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于互聯(lián)網) 一 寫在前面 21世紀以來,經濟高速發(fā)展,公司規(guī)模不斷發(fā)展與壯大,隨之而來的是,公司對資本的需求日漸增強。而對于公司來說,最常用的擴充資本的方式便是發(fā)行新股。發(fā)行新股在滿足公司資本需求的同時,既可以不用像舉債似的還本付息、增加公司的財務負擔,又可以減少公司的融資成本、降低經營風險。然而,發(fā)行新股也存在著可能稀釋公司原有股東股權比例的問題,這就意味著亟需一項制度來保障公司股東的該項權利。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yōu)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優(yōu)先認繳出資的除外。該規(guī)定賦予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優(yōu)先認繳權。然而在實踐中人們對股東優(yōu)先認繳權行使條件的理解出現了分歧。本文探討的問題便是當有限公司增資擴股時,原股東對其他股東放棄認繳的增資份額是否享有優(yōu)先權? 二 案情簡介 1997年3月,血液中心與裝卸公司、海螺公司共同出資成立黔峰公司,注冊資金為5500萬元。1999年3月,三股東經協(xié)商一致,對持股比例進行了調整,變更為裝卸公司持股50%、海螺公司持股32%、血液中心持股18%。
2000年4月21日,貴陽市人民政府作出筑府通〔2000〕32號批復,明確從2000年4月19日起,黔峰公司原國家股股權代表由裝卸公司變更為友誼集團,友誼集團及其股東將在兩年內逐步以其自有資本收購、置換市財政在黔峰公司的全部國家股本。2000年5月24日,裝卸公司將其持有的黔峰公司的全部股權作價1184萬元轉讓給友誼集團。2001年7月20日,海螺公司將其所持有的黔峰公司的32%的股權全部轉讓給友誼集團。至此,友誼集團持有黔峰公司82%的股權,血液中心持有18%。
后經多次轉讓,黔峰公司股權比例變更為大林公司持股54%、益康公司持股19%、億工盛達公司持股18%、友誼集團持股9%。每次變更黔峰公司股權均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并先后多次對公司章程進行了相應修改。 (圖片來源于互聯(lián)網) 友誼集團在根據筑府通〔2000〕32號批復收購黔峰公司國有股權時,因資金不足,友誼集團董事會于2000年4月28日形成決議,同意捷安公司出資296萬元,以友誼集團的名義代購黔峰公司股份9%,以后適當時再辦理更名手續(xù)。在友誼集團2000年5月24日與裝卸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后,捷安公司于同日向友誼集團交付了296萬元,用于購買黔峰公司股權。此后,捷安公司相關人員進入了黔峰公司董事會,并出席股東會會議。
2005年6月29日,黔峰公司召開股東會暨董事會,會議成立了黔峰公司新一屆股東會,股東單位及股權比例為大林公司54%、益康公司19%、血液中心18%、捷安公司9%。同日,黔峰公司新一屆股東會召開會議并形成決議,再次明確了上述股東單位及股權比例。
為了完善股權登記手續(xù),友誼集團與捷安公司于2007年2月2日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并上報貴陽市國資委批準后即在工商部門辦理相關變更登記手續(xù),變更過戶給捷安公司。4月6日,貴陽市國資委批復同意友誼集團將名義上持有的黔峰公司的9%的股權及其衍生權益和責任變更過戶給捷安公司。之后,由于股東之間就增資擴股事宜發(fā)生爭議,變更登記事項被擱置至今。
2007年5月28日,黔峰公司召開臨時股東會,對擬引入戰(zhàn)略投資者,按每股2.8元溢價私募資金2000萬股,各股東按各自的股權比例減持股權,以確保公司順利完成改制及上市的方案再次進行討論。會議形成決議:公司增資擴股2000萬股,引進外部戰(zhàn)略投資者;大林公司、益康公司、億工盛達公司均同意增資擴股,且放棄認繳的增資份額總計1820萬股,轉由新引進戰(zhàn)略投資者認購,同意占比為91%;同意捷安公司按9%股比及本次私募方案的溢價股價增持180萬股。贊成100%。5月29日,大林公司、益康公司、億工盛達公司、捷安公司股東代表均在決議上簽字,其中,捷安公司代表在簽字時特別注明“同意增資擴股,但不同意引入戰(zhàn)略投資者”。同日,捷安公司向黔峰公司要求對其他股東放棄的認繳份額行使優(yōu)先認購權。
5月31日,捷安公司將其180萬股的認繳資金繳納到黔峰公司賬上,并再次致函黔峰公司及各股東,要求對其他股東放棄的出資份額行使優(yōu)先認購權,未獲其他股東及黔峰公司同意。
另查明,黔峰公司的原始章程對公司增資時出資份額的認繳問題未作規(guī)定。 (圖片來源于互聯(lián)網) 三 裁判要旨 我國《公司法》并沒有直接規(guī)定股東對其他股東放棄的認繳出資比例增資份額有無優(yōu)先認購權,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完全可以有權決定將股東對其他股東放棄的認繳出資有無優(yōu)先認購權的問題的決斷方式交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從而依據公司章程規(guī)定方式作出決議,該決議合法有效,股東應當遵循。因此,當公司章程對該問題并無規(guī)定,且依法做出的股東會決議將股東放棄認繳的增資份額轉由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認繳,其他股東主張優(yōu)先認繳的,法院不予支持。 四 律師解讀 1、《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yōu)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yōu)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2、《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guī)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圖片來源于互聯(lián)網) 3、如果公司在制定章程時,對于未來是否會引進外來投資者有比較確定的判斷,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設置相應的條款,賦予或者不賦予股東對其他股東放棄認繳權的增資份額的優(yōu)先認購權。比如,公司在成立之初即確定以后不打算引進外來投資者,則可以在章程中直接規(guī)定:原股東對其他股東放棄的認繳的增資份額擁有優(yōu)先認購權,這樣可以避免增資擴股時因其他股東放棄認繳增資份額而“引狼入室”。 五 法院判決 以下為最高法院在(2009)民二終字第3號民事判決書中“本院認為”部分就有限公司增資擴股時,原股東對其他股東放棄認繳的增資份額是否享有優(yōu)先權的問題的闡述:
我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yōu)先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直接規(guī)定股東認繳權范圍和方式,并沒有直接規(guī)定股東對其他股東放棄的認繳出資比例增資份額有無優(yōu)先認購權,也并非完全等同于該條但書或者除外條款即全體股東可以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優(yōu)先認繳出資的除外所列情形,此款所列情形完全針對股東對新增資本的認繳權而言的,這與股東在行使認繳權之外對其他股東放棄認繳的增資份額有無優(yōu)先認購權并非完全一致。對此,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完全可以有權決定將此類事情及可能引起爭議的決斷方式交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從而依據公司章程規(guī)定方式作出決議,當然也可以包括股東對其他股東放棄的認繳出資有無優(yōu)先認購權問題,該決議不存在違反法律強行規(guī)范問題,決議是有效力的,股東必須遵循。只有股東會對此問題沒有形成決議或者有歧義理解時,才有依據公司法規(guī)范適用的問題。
即使在此情況下,由于公司增資擴股行為與股東對外轉讓股份行為確屬不同性質的行為,意志決定主體不同,因此二者對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要求不同。在已經充分保護股東認繳權的基礎上,捷安公司在黔峰公司此次增資中利益并沒有受到損害。當股東個體更大利益與公司整體利益或者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與公司發(fā)展相沖突時,應當由全體股東按照公司章程規(guī)定方式進行決議,從而有個最終結論以便各股東遵循。至于黔峰公司準備引進戰(zhàn)略投資者具體細節(jié)是否已經真實披露于捷安公司,并不能改變事物性質和處理爭議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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