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乘坐某汽車公司的客運車回家,隨身攜帶自己剛剛購買的一臺價值為5000元的筆記本電腦,有發(fā)票可以證明購買的時間和金額,王某上車時隨手將電腦放在行李架子上,但是并沒有告知乘務員自己帶有貴重物品,當汽車進站時,王某突然發(fā)現(xiàn)筆記本電腦不翼而飛,他四處尋找未果后到汽車公司內(nèi)與工作人員進行協(xié)商,要求汽車公司賠償自己的損失,汽車公司以不存在過錯為由拒絕賠償,雙方協(xié)商未果遂訴至法院。 分歧 案中對于王某的損失應由誰來承擔,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是王某攜帶貴重物品上車,并沒有將其進行登記申報或?qū)⒂匈F重物品的情況告知乘務人員,對于丟失物品的損失,應自行承擔。 第二種意見是乘客自上車始與汽車公司的旅客運輸合同就已成立,汽車公司作為承運人,應將旅客及其所帶物品安全無損的運送到目的地,承運人未盡到安全保管行李的義務,汽車公司應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而乘客王某由于粗心大意未看護好自己隨身攜帶的財物,理應承擔部分責任。 評析 根據(jù)《合同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guī)定:“在運輸過程中旅客自帶物品毀損、滅失,承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旅客自身所攜帶的物品(未辦理托運),毀損或是丟失且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有過錯的情況下,承運人承擔過錯責任。本案中王某攜帶的物品,并未辦理托運手續(xù),應視為乘客自身攜帶的物品,在這種情況下,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就成為本案的關鍵,《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條規(guī)定,“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是合理期間內(nèi)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shù)郊s定地點”據(jù)此,承運人對所運輸?shù)膶ο缶哂斜Wo、保管的義務。王某與汽車公司形成的旅客運輸合同已經(jīng)成立,汽車公司作為承運人,依照合同有義務將旅客隨身攜帶的行李安全送達目的地。由于汽車公司沒有履行好保管義務,致使王某的筆記本電腦丟失,應當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而王某在攜帶貴重物品上車的情況下,并未看管好自己的財物,也未將自己帶有貴重物品進行登記或告知司乘人員,對此,王某自身也承擔一定的責任。 ?。ㄗ髡邌挝唬荷綎|省日照市莒縣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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