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2017)京0113民初6023號裁定 應予再審的事實與理由 申訴人:楊盛華,男,漢族,1949年5月30日出生,北京市人,北京市順義區(qū) 東方太陽城萬晴園93號樓2門402號房屋業(yè)主,住該處,已退休,身份證 號110110194905301513,電話:13801073034。 被申訴人:北京順欣陽光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順義區(qū)東方太陽城萬 晴園102號,組織機構代碼為74260427-6,法定代表人陳軍,董事長。 申訴人因與被申訴人北京順欣陽光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物業(yè)服務合同糾紛案,不服(2017)京0113民初6023號民事裁定書(見證據(jù)36)、(2017)京03民終10140號民事裁定書(見證據(jù)37)和(2017)京民審3945號民事裁定書(見證據(jù)38)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 依法撤銷(2017)京0113民初6023號裁定(下稱6023號裁定)、(2017) 京03民終10140號民事裁定(下稱10140號裁定)和(2017)京民申3945號民事裁定(下稱3945號裁定),指令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申訴的法定事由: 一,3945號裁定故意不理睬不評判(依法必須評判)我提出的依法應予再審的申訴理由,仍違法以重復起訴為由維持原裁定,是錯誤的。 二,原裁定違背本案證據(jù)已足以證明共用部位漏水和共用部位防水層破損脫落裸露大片水泥屋面需立即維修的基本事實,錯誤的以漏水原因須進行鑒定、我不申請鑒定和未提交新證據(jù)為由駁回訴訟。依據(jù)民訴法第二百條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jù)證明的,應予再審”規(guī)定,應予再審。 三,原裁定在前訴未作實體裁判情況下以構成重復起訴為由駁回訴訟,違反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依據(jù)民訴法第二百條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應予再審”的規(guī)定,應予再審。 申訴的事實與理由: 一,3945號裁定故意不理睬不評判(依法必須評判)我提出的依法應予再審的申訴理由,仍違法以重復起訴為由維持原裁定,是錯誤的。 (1)3945號裁定不顧前訴(9451號)裁定未做實體裁判和本案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并不否定前訴裁判結果的事實,僅以“本案起訴與前訴在當事人、訴訟標的、訴訟請求等方面均無不同”為由就認定本案構成重復起訴,違反《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 (2)3945號裁定故意不理睬、不評判(依法必須評判)我提出的案件證據(jù)足以證明共用部位漏水故不需鑒定漏水原因,不需新證據(jù)證明漏水的符合再審條件的申訴理由,違反了審判監(jiān)督部門應對申請人提出的監(jiān)督理由是否成立,進行審查和評判的法定職責。說明我的申請理由事實清楚,理由充分。該決定書既沒有理由反駁,又不愿意支持,只得違反職責不予評判。 二,原審裁定違背本案證據(jù)足以證明共用部位漏水和防水層破損有大片脫落裸露水泥屋面需立即維修,不需鑒定和新證據(jù)的基本事實,錯誤的以漏水原因須進行鑒定、我不申請鑒定和未提交新證據(jù)為由駁回訴訟。依據(jù)民訴法第二百條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jù)證明的,應予再審”規(guī)定,應予再審。 1、本案證據(jù)足以證明共用部位是向廚房漏雨主要部位,故原審認定本案需鑒定漏水原因和需新證據(jù)證明漏水是缺乏證據(jù)證明的。 402室廚房屋頂上方只有共用部位和401室露臺兩個部份。法庭在401室露臺內(nèi)蓄水做閉水試驗的結果證明:露臺蓄滿水(相當于下大雨)時,露臺單獨向廚房漏水的流速約為:1.6秒/滴。2015.7.19廚房漏雨錄像證明:下大雨時401室露臺和共用部位共同向402室廚房漏水的流速為不斷流的水柱。其中超過1.6秒/滴的漏水都應是來自共用部位的漏水。 對共用部位是向402室廚房漏雨主要部位的證明過程。 (1)402室廚房屋頂上方只有共用部位和401室露臺兩個部份。廚房屋頂漏雨只能來自共用部位或者401室露臺(見證據(jù)1)。 (2)法庭于2015年9月14日至16日組織在401室露臺內(nèi)蓄水做測試漏水原因的閉水試驗。試驗結果直接證明:露臺蓄滿水(相當于下大雨)時,露臺單獨向廚房漏水的流速約為:1.6秒/滴(即149滴/4分鐘)。證明過程如下: 1 2015年9月14日現(xiàn)場筆錄直接證明:在401室露臺蓄水試驗之前,402室廚房原有漏水滴速約為4分鐘/滴。 2015年9月14日現(xiàn)場筆錄(見證據(jù)7)的相關內(nèi)容如下: “法官?就涉訴房屋廚房排水管、通氣管與屋頂連接處漏水原因進行現(xiàn)場閉水實 驗。自上午約9:30開始,下午14:00放滿水,中午11:00—12:00工人休息停放一小時。上午李律師在現(xiàn)場時(注:露臺未蓄水之前),查看滴水處,漏水滴速約為4分鐘一次。下午14時20分時(注:露臺剛蓄滿水時)查看,漏水滴速約為20秒一次,雙方什么意見? 雙方當事人:認可。” 2 2015年9月16日現(xiàn)場筆錄直接證明:在401室露臺蓄水48小時(相當于下大雨)時,402室廚房漏水滴速為平均1.6秒/滴。 2015年9月16日現(xiàn)場筆錄(見證據(jù)8)的相關內(nèi)容如下: “法官:今天就涉訴房屋廚房排氣管與屋頂連接處漏水情況進行現(xiàn)場勘查,現(xiàn)場情況為存在漏水現(xiàn)象,滴速為平均1.6秒每滴。雙方什么意見? 雙方當事人:認可?!?/SPAN> 3 2015年9月14日現(xiàn)場筆錄和2015年9月16日現(xiàn)場筆錄共同推斷證明:在對401室露臺內(nèi)做蓄水試驗的前后,402室廚房漏水的滴速由約為4分鐘/滴(即1滴/4分鐘)增加為平均1.6秒/滴(即150滴/4分鐘)。 根據(jù)(A+B)-A=B的邏輯定律,可以推斷:401室露臺蓄滿水(相當于下大雨時)后,其向402室廚房漏水的流速為:150滴/4分鐘—1滴/4分鐘==149滴/4分鐘。從而證明: 相當于下大雨時401室露臺向402室廚房漏水的流速約為:1.6秒/滴(即149滴/4分鐘)。 (3) 2015.7.19廚房漏雨錄像光盤(見證據(jù)9),可以直接證明:下大雨時401室露臺和共用部位共同向402室廚房漏水的流速為不斷流的水柱。 (4)根據(jù)(A+B)-A=B的邏輯定律,從下大雨時401室露臺和共用部位共同向402室廚房漏水的流速(不斷流的水柱)中減去相當于下大雨時露臺單獨向402室廚房漏水的流速(約1.6秒/滴),剩余的就是下大雨時共用部位單獨向402室廚房漏水的流速(為減去1.6秒/滴后的不斷流的水柱)。 從而證明下雨時共用部位是向402室廚房漏雨的主要部位。 2、我一審提交的證據(jù)8--2012年7月402室房頂西側照片(見證據(jù)33)足以證明共用部位防水層脫落裸露大片水泥屋面需立即維修,故本案不需鑒定漏水原因,不需新證據(jù)證明漏水。 我一審提交的證據(jù)8--2012年7月402室房頂西側照片(見證據(jù)33)證明402室房頂西側南部共用部位的防水層早已破損脫落,裸露出大片水泥屋面需立即維修的情況。按此基本事實本案不需要通過鑒定漏水原因,通過新證據(jù)確定是否維修共用部位的防水層。 3、在被告不認可原告證據(jù)真實但無相反證據(jù)情況下,一審法庭不確定爭議焦點,不認定證據(jù)效力,不查證爭議事實,便決定進行鑒定漏水原因,違反審判規(guī)則。 在我出示的證據(jù)可以證明共用部位漏水,可以證明共用部位防水層破損脫落裸露大片水泥屋面需立即維修,故本案不需鑒定漏水原因時,被告不認可我出示證據(jù)是爭議房屋的證據(jù),但不提交相反證據(jù)的情況下。一審法庭不歸納爭議焦點,不確定證據(jù)的證明效力,不履行查證爭議事實(到現(xiàn)場對照查看就可分清是非)的職責,便決定案件審理的下一步是對漏水原因和部位進行鑒定,明顯違背審理案件的合理需要,明顯違背法官的審判職責,明顯違反法庭審判規(guī)則的程序。 三,原裁定在前訴未作實體裁判情況下以構成重復起訴為由駁回訴訟,違反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依據(jù)民訴法第二百條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應予再審”的規(guī)定,應予再審。 1,9451號裁定沒有對該案當事人之間的爭議事實做出認定,也沒有對該案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益糾紛做出實體裁判。 9451號裁定是以“在經(jīng)本院釋明,楊盛華堅持不再就漏水原因申請鑒定的情況下,導致訴訟無法繼續(xù)進行。因此,對于原告提起的本案訴訟,應當予以裁定駁回”為由,以該案本身的訴訟程序理由裁定駁回起訴的。該裁定既沒有對9451號案件訴訟請求所涉及的事實爭議和民事權益糾紛(如:共用部位是否向402室廚房漏水?被告應否承擔維修共用部位漏水的費用?被告應承擔多少維修共用部位漏水的費用?如何確定維修共用部位防水的維修機構?等等?)做出任何事實認定;也沒有對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益糾紛做出任何實體裁判。 2,根據(jù)民訴法不得重復起訴的立法本意,本案不構成重復起訴。 民訴法規(guī)定不得重復起訴的立法本意是為了貫徹:對一案爭議事實的認定和權利糾紛的裁判,只能有一個有法律效力裁判的“一事不二理”法制原則。而不是為了簡單的限制后訴案件的當事人、訴訟標的和訴訟請求不得與前訴案件相同。更不是在前訴裁判并沒有對前訴的事實爭議和權利糾紛做出有法律效力的裁判結果時,后訴也不得對沒有生效裁判處理過的、前訴未曾解決的事實和權利爭議提出訴訟。按照民訴法對重復起訴的立法本意,只要前訴的事實爭議和權利糾紛已經(jīng)有生效的裁判做出了實體裁判,就不能對前訴的事實爭議和權利糾紛再次提起訴訟;但是在前訴的事實爭議和權利糾紛沒有得到有法律效力的實體裁判時,后訴是可以對沒有被生效裁判處理和實體裁判過的前訴事實爭議和權利糾紛再次起訴并取得有法律效力的實體裁判的。 3,根據(jù)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本案不構成重復起訴。 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就已經(jīng)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三)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當事人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jīng)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按照上述規(guī)定:當事人就已經(jīng)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再次起訴,或者在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認定這兩種情況是否構成重復起訴的條件是不同的: 第一種情況:當事人就已經(jīng)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再次起訴的,如果同時符合上列規(guī)定第(一)(二)項和第(三)項中的“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之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 也就是說:凡是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就已經(jīng)提起訴訟的事項再次起訴的,因為此時前訴尚未有裁判結果,區(qū)別兩案是否重復(相同)的標準只能是二者的當事人、訴訟標的和訴訟請求是否相同。如果兩案的當事人、訴訟標的和訴訟請求都相同的話,即可認定是相同的案件,構成重復起訴。 第二種情況:當事人就已經(jīng)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的,只有同時符合上列規(guī)定第(一)(二)項和第(三)項中的“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之條件的,才能構成重復起訴。 也就是說:當事人在(前訴)裁判生效后就已經(jīng)提起訴訟的事項再次起訴的,認定其構成重復起訴,不僅需要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及訴訟標相同的條件,還必須有“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的條件。 生效的前訴裁判對前訴訴訟請求的裁判結果可以分為兩種結果: 第一種結果:是生效的前訴裁判對前訴訴訟請求所主張的民事權益做出了裁判結果。即前訴裁判對前訴的訴訟請求做出了認定爭議事實和處理權利義務糾紛的裁判結果。也就是說,前訴的訴訟請求已得到有法律效力裁判的處理和解決。在此種情況下,后訴與前訴相同的訴訟請求就會與前訴裁判的裁判結果不同(即在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的裁判結果)而構成重復起訴。 第二種結果:是生效的前訴裁判只對前訴自身做出訴訟程序方面的裁定,并沒有對前訴訴訟請求所主張的民事權益做出裁判結果。即前訴的裁判結果并未對前訴的訴訟請求做出認定事實爭議和處理權利糾紛的實體判決(即沒有處理和解決前訴當事人之間的事實爭議和權利糾紛)。也就是說,前訴的訴訟請求沒有得到有法律效力裁判的處理和解決。在此種情況下,后訴與前訴主張相同民事權益的訴訟請求,就不可能在實質上否定僅對前訴本身做出程序方面裁定的前訴裁判結果,從而不符合構成重復起訴的條件。 如果將前訴的裁判結果只涉及前訴本身的訴訟程序,而沒處理前訴訴訟請求所主張民事權利的后訴也作為重復起訴處理的話,就會在實際上剝奪此類后訴案件糾紛的全部司法救濟途徑(即:前訴未對此類案件的事實爭議和權利糾紛做出裁判;后訴又不能受理此類案件,不能對此類案件的事實爭議和權利糾紛做出裁判)。就會在實際上剝奪此類后訴案件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就會使此類后訴案件的事實爭議和權利糾紛永遠得不到生效裁判的處理和解決。就會違反社會主義的平等法制原則在實際上把此類后訴案件糾紛的解決錯誤地排除出司法救濟的范圍。 4,如果不采信我對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含義的理解。應由最高法院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的必要條件予以解釋說明,并以最高法院的釋法意見為準處理本案爭議。 釋法的具體請求:在前訴的裁判結果只對前訴的訴訟程序做出程序裁定,未對前訴訴訟請求所主張民事權益做出認定爭議事實和處理民事權益糾紛的實體裁判(即未處理及解決前訴當事人之間民事權益糾紛)的情況下,后訴的當事人、訴訟標的及訴訟請求與前訴相同時,是否對前訴構成重復起訴? 5,如果僅因本案的當事人、訴訟標的和訴訟請求與9451號案相同,就以重復起訴為由駁回本案起訴的話,本案當事人之間民事糾紛的實體權利義務糾紛將會因此而喪失法律救濟的所有途徑(既不能通過再審解決,又不能通過再次起訴解決);將會因此而剝奪當事人依法解決民事糾紛的訴訟權利;將會因此違背司法為民的原則;將會因此給社會秩序穩(wěn)定添加不利因素。 綜上所述,6023號裁定和10140號裁定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撤銷,指令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申訴人楊盛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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