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隨地吐痰、隨處便溺、亂扔垃圾……長期以來,這些市民普遍反感的、影響社會環(huán)境的不文明行為一直處于道德層面,大家都知道這樣做不好,卻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guī)來約束。 從5月1日起,在我市公共場所隨地吐痰、隨處便溺、亂扔垃圾,從建筑物向外拋擲物品,亂涂、亂畫、亂刻,隨意張貼、噴涂廣告等都屬于違法行為,違者將受到處罰。 《天津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隨地吐痰、隨處便溺、亂扔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從建筑物向外拋擲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清除,并處五百元罰款。 條例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在禁止吸煙的場所和區(qū)域吸煙不聽勸阻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亂涂、亂畫、亂刻,隨意張貼、噴涂廣告,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清除,并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有礙城市容貌的,處二千元罰款。 毀壞環(huán)境衛(wèi)生設施或者損害樹木花草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樹木花草死亡的,處基準價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徒法不足以自行,“隨地吐痰、亂扔垃圾屬違法”關鍵看落地。這些不文明行為往往是瞬間發(fā)生,面臨著難以確認實施人、難以取證的難題。除了相關部門加大執(zhí)法力度外,也需要廣泛調動市民監(jiān)督的積極性,人人相互監(jiān)督,勸阻不文明行為。 為此,條例第七十五條規(guī)定:單位和個人有權對不文明行為予以勸阻。不文明行為實施人對勸阻者進行辱罵、推搡、威脅的,相關行政執(zhí)法部門應當對其不文明行為依法從重處罰。不文明行為實施人阻礙行政執(zhí)法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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