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湛江市公安戶政業(yè)務辦理
工作指引(試行)》規(guī)定,
立戶、分戶相關規(guī)定如下:
一、立戶的原則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家庭戶戶主一般由戶內常住人口中合法固定住所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擔任。未成年人原則上不能擔任戶主,不得單獨立戶。
二、立、分戶的條件
(一)家庭成員年滿18周歲,因住所獨立、締結婚姻組成家庭、分家析產等原因導致與原家庭成員分居數(shù)處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可以分戶。
(二)房屋所有權、使用權未分割的,原則上不予分戶。
(三)非住宅用房和非合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立戶。
(四)農村宅基地自建房無法提供不動產權登記證的,憑村委會(社區(qū))證明進行核查后辦理分戶。
三、立分戶要求
(一)入戶地址屬租賃住宅房屋的,每一個房產單元只允許一戶租戶落戶,待上一落戶整戶遷移后才可以重新申請。
(二)每一家庭戶只允許一戶非直系親屬掛靠搭戶,待上一掛靠搭戶整戶遷移后才可以重新申請。屬租賃房屋入戶的,不允許掛靠搭戶。
(三)租賃政府所有權房的,可以在房屋登記地登記戶口,也可以在單位集體戶或者租住地社區(qū)公共戶口登記戶口。
(四)遷入集體戶的,不允許被掛靠搭戶。
(五)因房屋所有權轉移后在本市內沒有自有合法產權住宅房屋的,可以征得房屋所有人和戶主同意,掛靠在親友的家庭戶中;沒有親友家庭戶可掛靠的,可遷入工作單位集體戶,工作單位沒有集體戶的,應當遷入原戶籍所在地的社區(qū)公共戶口。
四、辦理所需材料:
(一)申請人戶口簿、身份證。
(二)農村或城區(qū)范圍內集體土地區(qū)域居民應提供國土資源、不動產等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有關房屋、宅基地、集體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相應憑證。
對于暫時無法辦理房屋、宅基地、集體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相應憑證的,應提供房屋平面圖或照片、家庭成員分家析產協(xié)議(協(xié)議內應明確房屋產權、使用權的歸屬,由戶內家庭成員簽字按指模)、村委會(社區(qū))證明(須村委會<社區(qū)>主要成員簽字按指模)。
(三)婚姻、親屬關系證明(含配偶、子女、父母等關系)。
五、審批時限
申請人持分戶立戶材料到戶籍地公安派出所或戶政服務中心申請,派出所民警調查核實后出具調查報告,派出所領導審批,10個工作日內辦結。
根據《湛江市公安戶政業(yè)務辦理
工作指引(試行)》規(guī)定,
遷戶相關規(guī)定如下:
穩(wěn)定居住入戶城鎮(zhèn)
在縣級市市區(qū)、縣政府駐地鎮(zhèn)和其他建制鎮(zhèn)有合法穩(wěn)定住所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請在居住地城鎮(zhèn)落戶。
一、辦理所需材料
(一)按要求填寫的《入戶申請審批表》。
(二)申請人、隨遷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三)合法穩(wěn)定住所證明,包括下列材料:
1.穩(wěn)定住所屬父母合法所有的,提供父母的《不動產權登記證》(《房屋產權證》)、戶口簿、居民身份證、雙方關系證明。
無法提供《不動產權登記證》(《房屋產權證》)的,可提供《土地使用權證》及近3個月水電費繳納憑據。
2.穩(wěn)定住所屬工作單位合法所有并由工作單位分配或安排居住的住宅房屋,須提供單位出具的住房證明和近3個月水電費繳納憑據及申請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擬入戶所在地的縣(市、區(qū))無房屋產權證明。
3.穩(wěn)定住所為合法所有權屬政府的租賃房屋,須提供政府房管部門出具的房屋使用證明及申請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擬入戶所在地的縣(市、區(qū))無房屋產權證明。
4.穩(wěn)定住所為經政府住建部門登記的個人租賃住宅房屋,須提供《不動產權登記證》(《房屋產權證》)或農村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證》、住建部門或轄區(qū)派出所出具的《出租屋租賃登記證明》、房屋租賃合同及申請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擬入戶所在地的縣(市、區(qū))無房屋產權證明。
房屋業(yè)主不同意掛戶的情況下,申請人可落戶穩(wěn)定住所所屬公安派出所轄區(qū)內的親友家庭戶口或社區(qū)公共戶口。入親友家庭戶的,提供入戶地址《不動產權登記證》(《房屋產權證》);戶主和產權人的居民身份證;申請人與戶主的親屬關系證明(未提供的,與戶主關系登記為非親屬)。戶主和產權人現(xiàn)場簽署同意入戶聲明書或提供同意入戶公證書。
如果您對入戶城鎮(zhèn)規(guī)定仍然不理解的話,請致電徐聞縣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隊戶籍中隊,電話號碼4852954,聯(lián)系人:謝中隊長,歡迎您的來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