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會議訂立和約的先例、現(xiàn)代主權國家開始形成的標志---------威斯特伐利亞和約》 《威斯特伐利亞和約》概況 《威斯特伐利亞和約》是指公元1648年5月至10月間在威斯特伐利亞地區(qū)內(nèi)的奧斯納布呂克市和明斯特簽訂的一系列條約,標志著歐洲一系列宗教戰(zhàn)爭主要是三十年戰(zhàn)爭的的結束,又稱為威斯特伐利亞體系。 三十年戰(zhàn)爭,起自公元1618年,終于公元1648年,是由神圣羅馬帝國的內(nèi)戰(zhàn)演變而成的一次大規(guī)模的歐洲國家混戰(zhàn),也是歷史上第一次全歐洲大戰(zhàn)。 三十年戰(zhàn)爭是歐洲各國爭奪利益、樹立霸權的矛盾以及宗教糾紛激化的產(chǎn)物。戰(zhàn)爭以哈布斯堡王朝戰(zhàn)敗并簽訂《威斯特伐利亞和約》而告結束。 三十年戰(zhàn)爭基本上是以德意志新教諸侯和丹麥、瑞典、法國(法國是信天主教的,但是為了稱霸歐洲和新教國家站在了一起)為一方,并得到荷蘭、英國、俄國的支持;神圣羅馬帝國皇帝、德意志天主教諸侯和西班牙為另一方,并得到教宗和波蘭的支持。 三十年戰(zhàn)爭推動了歐洲民族國家的形成,是歐洲近代史的開始。 這場戰(zhàn)爭使日耳曼各邦國大約被消滅了25至40個百分比的人口;路德城維滕貝格四分之三人口陣亡,波美拉尼亞百分之六十五的人口陣亡,西里西亞四分之一的人口陣亡,日耳曼各邦國男性有將近一半陣亡。 學者普遍認為,威斯特伐利亞和約的簽訂標志著基于威斯特伐利亞主權概念的現(xiàn)代國際體系的開始。 和約的談判過程頗為冗長。由于雙方都希望在自己的領地內(nèi)進行談判進而控制談判,談判主要在兩個城市進行。共計109名交戰(zhàn)國代表出席談判,但代表們并不每次都同時出席。 會議共簽署三份條約以終止對應的相互交疊的戰(zhàn)爭:明斯特和約、明斯特條約和奧斯納布呂克條約。 《威斯特伐利亞和約》結束了哈布斯堡及其天主教派盟友與新教勢力(瑞典、丹麥、荷蘭和神圣羅馬帝國各邦)及其盟友法國(盡管信仰天主教但反對哈布斯堡)之間的三十年戰(zhàn)爭(公元1618年至公元1648年)。 《威斯特伐利亞和約》還結束了西班牙與荷蘭共和國之間的八十年戰(zhàn)爭(公元1568年至公元1648年),前者正式的承認后者的獨立地位。 《威斯特伐利亞和約》的簽訂是以外交會議訂立和約的先例。 基于各個主權國家共存的概念,新的政治系統(tǒng)在歐洲中部形成。由于權力平衡,國家間的侵略戰(zhàn)爭得到遏制,反對干預別國內(nèi)政的準則開始得到認可。 隨著歐洲影響力逐漸遍布全球,這些威斯特伐利亞原則,尤其是主權國家的概念,逐漸流行成為國際法和世界秩序的中心原則。 《威斯特伐利亞和約》簽約方包括神圣羅馬帝國皇帝斐迪南三世、西班牙王國、法蘭西王國、瑞典帝國、荷蘭共和國、神圣羅馬帝國諸侯以及帝國自由城市。 和約由《明斯特和約》(簽約雙方為神圣羅馬帝國和法蘭西王國以及各自盟友)和《奧斯納布魯克條約》(簽約雙方為神圣羅馬帝國和瑞典帝國以及各自盟友)組成。 《威斯特伐利亞和約》象征三十年戰(zhàn)爭和八十年戰(zhàn)爭結束,政治學者一般將該條約的簽訂視為“民族國家的開始”。 一般史學家會視公元1635年《布拉格和約》和公元1659年的《比利牛斯條約》為威斯特伐利亞和約系列之一。 《威斯特伐利亞和約》全文: 1、重申公元1555年的《奧格斯堡宗教和約》和公元1635年的《布拉格和約》繼續(xù)有效。 2、廢除公元1629年3月6日的《歸還教產(chǎn)敕令》,教產(chǎn)的歸屬權以公元1624年持有為準。 3、哈布斯堡皇室承認加爾文宗在神圣羅馬帝國境內(nèi)的合法宗教地位,同時新教徒和天主教徒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4、神圣羅馬帝國境內(nèi)各諸侯國可自行訂定官方宗教,天主教、路德宗和加爾文宗為官方允許宗教。 5、神圣羅馬帝國境內(nèi)各諸侯國有主權及外交自主權,惟不得對皇帝及皇室宣戰(zhàn)。 6、正式承認荷蘭、瑞士、薩伏依、米蘭、熱那亞、曼圖亞、托斯卡納、盧卡、摩德納及帕爾瑪為獨立國家;許多地區(qū)實際上已享有多年獨立的地位。 7、哈布斯堡皇室的部分“外奧地利領地”割讓與法國,瑞典和帝國境內(nèi)的部分新教諸侯: 8、法國得到洛林地區(qū)梅斯、圖爾、凡爾登等3個主教區(qū) ,和除斯特拉斯堡以外的整個阿爾薩斯地區(qū)。 9、瑞典王國獲取西波美拉尼亞地區(qū)和維斯馬城、不來梅-維爾登兩個主教區(qū),從而得到了波羅的海和北海南岸的重要港口。 10、勃蘭登堡-普魯士獲得東波美拉尼亞地區(qū)和馬格德堡、哈爾伯施塔特、明登主教區(qū)。 11、薩克森獲得盧薩蒂亞地區(qū)。 12、普法爾茨選侯國一分為二: 13、上普法爾茨與巴伐利亞合并。 14、巴伐利亞公爵馬克西米利安一世繼續(xù)保留選帝侯席位,同時恢復腓特烈五世次子及繼承者卡爾一世·路德維希的普法爾茨選侯資格,選帝侯數(shù)量增加到八席。 15、神圣羅馬帝國皇帝選舉不得在現(xiàn)任皇帝在世時進行,以免皇帝干預,影響結果。 16、法國和瑞典在神圣羅馬帝國議會有代表權。 17、允許奧斯納布魯克主教由天主教徒和新教徒交替擔任。 《奧格斯堡宗教和約》全文: 神圣羅馬帝國皇帝查理五世(1519~1556在位)同帝國境內(nèi)德意志新教諸侯締結的和約。 公元1555年在奧格斯堡簽訂。和約結束了天主教在德意志的一統(tǒng)局面,是路德宗新教同天主教在德意志平等存在的法律根據(jù)。德意志諸侯通過和約擴大了政治和宗教權勢,侯國分立體制進一步鞏固。 主要內(nèi)容 1、帝國各邦均不得以宗教理由挑起戰(zhàn)爭; 2、承認路德宗和舊教(天主教)的信仰自由,路德宗新教和舊教同權平等; 3、根據(jù)“教隨國定”原則,諸侯在其領地內(nèi)享有決定本人及其臣民宗教信仰的權力; 4、但加爾文教、再洗禮教派等新教教派不予承認; 5、在帕紹條約(公元1552年8月2日)以前被新教諸侯所占的教產(chǎn),可由其繼續(xù)占有。 另外,天主教會提出凡改信路德教的諸侯,必須放棄其原來的公職、土地和收入,但被新教諸侯拒絕,故該項條款雙方未達成協(xié)議。 《比利牛斯條約》 三十年戰(zhàn)爭后,西班牙利用法國投石黨運動和英法緊張關系繼續(xù)對法戰(zhàn)爭。法國積極聯(lián)英反西:容忍英國的共和制度;恢復英法自由貿(mào)易;接受因法方海上搶掠行為而遭到損失的英國船主的正當要求。公元1659年,法西簽訂《比利牛斯條約》。 條約主要內(nèi)容 1、法國波旁王室與西班牙哈布斯堡王室聯(lián)姻; 2、西班牙向法國割讓領土; 3、法國赦免投石黨領袖孔代親王。 《威斯特伐利亞和約》條約的深遠歷史影響 1、改變了歐洲政治力量對比 神圣羅馬帝國、西班牙的衰落 (1)導致奧地利哈布斯堡皇朝失去大量領地,也削弱了皇朝對神圣羅馬帝國內(nèi)各邦國的控制,使皇朝陷入中衰,也使德國陷入封建分裂的時代。 (2)但是皇帝的首席代表特勞特曼斯道夫施展外交手腕,在極為不利的情況下把一個較為完整的奧地利帝國保留下來,也保留下奧地利在中歐的地位,使他在今后的歐洲政治中依然起著重要作用。 (3)西班牙陸戰(zhàn)海戰(zhàn)皆敗,從此失去了歐洲一等強國的地位。 法國、瑞典、荷蘭、勃蘭登堡的崛起 (1)法國在此戰(zhàn)中獲得了洛林的三個主教區(qū),實力大增,為后來稱霸歐洲打下基礎。 (2)瑞典獲得波羅的海和北海沿岸重要港口,成為北歐強國。 (3)荷蘭獨立得到西班牙的正式承認,成為17世紀前期的海上霸主。 (4)勃蘭登堡在德意志內(nèi)部崛起,成為德意志境內(nèi)僅次于哈布斯堡皇室的諸侯,便是后來普魯士王國乃至于德意志第二帝國的前身。 2、創(chuàng)立了以國際會議解決國際爭端的先例 確定了國際關系中應遵守的國家主權、國家領土與國家獨立等原則,對近代國際法的發(fā)展具有重要促進作用,被譽為“影響世界的100件大事”之一。 3、確立了國家主權平等原則 近代國際法的形成是以主權國家的建立為標志的。 威斯特伐利亞公會承認了神圣羅馬帝國統(tǒng)治下的許多邦國是獨立的主權國家。于是,在歐洲出現(xiàn)了為數(shù)眾多的獨立的主權國家。 威斯特伐利亞公會以及在會議上簽訂的合約確立了國家主權平等、領土主權等原則,從而為近代國際法奠定了基礎 。在和約簽訂后長達幾百年的時間里依威斯特伐利亞和約仍然是解決各國間矛盾、沖突的基本方法。 威斯特伐利亞體系對國際關系的發(fā)展具有重大貢獻,它所開創(chuàng)的國際體系是現(xiàn)代國際關系體系的雛形。 和約確定的國家主權原則有效地維護了民族國家的存續(xù),主權原則促進了國際和平與穩(wěn)定,使某些大國不能任意地干涉他國內(nèi)政,成為反對侵略和干涉,維護各國特別是中小國家主權以及防范國際社會無政府狀態(tài)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 威斯特伐利亞和約導致奧地利哈布斯堡王朝失去大量領地,也削弱了王朝對神圣羅馬帝國境內(nèi)各邦國的控制,使王朝陷入中衰,也使德國陷入封建分裂的時代。 導致法國,荷蘭和瑞典這三大歐洲新霸主的崛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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