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具結書”在簽署時律師必須在場,律師應當知曉《認罪認罰具結書》不是隨便就可以簽署的,一旦反悔就可能出現(xiàn)一定的反噬風險,這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中也已有體現(xiàn),只是應當重點理解,提前做好充分提醒告知工作。 認罪認罰具結書簽署的幾個問題 內(nèi)容參考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理解與適用》一書(胡云騰主編,沈亮、管應時副主編,最高法刑一庭編著。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一、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不是“討價還價的訴辯交易”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是通過認罪認罰來爭取從寬,而不是就定罪量刑進行討價還價。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堅持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是否從寬及從寬的具體幅度,都要依照法律規(guī)定和政策要求來把握。而國外的訴辯交易,只要被告人作出認罪答辯,一般即可定罪判罰,有的案件從寬幅度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是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的產(chǎn)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與檢察官就訴訟結果進行協(xié)商處分、交易還價。 正是因為不是“交易”,才要求嫌疑人、被告人首先得實事求是的去認罪認罰,而不是讓你去投機取巧,將原本不具有犯罪事實的進行認罪。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仍可判無罪 審判階段,審判長仍應審查認罪認罰的自愿性和認罪認罰具結書內(nèi)容的真實性、合法性。審判長主要會從以下幾個方面去審查:一、知悉性審查,審查核實被告人是否知悉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guī)定。二、審查被告人是否具備普通人的正常認知能力。第三、審查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和量刑建議有無異議,“認罪”“認罰”是否其真實自愿意思。第四、基礎事實(或者在案證據(jù))審查。 不論被告人是否認罪,作出有罪判決都應當堅持證據(jù)裁判原則。雖然被告人認罪認罰,但沒有其他證據(jù)的案件,或者事實不清,在案證據(jù)不能形成內(nèi)心確信的案件,應當堅持疑罪從無,依法宣告無罪。 三、“認罪認罰具結書”一旦簽署,即便撤回,仍可作為曾經(jīng)有罪供述的證據(j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旦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確系自愿認罪認罰的,即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撤回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則原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簽署過的《認罪認罰具結書》不能作為本人認罪認罰的依據(jù),但仍可能作為其曾作有罪供述的證據(jù),由人民法院結合其他證據(jù)對本案事實進行認定。 因為從形式上講,《認罪認罰具結書》的簽署是在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的,并充分告知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的有關利害關系,能最大限度體現(xiàn)其自愿性和真實性。一旦簽署,意味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單方面聲明、認可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實,效果不亞于此前做的供述筆錄。當然,也不能完全排除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心”簽署的情況,比如交通肇事案件中的頂包者。已經(jīng)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又反悔的,雖然該反悔的《認罪認罰具結書》可作為其曾作有罪供述的證據(jù),但仍需結合其他證據(jù)綜合判斷。 “認罪認罰具結書”撤回后仍可作為曾經(jīng)有罪供述的證據(jù),也體現(xiàn)在如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的第七條告知內(nèi)容中: XXX人民檢察院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 格式來源:《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理解與適用》一書(胡云騰主編,沈亮、管應時副主編,最高法刑一庭編著。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可以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二、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在本《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上簽名,對指控犯罪事實無異議,同意量刑建議的應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該《認罪認罰具結書》經(jīng)辯護人或值班律師簽字確認,方為有效。 三、《認罪認罰具結書》載明: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認罪認罰情況,被指控的罪名及適用的法律條款,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擬提出的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的建議,認罪認罰后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序及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情形。 四、檢察機關根據(j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認罪情形提出量刑建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辯護人/值班律師可以就從寬處罰的具體幅度向檢察機關提出意見。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后,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成立,定罪準確的,一般應予采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影響公正審判的除外。 六、《認罪認罰具結書》簽署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要求撤回,但應書面向辦案機關提出申請,并說明理由,人民檢察院將重新提出量刑建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提出書面撤回申請,但對起訴書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罪名和認罪表述提出異議的,視為撤回《認罪認罰具結書》。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撤回《認罪認罰具結書》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簽署過的《認罪認罰具結書》不能作為本人認罪認罰的依據(jù),但仍可能作為其曾作有罪供述的證據(jù),由人民法院結合其他證據(jù)對本案事實進行認定。 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撤回《認罪認罰具結書》后,反悔并申請重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經(jīng)人民檢察院同意,重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人民檢察院應基于新簽署的《認罪認罰具結書》重新提出量刑建議。 九、經(jīng)協(xié)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不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有權不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不適用本制度。 本人已閱讀并完全理解上述《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并由本人簽署后附卷留存。 簽名: 年 月 日 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 本人姓名 ,性別 ,民族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住址: 二、權利知悉 本人已閱讀《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且理解并接受其全部內(nèi)容,本人 自愿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簡易程序/普通程序簡化審。 三、認罪認罰內(nèi)容 本人 知悉并認可如下內(nèi)容: 1、 人民檢察院指控本人 的犯罪事實,構成犯罪。 2、 人民檢察院提出的 量刑建議。 3、本案適用速裁程序/簡易程序/普通程序簡化審。 四、自愿簽署聲明 本人學歷 ,可以閱讀和理解漢語(如不能閱讀和理解漢語,已獲得翻譯服務,且通過翻譯可以完全清楚理解本文內(nèi)容)。 本人就上述第三項的內(nèi)容已經(jīng)獲得辯護人/值班律師的法律幫助并聽取法律意見,知悉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 本《認罪認罰具結書》,是本人在知情和自愿的情況下簽署,未受任何暴力、威脅或任何其他形式的非法影響,亦未受任何可能損害本人理解力和判斷力的毒品、藥物或酒精物質(zhì)的影響,除了本《認罪認罰具結書》載明的內(nèi)容,本人沒有獲得其他任何關于案件處理的承諾。 本人已閱讀、理解并認可本《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每一項內(nèi)容,上述內(nèi)容真實、準確、完整。 本人簽名: 年 月 日 本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的辯護人/值班律師。本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已經(jīng)閱讀并理解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及《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根據(jù)本人所掌握和知曉的情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系自愿簽署上述《認罪認罰具結書》。 簽名: 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 年 月 日 說 明 一、本文書格式供人民檢察院辦理被告人認罪認罰案件時使用。 二、認罪認罰具結書應當由具結人閱讀后親筆簽署,必要時可以由人民檢察院向其宣讀后,由其簽名。簽署時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應當在場,并在具結書上簽字并寫明其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 三、《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和《認罪認罰具結書》同時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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