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說古代的“打板子” 先秦五刑中的墨、劓、刖、宮都屬于“肉刑”。所謂肉刑就是殘割人的肢體。墨刑是在罪犯面額上刺字,染以黑色為標志。劓刑是割掉鼻子。刖刑是砍掉腳趾,又叫“刖足”。宮刑是殘割生殖機能,男人去勢,女人幽閉。又叫腐刑。 笞杖二刑入律肇始西漢文帝劉恒?!稘h書.刑法志》載有這段故事:漢文帝十三年(前166),齊太倉令淳于公獲罪當刑,皇帝詔諭把他押解長安候?qū)?。淳于公沒有兒子,只五個女兒。解押將起行時淳于公自言道:“生子不生男,生子有何用?”他的小女兒緹縈聽了父親的話悲傷而泣,打起行裝陪父親一并來到長安。緹縈到長安就給文帝劉恒上了道書奏,寫道:“我父親為官吏,齊地百姓都稱他廉潔。今天他犯罪當刑,若死則不可復生,若殘則不再健全。即便想改過自新,卻也沒有了機會。我愿意入宮作奴婢,替父親贖罪,讓他能自新。” 劉恒看了緹縈的書奏,憐悲其父女深情,遂下令說:“上古有虞氏時,只讓罪犯穿上奇裝異服來代替死刑,百姓便知恥守法。今天雖有肉刑,卻犯罪不止,根源何在?實為教化不明,我深感慚愧。今人犯罪,不經(jīng)施教就加以刑罰。有的人本想改過自新,卻沒有了機會。現(xiàn)在的刑罰斷肢體刻肌膚,令人終身不能復生,怎好意思說為民父母?我下令廢除肉刑,改易其他刑罰?!?/SPAN> 文帝劉恒詔諭頒下,丞相張蒼、御史大夫馮敬遂修改律例并上奏:“當劓刑者,改笞三百;當刖刑者,改笞五百?!被实壅諟?,肉刑遂漸進廢止,笞刑自此入律。當時笞杖未分,只有笞刑。東漢時期,杖刑單列出來,一度還有“鞭杖”。南北朝時杖刑正式入律,成為“五刑”之一。隋唐以后,笞、杖、徒、流、死五刑正式確定。 笞與杖的材質(zhì)是一樣的,區(qū)別在于尺寸大小。漢文帝之后的景帝時期,丞相劉舍主持制定“笞”的規(guī)格是:笞為竹質(zhì),長五尺(漢代一尺約22厘米,五尺約1.1米左右),大頭兒一寸,小頭兒半寸,竹節(jié)兒須削平。被判令笞刑者以臀受,即打屁股。行笞刑時須一人完成始終,中途不得換人。 東漢及魏晉南北朝時,笞刑一度為鞭刑取代。“鞭”系皮制,分生皮子與熟皮子兩種。笞杖二刑由此變?yōu)楸拚榷?。因“笞”較細,笞刑本身就接近“抽打”。 唐代開國勛臣長孫無忌在《唐律疏議》中解釋杖刑說:“《孔子家語》記載古代先王舜侍奉父親時,父親拿小杖打他,他就受著。拿大杖打他,他就跑(筆者按:這實際是一種孝),《國語》有‘薄刑用鞭撲’,《尚書》有‘鞭作官刑’等說法,這就是杖刑的淵源。漢代笞刑用竹,今天則用楚(筆者按:楚就是荊條)?!?/SPAN> 唐代“笞”的規(guī)格為:大頭兒二分,小頭兒一分半,長三尺五寸。“杖”的規(guī)格為:大頭兒二分七厘,小頭兒一分七厘,長三尺五寸。材質(zhì)為荊條。 宋代“杖”長三尺五寸,大頭兒闊不過二寸,厚及小頭兒徑不得過九分。笞刑通用行杖。 元代笞杖二刑以數(shù)量劃分,七至五十七為笞刑,六十七至一百零七叫杖刑。笞、杖規(guī)格與宋代大體一致。 明代“笞”以小荊條制成,大頭兒徑二分七厘,小頭兒徑一分七厘,長三尺五寸?!罢取币源笄G條制成,大頭兒徑三分二厘,小頭兒徑二分二厘,長三尺五寸。笞杖所用荊條均須消去荊節(jié),統(tǒng)一用刑部頒發(fā)的模板校勘,且荊條上不許沾有鐵釘?shù)犬愇铩?/SPAN> 清代笞杖改用竹板?!绑住庇眯≈癜?,大頭兒闊一寸五分,小頭兒闊一寸,重不過一斤半?!罢取庇么笾癜?,大頭兒闊二寸,小頭兒闊一寸五分,重不過二斤。笞杖均五尺五寸長。笞杖刑具一律用刑部頒發(fā)的模具???,并不得有竹節(jié)兒鐵釘?shù)犬愇铩?/SPAN> 笞杖二刑針對輕罪而設。行刑者手執(zhí)小頭兒用大頭兒打犯人屁股。之所以規(guī)定“臀受”,是因其有小過錯,而法律又須予懲處,便打屁股以恥其心并令其引以為戒。中國歷代各朝對笞杖二刑的實施均秉持能少則少的司法原則。恤刑慎殺是中國傳統(tǒng)文化價值觀,此為古圣賢之“王道”??追蜃又鲝埖摹暗乐缘?,齊之以禮,民有恥且格”,“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深得君心民心。儒家思想貫徹于立法司法,就是“德主刑輔”慎刑慎殺。西漢景帝劉啟曾下詔說:“增加笞刑數(shù)與死刑無異,即便犯人僥幸沒被打死,其生活也不能自理。定律:笞五百改三百,笞三百改二百。”不久劉啟又說:“有的已被打死,而笞數(shù)尚未滿,朕甚憐之。減笞三百為二百,笞二百為一百。制定笞令是為了教化,而不是把人打死。”(參《漢書.刑法志》) 折杖制度是古代各朝的通例。所謂折杖就是對所判令的笞杖數(shù)量在實際執(zhí)行時予以打折?;虬苏刍蛭逭刍蛩恼?,各朝不等。折杖就是慎刑。按現(xiàn)在話講,刑罰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其根本是教化人心,使其知恥向善不為惡。即所謂懲戒并行,以刑止刑,以殺止殺,減少杜絕犯罪。慎刑慎殺當是人類文明體現(xiàn)。 唐太宗李世民說:“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碧跁r審決死刑,雖已下令執(zhí)行,他仍要求復奏三次。不久,太宗覺得三次復奏仍存弊病,又說:“雖然三次復奏,須臾之間,三奏便訖,都未得深思。自今以后,應二日之內(nèi)復奏五次?!彼f的兩天內(nèi)復奏五次,即執(zhí)行死刑前一日、二日各復奏一次,執(zhí)行當日須復奏三次。五復奏實行以后,“全活者甚眾”(《舊唐書.刑法志》) 宋代元祐元年(1086),全國判決大辟(死刑)犯二百六十四人,最終執(zhí)行死刑者只二十五人,不及十分之一。(參見《宋史.刑法志》) 明永樂二年(1404)始行“熱審”制。所謂熱審即小滿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一般是六月初至九月初),除重罪外,笞杖等輕罪暫且候?qū)徎驕p等寬免。這是考慮夏季天氣炎熱,笞杖受刑傷口難以愈合,徒給罪犯增加不應有的痛苦。對于必須判予刑罰的案件,待秋季天涼后再做審決。謂之“秋審”。 清初,沿用明代“熱審”舊制。順治十三年(1656),世祖諭旨刑部:“朝審秋決,系刑獄重典。朕必詳閱案件始末,情形允協(xié),令死者無冤?!笨滴跏辏?/SPAN>1671),再次頒定“熱審”制。乾隆以后熱審,笞杖二刑能免則免。凡是必須于熱審期審理的重罪案件,訊問人犯時不得打板子,以掌嘴、跪鏈等代替。 清圣祖康熙對笞杖二刑專門定下了“四折除零”原則。即一律對所判笞杖數(shù)額打四折,再于逢五逢十除去零頭。比如《大清律例》規(guī)定“凡賭博財物者,皆杖八十”,四折是三十二,零頭為二不夠五,除去,實際執(zhí)行僅三十下。再如“凡失火燒自己房屋者,笞四十”,四折是十六,零頭六不足十,除去一下,實際杖十五下。 笞杖二刑與徒刑、流刑、死刑一樣是刑罰種類,即指官府依據(jù)律文所判決的懲罰措施。臀受笞杖本身就是服刑,打完即為刑滿。值得注意的是,常人總把刑罰笞杖與審案時的“訊杖”相混淆。所謂訊杖是指對嫌疑人犯施行的刑訊措施,目的是為了獲得人犯親口供述。“訊杖”雖然也是打板子,但它是在審訊階段,笞杖二刑是在服刑階段,二者性質(zhì)完全不同?!坝嵳取鳖愃朴诂F(xiàn)代仍未消失的刑訊逼供,即對未決人犯施以暴力或變相暴力以獲取口供。明清兩朝對于“訊杖”均做了明確規(guī)定。 《大明律》對“訊杖”規(guī)定了如下條件:1、其犯重罪。2、贓證明白俱在,人犯不服招承。3、明文立案,依法拷訊。4、臀腿受杖。訊杖的板子大于杖刑之杖,規(guī)格為:大頭兒徑四分五厘,小頭兒徑三分五厘,長三尺五寸。訊杖明顯重于杖刑,目的在于懲罰拒不認罪者。若贓證不是確鑿充分且非重罪,則不得“訊杖”?!洞竺髀伞窂娬{(diào)犯罪證據(jù)確鑿,人犯不認重罪才可以訊杖,是防止屈打成招之冤案出現(xiàn)。 另外,明代的打板子還有“廷杖”一項。廷杖系皇帝懲處官員的一種酷刑,杖責朝臣于殿階下,甚者有當廷杖死。廷杖只對官不對民,類似于“家法”,屬于法外刑。《明史.刑法志》說,始創(chuàng)自明代而不遵古制者有廷杖、東西廠、錦衣衛(wèi)等。廷杖與廠衛(wèi)制度惟明代特有,在中國古代律例典章中不具有普遍性。廷杖以“家法”代替國法,法外施刑,有違法律的同一平等原則,本人以為十分不可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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