèi)社會的目的出發(fā)提出的刑事責任能力學說。這一學說認為,刑事責任的本質是社會責任,即對具有人身危險性的人應當采取適當?shù)纳鐣佬l(wèi)措施。因此,刑事責任能力并不是行為人構成犯罪的能力,而是一種受刑能力,即通過處以刑罰可達到防衛(wèi)社會的刑罰目的的能力。刑罰能力不是犯罪成立的要件,而是區(qū)別適用社會防衛(wèi)措施中的刑罰還是保安處分的標準。對于有刑罰能力的,施以刑罰;對于無刑罰能力的,應施以保安處分。

      XX甲在實施盜竊行為時,無精神病,能夠辨認和控制自己的行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所以XX甲對其盜竊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是,XX甲在庭審過程中精神分裂,失去了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那么對XX甲能否繼續(xù)審判并定罪量刑呢對于這種在有責任能力的狀態(tài)中實施犯罪、但在法院判決前已患精神病因而喪失責任能力者的刑事責任追究問題,一些國家的刑事立法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例如,1960年《蘇俄刑法典》第11條第2款規(guī)定:“對于雖然在有責任能力的狀態(tài)中犯了罪,但在法院判決前已患精神病而不能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人,也不得適用刑罰,對于這類人,根據法院決定可以采用醫(yī)療性的強制方法,待他痊愈時再處以刑罰。”1996年《俄羅斯聯(lián)邦刑法典》第21條第2款規(guī)定:“對處于無刑事責任能力狀態(tài)中實施刑事法律所規(guī)定的危害社會行為的人,法院可以判處本法典規(guī)定的醫(yī)療性強制方法?!?961年《蒙古刑法典》第7條第2款也有類似的規(guī)定。另一些國家的刑事立法對此未作明確的規(guī)定,但在司法實踐中都暫時中止審理而待其責任能力恢復后再予以刑事追究。我國刑法對此雖然沒有規(guī)定,但是司法實踐仍然必須考慮XX甲喪失應訴能力和刑罰能力的情況。XX甲在庭審過程中精神分裂,失去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不能否定其精神正常時候的犯罪,但是他已經失去了應訴能力和刑罰能力,所以不能對XX甲繼續(xù)進行庭審并進而定罪量刑以及行刑。實踐中的具體做法是,暫時中止對XX甲的審判,待其精神恢復正常,具有了應訴能力和刑罰能力以后,再行起訴和審判。當然,如果待XX甲精神恢復正常時,其盜竊罪已過追訴時效,就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如果是精神疾病的患者發(fā)生了犯罪行為,那么一般情況下是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在判斷犯罪嫌疑人是否為精神疾病的時候,需要對其進行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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