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銷售與兼營兩個概念很容易混淆,它們在增值稅處理上是不一樣的,稍不留神就會釀成稅務風險。下面就舉兩個例子說說這兩個概念的區(qū)別。 例一:王先生在某商場買了一部電梯,花了100,000元,該商場提供電梯上門安裝,收費2000元。 例二:李先生也在這個商場買了一臺液晶電視,花了2000元,該商場提供運輸服務,可將電視機送貨上門,另行收費100元。 對該商場而言,賣電梯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屬于混合銷售;賣電視提供運輸服務屬于兼營。 混合銷售是一項銷售中同時包括高低稅率的增值稅應稅業(yè)務,如例一,賣電梯就要負責安裝好,賣電梯與裝電梯是一貫的。兼營則是兩項業(yè)務,如例二,銷售電視的同時提供運輸服務,運輸服務完全可以獨立,只是這兩項服務由一家商場提供而已。 對于兼營行為,如果會計能夠分開核算,可以依據(jù)交付類別按高低稅率分別計算增值稅。如上例,賣電視的增值稅稅率16%,提供運輸服務的增值稅稅率10%。如果會計做賬時不能把兼營行為分開核算,稅務將從高征稅。 混合銷售一般看業(yè)務的主體是什么。如果是以產品為主,則從高繳納增值稅;如果是服務為主,則從低繳納增值稅。例一中的電梯安裝需要從高按16%計算增值稅。再如,我們找物業(yè)公司上門提供修理服務,在修理過程中使用的零配件如果單獨收費,就可以比照維修服務從低按6%計算增值稅。 對兼營行為做稅收籌劃比較容易,在簽訂合同時將兩種或多種銷售行為分開,會計核算時分別確認收入即可。 混合銷售復雜一些,不能將之與兼營混淆籌劃稅負。以貨物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為主的混合銷售,稅率從高計算增值稅,嚴格來講,不能通過會計做賬分開確認收入來分項計稅。 對混合銷售有什么好的稅收籌劃方法嗎? 如果一項業(yè)務同時有商品交付和服務交付的,我建議企業(yè)不妨另外注冊一家服務公司,以兩個主體分別與客戶簽訂銷售合同與服務合同。 政策速達 判斷混合銷售行為需要把握住的原則是,貨物和服務是有內在關聯(lián)性的,因為你買電器了,我才提供送貨的服務,這就是一項銷售行為。如果商場就有一個送貨門市部,無論是否在本商場買貨,只要出運費,都提供送貨服務,這種情況就是兼營行為了。 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三條的規(guī)定,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項目,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按照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四十條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