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年,我一直在傳播一種政府和老百姓打官司沒有輸贏評判的觀點。因為政府和老百姓的官司,政府輸了丟臉自不在說,即便僥幸贏了,你以為就有多光榮? 我相信許多人不同意我的觀點,甚至我的同事也不一定認同。我只不過是俱多年作為職業(yè)被告代理人的一點感想和體會而已。 講一個具體案件來說吧。 2011年1月,山東惠民縣政府決定在縣城行政規(guī)劃區(qū)內(nèi)進行舊城改造,成立了指揮部等臨時機構(gòu),制定頒布了實施方案并公告。原告李波、張平的房屋被列入舊城改造規(guī)劃范圍,但雙方未就補償問題達成協(xié)議。 2015年8月13日,涉案房屋被強制拆除。 李波、張平起訴請求確認縣政府強制拆除房屋的行為違法;賠償房屋及財物損失100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縣政府辯稱未曾實施過上述行為,原告提供的證據(jù)不能證實縣政府工作人員曾參與或?qū)嵤┎鸪课菪袨?,因此縣政府并非本案適格被告,原告的起訴不具備起訴條件,故裁定駁回起訴。 二審維持原裁定。 從這個結(jié)果來看,縣政府是贏得了官司,如果論功行賞,明顯政府的代理人應(yīng)該立功受賞。但這事真的不是縣政府干的么?那房子是誰拆的?總不能是自己倒的吧?縣政府真贏了官司么? 如果我是惠民縣政府的代理人,估計我都不敢這樣肯定。 因為我們的法律明確了兩審終審程序,但還有再審程序。 于是,惠民縣政府在再審階段輸了官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李波、張平訴山東省惠民縣政府行政強制及行政賠償案行政裁定”一案[(2018)最高法行再113號],被專家們評為三十年來推進中國法治進程的十大行政訴訟案例之一。 在入選的十個案例中,本案不僅是唯一直接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做出的再審裁定案例,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對審理該案的合議庭安排了強大的陣容,行政審判庭的庭長和一位副庭長參加了該案的合議。 正如清華大學于安教授所評論的那樣: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的庭長親自擔任本案的審判長,但是本案在事實認定和法律技術(shù)上并不復(fù)雜。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對本案的審理如此重視的原因,顯然不是案件本身的法律技術(shù)難度,而是著眼于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最高人民法院的崇高使命。 最高人民法院通過本案表明了自己的立場:李波、張平起訴時向一審法院提交的證據(jù),可以初步證明惠民縣政府負有涉案房屋所在區(qū)域征收與補償?shù)姆ǘ氊?,在雙方未達成補償安置協(xié)議且涉案房屋已被強制拆除的情況下,除非有相反證據(jù)證明涉案房屋系因其他原因滅失,否則舉證責任應(yīng)由惠民縣政府承擔。在惠民縣政府無法舉證證明非其所為的情況下,可以推定其實施或委托實施了被訴強拆行為并承擔相應(yīng)責任。 這就是“初始推定被告人”的實踐性做法在審判中的應(yīng)用。 在許水云訴浙江金華婺城區(qū)政府強拆行為違法案件中,盡管一方面有稱“區(qū)政府從未組織過強拆行為,涉案房屋系婺城建筑公司因誤拆所致?!绷硪幻嬗墟某墙ㄖ局鲃映姓J“誤拆”,但改造工程指揮部工作人員給許水云發(fā)送的短信、許水云提供的現(xiàn)場照片、當?shù)赜嘘P(guān)新聞報道等均能證實強制拆除系政府主導(dǎo)下進行。 故(2017)最高法行再101號行政判決書認定:除非市、縣級人民政府能舉證證明房屋確系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由相關(guān)民事主體違法強拆的,則應(yīng)推定強制拆除系市、縣級人民政府委托實施,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市、縣級人民政府為實施強制拆除的行政主體,并應(yīng)承擔相應(yīng)的賠償責任。 看來,誤拆不能再當擋箭牌了。 惠民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經(jīng)過再審認定,一、二審裁定駁回李波、張平的起訴確有錯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123條第3項之規(guī)定,作出了裁定,撤銷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濱中行初字第15號一審行政裁定書;撤銷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魯行終865號二審行政裁定書;指令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繼續(xù)審理本案。 當政府行政案件代理人,光有訴訟技巧可能還不行,還得有法律良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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