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涉APP出行平臺交通事故案件日益增多,為統一此類新型案件裁判思路,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民六庭近期組織召開了專家研討會,總結了該類案件亟需解決的難點問題: 一是平臺公司與注冊司機之間的關系如何界定。目前存在勞動關系說、勞務關系說及新型經濟合作關系說等觀點;二是平臺公司承擔何種責任。目前存在用人單位替代責任說、連帶責任說及補充責任說等觀點;三是對于私家車從事網約車運營的,保險公司能否依據商業(yè)三者險相應條款拒賠。一種觀點認為保險公司可以依據合同免責條款拒賠,另一種觀點認為在政策過渡期內應積極發(fā)揮第三者責任保險的風險轉移功能,保險公司不能拒賠;四是平臺公司采取勞務派遣、集中租賃等外包經營模式時,相應責任由實際經營公司承擔還是由平臺公司承擔;五是注冊司機擅自委托或外借賬號的,平臺公司應否承擔責任。一種觀點認為平臺公司應當保證線上、線下從業(yè)人員一致性,因平臺出行業(yè)務造成他人受損的,平臺公司對外應當承擔責任。另一種觀點認為在上述情形下,平臺公司無法對實際駕駛人進行管理和約束,故不應承擔責任。 海淀法院民六庭認為在確定責任承擔規(guī)則時,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是應權衡受害人、注冊司機、平臺公司各方利益,側重于受害人救濟,兼顧新業(yè)態(tài)發(fā)展。受害人合法權益需要保障,交通安全秩序需要維護,但也要考慮注冊司機等從業(yè)人員的利益,以及平臺公司背后互聯網新業(yè)態(tài)發(fā)展的需求,在確定侵權責任承擔規(guī)則時應當全面加以衡量。 二是應注意APP出行平臺具有不同于APP購物平臺的新特征。目前的APP出行平臺在制定交易價格、參與利潤分配以及保險分擔機制等諸多方面不同于漸臻成熟的APP購物平臺,故在確定侵權責任承擔規(guī)則時應當予以區(qū)別考量,不宜簡單參照適用。 三是應針對出行平臺不同業(yè)務確定相應的責任承擔規(guī)則。出行平臺不僅有網約車業(yè)務,可能還經營出租車、代駕、順風車等多種類型的業(yè)務,不同業(yè)務的經營特點、利益分配模式不完全相同,應當從受害人救濟、風險開啟程度、風險控制能力、風險轉移能力、經濟收益劃分以及行業(yè)發(fā)展利益六個方面進行綜合考量,確定不同的責任承擔規(guī)則。 四是在責任承擔順位上,應當體現“保險賠付機制+平臺賠付機制+平臺追償機制”的賠付思路。隨著我國保險制度日漸完善,平臺公司和注冊司機可以通過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商業(yè)保險、承運人責任險、承運集團責任險、代駕責任險等轉移風險,故在確定責任承擔規(guī)則時,應倡導保險先行理念,盡量通過保險解決各方問題。 在上述原則基礎上,海淀法院民六庭提出了此類案件的裁判思路: 一是平臺公司與注冊司機之間不宜直接認定為傳統的勞動關系。新業(yè)態(tài)改變了傳統的用工模式,在現階段尚無明確的法律法規(guī)界定二者關系的情形下,考慮到勞動保障、工傷認定等多層次復雜因素,目前不宜將平臺公司與注冊司機的關系直接認定為傳統的勞動關系,可以考慮將其認定為一種新型用工關系,在法律特征上更貼近于事實上的勞務關系。 二是以“責任保險+平臺賠付”為基本責任承擔規(guī)則。針對目前最常見的網約車和代駕業(yè)務,應當由責任保險先行賠付,不足的部分可以考慮由平臺公司承擔替代責任或連帶責任,平臺公司實際賠償后可以向相關責任人追償。 三是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的問題應當尊重合同約定。應依法審查相應免責條款效力,保險公司可以根據合同約定免除賠償責任。鑒于網約車管理辦法將于近期正式施行,政策過渡期的問題不會長期困擾審判實踐,不宜因此而突破商業(yè)保險合同的審理原則。 四是平臺公司采取外包經營模式的,仍需承擔責任。實踐中平臺公司可能采取勞務派遣、集中租賃等外包經營模式,但出行業(yè)務系以平臺名義進行,故平臺公司與相關公司之間的經營關系并不能對抗第三人,第三人有理由要求平臺公司承擔相應責任。 五是注冊司機擅自委托或出借賬號的,平臺公司仍應承擔責任。網約車管理辦法將平臺公司界定為承運人,平臺公司應當保證線上、線下從業(yè)人員的一致性,對注冊司機有監(jiān)管、審核、培訓義務,以確保運營安全。故在注冊司機擅自委托或出借賬號的情形下,平臺公司仍應承擔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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