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在3月20日聯合發(fā)布了2019年第39號公告,在這個公告里,出現了一個新的稅收名詞,很多納稅人對此并不理解,我們一起來學習整理。 一 適用對象 該政策適用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可以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這就是加計抵減的含義。那么什么是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文件明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對郵政和電信大家估計很清楚也可能沒多大關系,主要是現代服務和生活服務都包括哪一些?根據財稅2016年36號附件解釋: 現代服務是指圍繞制造業(yè)、文化產業(yè)、現代物流產業(yè)等提供技術性、知識性服務的業(yè)務活動。包括研發(fā)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chuàng)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商務輔助服務和其他現代服務; 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xiāng)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yī)療服務、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判斷自己企業(yè)是否符合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可以參照財稅2016年36號附件《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 二 政策銜接 由于這個政策執(zhí)行期是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那么就存在一個問題,上述中的銷售額怎么確定,以前已經設立的企業(yè)和4月1日之后設立的企業(yè)怎么區(qū)別?文件對此進行了明確: 1)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guī)定條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比如甲企業(yè)成立于2018年4月之前,那么就按照2018年4月到2019年3月期間(12個月)的“四項服務”的銷售額除以全部銷售額,看這個比例是否超過了50%,說白了就是看甲企業(yè)的主業(yè)是不是“四項服務”?如果是,就享受,如果不是就不能,所以在這段期間內你如果要享受政策的話,就要控制好這個比例。 2)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guī)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因為設立之日起3個月如果符合了上述條件,但也還可能是小規(guī)模納稅人,如果你不想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話,這個政策是不能享受的。當然超過了年銷售額500萬,就必須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了。 同時需要提醒你的是: 1)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后,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后年度是否適用,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也就是說年度內只要符合了加計抵減政策,即使年度內后幾個月不符合也不做調整了,所以你懂的。 2)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加計抵減額不是過期作廢,如果前期由于某些原因沒有加計抵減,可以在后期一并計提的,由于增值稅不是所得稅,不是年度的概念,我的理解是即使跨年了也是可以一并計提。 三 如何計算 1)抵減額的計算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當然本身的進項不能抵扣的,就更不要談什么加計了。如果已經計算了抵減額,需要做還原。 2)應納稅額的計算
四 特殊規(guī)定 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納稅人兼營出口貨物勞務、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且無法劃分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勞務和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的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五 如何管理和會計核算 如何管理和會計核算 第一步: 需要提供《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具體格式在總局2019年14號公告中進行了明確。 第二步: 建議設立一本臺賬,反應加計抵減項目的明細,單獨核算加計抵減額的計提、抵減、調減、結余等變動情況。一來會計可以做備忘,二來也可以在稅務后續(xù)管理中提供相應的證據。 第三步: 建議在增值稅核算中在借方增加“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加計額)”科目,據以計算加計抵減額。 (全文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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