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 婚前檢查 艾滋病 法律責任 簡要案情 方男和王女經(jīng)人介紹后相識相戀,二人在辦理結婚登記前做了婚前檢查,各項檢查均顯示不存在不宜結婚的健康狀況?;楹蟛痪茫侥邪l(fā)現(xiàn)王女早就患有艾滋病,但婚檢部門卻未能查出。方男覺得自己娶了患有艾滋病的妻子是由于婚檢部門的檢查不當導致的,于是,一紙訴狀狀告婚檢部門,請求法院判令婚檢部門賠償其彩禮和精神損失費等費用。 不同觀點 對于婚檢部門是否應擔責,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婚檢部門應對未檢出一方患有艾滋病擔責。理由是婚姻登記前到婚檢部門進行婚檢的目的就是為了排除存在無效婚姻的情形,即排除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但是本案中婚檢部門未查出王女患有間歇性艾滋病,婚檢部門存在過錯,故婚檢部門應當承擔責任。 第二種觀點認為,婚檢部門不存在過錯,不應當對未檢出一方患有艾滋病而擔責。理由是婚檢部門對雙方當事人的婚前健康檢查一般都是常規(guī)性的檢查,并不能排查出各種疾病?;闄z部門已經(jīng)進行常規(guī)檢查,并無過錯,無須承擔責任。 具體分析 筆者較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中的婚檢部門不存在過錯。從我國《婚姻法》的角度而言,艾滋病并非屬于“禁止結婚的疾病”。艾滋病的診斷需要依靠病人的病史和臨床表現(xiàn),如果在進行婚檢時,作為婚檢的一方當事人并沒有出現(xiàn)任何艾滋病癥狀,而且否認自己有艾滋病史,并在婚前醫(yī)學檢查表中親筆簽名,則婚檢部門難以確診。 第二,本案中的婚檢部門已經(jīng)盡了自己的檢查職責。婚檢部門根據(jù)病人的病史和臨床表現(xiàn)作出有無艾滋病的診斷,其行為已經(jīng)盡了自己的檢查職責,婚檢者不能強求婚檢機構到每個婚檢者的家里調查核實具體情況,因為讓婚檢機構到每個前來婚檢者的家庭去調查其有無既往病史,這顯然不符合實際。再者婚檢部門未能及時檢查出王女系HIV感染者,與方男決定是否與女方締結婚姻、是否支付彩禮、是否造成相應損失均無直接因果關系,因此本案中的婚檢部門并沒有過錯?;闄z者自述是否真實的風險應該由婚姻當事人自己承擔。 綜上,筆者認為婚檢部門不存在過錯,不應當對未檢出一方患有艾滋病而擔責。 本文來源于:中國法院網(wǎng)|作者:賴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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