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常常羨慕明星們所擁有的高收入高社會地位的生活,但現(xiàn)實中想要進入娛樂圈并非一件易事,而第一道難題,就是演藝經紀合約??梢哉f,藝人以后的星途平坦與否,很大程度便取決于演藝經紀合約簽的怎么樣。但近年來,藝人與經紀公司之間的解約糾紛頻發(fā),說明該合約所涉及的社會關系與法律問題較為復雜,容易引起爭議。 在演藝圈中,藝人與經紀公司之間的關系總是相對微妙的。一方面,藝人離不開經紀公司所擁有的宣傳資源以及包裝策略;另一方面,經紀公司又離不開藝人所帶來的流量、影響力。藝人與經紀公司這種相互依存的關系本應該使雙方的關系更加密切,但事實上卻是另一番光景。隨著情況的變化,藝人與經紀公司之間會出現(xiàn)摩擦,引起糾紛,甚至最后對簿公堂。兩者之間的微妙關系想必是解約事件頻發(fā)的原因之一。 不過,我們認為解約爭議如此高頻發(fā)生的主要原因還是在于演藝經紀合約法律性質的分歧上。藝人與經紀公司的爭議,往往集中于藝人一方是否有單方解約權上,而藝人是否擁有該權利,正是由演藝經紀合約的法律性質所決定的。 在法律實務中,對于演藝經紀合同的法律性質也有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演藝經紀合約屬于委托合同;另一種觀點認為,演藝經紀合同是一種綜合性合同。 如果性質上屬于委托合同的話,那么藝人就能擁有隨時解除合同的權利。因為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如果造成對方損失的,只需賠償損失即可。 但是,如果性質上屬于綜合性合同的話,藝人以及經紀公司就不能任意解除合同了,哪怕支付賠償也不行。 在很多藝人訴經紀公司的案例中,藝人之所以敗訴就在于該合同并不構成委托合同。例如黃子韜、竇驍?shù)劝?,敗訴的原因就在于法院認為他們之間的合約并不是單純的委托合同,而是綜合性合同。 藝人從默默無聞的新人發(fā)展為眾所周知的大明星,除了自身的資質和后天的努力外,經紀公司為此也是投入了很多經濟成本與資源。如果允許藝人擁有任意解除權,不僅違背公平及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還不利于藝人經紀行業(yè)的長期良性發(fā)展。因此,便需要雙方對于演藝經紀合約的性質進行明確的約定,形成共識,并在此基礎上約定合理的分成比例,才能有利于日后的長期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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