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在長江湖南、湖北段等水域非法開采的江砂,被告人劉某仍多次購買,使用自己的貨船運(yùn)輸至上海市、江蘇省等地進(jìn)行銷售,從中賺取差價。近日,被告人劉某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臨湘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5萬元,追繳違法所得1,693,000元。 法院審理查明 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4月至2017年4月期間,被告人劉某明知秦某等人(均另案處理)在長江湖南、湖北段等水域非法開采江砂,仍多次從秦某等人處購買江砂,使用自己的貨船運(yùn)輸至上海市、江蘇省等地進(jìn)行銷售,從中賺取差價。劉某共計購買5船江砂,購買金額為人民幣111.2萬元,銷售金額為169.3萬元,非法獲利58.1萬元。另查明,2016年9月至2017年6月期間,買砂人徐某向秦某購買非法開采的江砂,被告人劉某幫其向秦某墊付砂款。 另外,被告人劉某介紹魏某、吳某在潘某處購買非法開采的江砂,介紹吳某幫助潘某運(yùn)輸非法開采的江砂,幫助潘某收取砂款或墊付運(yùn)費(fèi),涉案金額共計128萬元。 法院審理認(rèn)為 被告人劉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予以收購,或以居間介紹買賣、介紹運(yùn)輸工具,幫助收取或墊付款項等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情節(jié)嚴(yán)重,其行為已構(gòu)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劉某在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共同犯罪中(涉案金額128萬元)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yīng)當(dāng)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到案后如實(shí)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的近親屬在本案訴訟過程中,代為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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