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明釗 《中國史研究》200902 內(nèi)容提要:《史記·秦始皇本紀》秦獻公十年秦“為戶籍相伍”,戶籍制度與什伍連坐制度并行。顯然,秦代曾經(jīng)建立了一個嚴密的戶籍制度,可惜,具體而完整的戶籍文書檔案卻一直未有發(fā)現(xiàn),新出土的里耶秦簡暫時公布了24枚戶籍登記檔案的簡牘,其中10枚是完整的,另外有14枚為殘簡。由此批戶籍檔案的內(nèi)容,以及其所顯示的家庭類別,可知秦并沒有嚴格執(zhí)行分異法,小家庭雖然是主導(dǎo)的家庭類型,但社會上仍存在著相當數(shù)量的擴大家庭和聯(lián)合家庭。 關(guān)鍵詞:里耶秦簡戶籍小家庭擴大家庭聯(lián)合家庭 一引言 戶籍制度是國家組織控制社會基層的一種手段,透過這制度,政府掌握個別人身(在秦漢時代基本上是指編產(chǎn)齊民)和他們所依附著的家庭。編戶民著籍于一地,政府就能掌控一戶的人力資源。政府掌握全國戶籍,就可以把國家資源作出相應(yīng)調(diào)配。有確切的勞動人口數(shù)字和年齡組別,就能夠因應(yīng)人口多寡進行土地分配,同時可以計算每年的賦稅收入,從而作出量人為出的相應(yīng)的財政措施。在征調(diào)徭役時,政府也可以先評估是否有足夠的人力和財力來進行對外作戰(zhàn),以及進行大型建設(shè)的工作。良好的戶籍登記制度,促使百姓著籍于一地,不輕易四處流徙,造成社會不穩(wěn),有利帝國對社會的控制?!妒酚洝で厥蓟时炯o》載秦獻公十年,秦代“為戶籍相伍”①。秦的戶籍制度還與什伍連坐制度并行。《史記·商君列傳》說秦孝公六年“令民為什伍,而相牧司連坐。不告奸者腰斬,告奸者與斬敵首同賞,匿奸者與降敵同罰”②。國家掌握每一編戶民的資料,同時每五家編成一個“伍”,十家又組成一個“什”,《史記索隱》說:“牧司謂相糾發(fā)也。一家有罪九家連舉發(fā),若不舉,則十家連坐?!雹弁高^戶籍制 ___________________ ①《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北京,中華書局標點本,1982年,第289頁。 ②《史記》卷六八《商君列傳》,第2230頁。 ③《史記》卷六八《商君列傳》,第2230頁。 度束縛個人和每個家庭,五家為伍,十家為什,這種居民組織使人民互相監(jiān)視,有惡行則同伍的人要實時告發(fā),否則罪連四鄰。①秦代曾經(jīng)建立了一個嚴密的戶籍制度??上В唧w而完整的秦代戶籍文書檔案卻一直未有發(fā)現(xiàn)。新出土的里耶秦簡暫時公布了24枚戶籍登記檔案的木牘,其中10枚是完整的,另外有14枚為殘簡。②本文嘗試分析此批戶籍檔案的內(nèi)容,以及其所顯示的家庭類別。 二里耶戶籍簡牘的內(nèi)容與體例 從此批戶籍簡牘可見,每枚木牘登記一戶家庭,木牘分欄、分項登記每戶的資料,每枚木牘約劃分有五欄。第一欄書戶人的里、爵及姓名,里是居住點,此處均是南陽里,此欄之內(nèi)還寫有戶人的“弟”或“子”。第二欄書妻、妾,以及弟妻之名,有一例(簡K30/45)是母親也寫在此欄。第三欄書戶人的兒子及弟子之名。第四欄書戶人及弟女之名,有兩例是母親亦在此欄(K42/46,Kl3/48)。以上各欄均書名、爵位、性別。第五欄書與戶或戶人有關(guān)的資料,例如“臣”的名字,及戶人是居民組織五人為伍的“五長”等。這批戶籍簡牘,沒有列出每名家庭成員的年齡,或者他們的年齡組別。其中提及“子”這一項,他們絕大部分都是“小上造”,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有小爵一詞,整理小組認為可能是指有爵的青年,亦有學(xué)者認為是“傅籍以 ___________________ ①有關(guān)什伍連坐的問題可參考拙文《秦代什伍連坐制度之淵源問題》,《大陸雜志》第79卷第4期,1990年,第27—44頁。 ②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里耶發(fā)掘報告》,長沙,岳麓書社,2007年,第203頁。按,這批戶籍簡牘出土在里耶古城北護城壕中段底部一凹坑中(編號K11),出土?xí)r為51個殘段,經(jīng)整理后得完整簡10枚,殘簡14枚,完整簡長均為46厘米,寬0.9—3厘米不等。 前未成年男子取得的爵位”,推測“小上造”的“小”可能與小爵的含義有關(guān)。① 從發(fā)表報告的照片看,這些戶籍文書的書寫體例清晰而有系統(tǒng)。秦的戶籍簡牘是把戶內(nèi)相關(guān)資料分欄記述,完整簡牘約為45—46厘米,漢代一尺約為今之23厘米,秦戶籍簡約為合漢代2尺之長度。從照片看,分欄分項來記錄每戶的資料的同時,每簡都預(yù)留了增加資料的空間,所謂“生者著,死者削”②,遇有新生嬰孩就書寫在空位之內(nèi),又或戶人出任伍長就要記錄作為向上級問責的對象,可見這些戶籍簡牘的紀錄體例頗有系統(tǒng)。另一點,這批戶籍簡牘的第一欄所載的家人都應(yīng)當是成年人,當中除戶人外,還有戶人的兒子和弟弟,爵位都是不更。還值得注意的是此一欄沒有記載兄長的例子,這表示戶人就是同戶的兄長,也許就是長兄。秦代分異法謂“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分異就是當達到政府所認定的法定成年年齡,男子就要分家。分家的意思比較復(fù)雜,從政府的觀點看,應(yīng)該是另立新的戶籍,里耶戶籍簡牘的成年兄弟同籍,至少反映秦統(tǒng)治下到了成年的男子,不是一下子立刻分家,也不是實時另立新的戶籍,這意味著秦代的家庭形態(tài)不是劃一的簡單家庭,當中可能容許一個過渡時期。因此,第一欄所載戶人的弟或子,都是未分家立戶的成年男子。還有,這批戶籍簡牘都不見父親的登記,推測父親已死,或離異,相反,母親之名卻見于簡牘 ___________________ ①“小上造”的“小”可能是指有上造爵位的青年,《二年律令·傅律》:“不更以下子年廿歲,大夫以上至五大夫子及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年廿二歲,卿以上子及小爵大夫以上年廿四歲,皆傅之。公士、公卒及士五、司寇、隱官子,皆為士五。疇官各從其父疇,有學(xué)師者學(xué)之?!?《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年,第182頁)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解釋小爵為“有爵的青年”(第182頁),邢義田認為此說值得商榷(見《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讀記》,《燕京學(xué)報》新15期,2003年,第32頁);朱紹侯認為小爵是“公士至不更四個爵位”的總稱(見《西漢初年軍功爵制的等級劃分——<二年律令>與軍功爵制研究之一》,《河南大學(xué)學(xué)報》2002年第5期);尹在碩在他的《睡虎地秦簡和張家山漢簡反映的秦漢時期后子制和家系繼承》認為小爵“指傅籍以前未成年男子取得的爵位”(《中國歷史文物》2003年第1期)。筆者同意尹在碩之說,小爵是“指傅籍以前未成年男子取得的爵位”。上引(二年律令·傅律)的一段律文是分別對兩類人說:(1)對擁有小爵(傅籍以前未成年男子取得的爵位)的人:“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年廿二歲”始傅,以及“小爵大夫以上年廿四歲”始傅,這是一類。(2)對擁有爵的人的兒子,始傅的年齡就是:不更以下子年廿歲,大夫以上至五大夫子……年廿二歲,卿以上子……年廿四歲,皆傅之,這是另一類。即是說對擁有小爵的人和擁有爵的人的兒子比較優(yōu)惠,讓他們晚些才“傅”。至于“小上造”可能是從“小爵”的“小”而來。他們年幼就襲爵,例如在襁褓中襲父爵的小侯爵(參考前引尹在碩文的例子)。這批戶籍簡除戶人外,還見戶人母親的登錄,卻不見戶人父親的登錄,推測他們已死。戶人和置于第一欄的弟和子皆有爵不更,置于第三欄的子和弟子皆為小上造,這點與(二年律令)所載不合?!吨煤舐伞份d:“疾死置后者……不更后子為上造”,但這批戶籍簡中,戶人仍在世,而且不止產(chǎn)人的后子可以襲爵,他的所有兒子均為小上造?!陡德伞酚州d:“不為后而傅者……不更至上造子為公卒?!卑绰?,后子以外的兒子只能為公卒,與里耶戶籍簡所記情況絕然不同。邢義田推測這可能是由于秦到漢初《二年律令》為止的爵制,曾經(jīng)歷改變。至于對“小上造”的理解,他認同尹在碩的說法,是指未成年而有的爵。里耶戶籍簡內(nèi)戶人的子和弟子俱為小上造,他推測或許是秦籠絡(luò)或爭取占領(lǐng)區(qū)楚民歸順的一種辦法,所以男子人人有爵,但亦推測可能由于楚爵制不同于秦所致。其說見氏著《龍山里耶秦遷陵縣城遺址出土某鄉(xiāng)南陽里戶籍簡試探》,簡帛網(wǎng)http://www.bsm.org.cn/show-article.php?id=744。 ②蔣禮鴻:《商君書錐指》卷五,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第114頁。 (三次:K42/46,K30/45,Kl3/48)。說明夫死母親從子,在這里似乎都是長子。第二欄的家人都是女性,包括戶人的妻子、妾和弟妻,她們是家中女成年人。至于第三、四欄,是戶人和其弟的未成年子、女,當中K42/46的第四欄,記載戶人的母親。筆者在前文已說明戶籍與賦稅之間的關(guān)系,前面兩欄的戶口都需要負擔成人的賦役,而第三、四欄的未成年的子小上造、子小女子,則負擔兒童的口錢,①年老的母親也列在此欄,因她們的賦役也與成年的子、大女不同。② 下面試讀其中四枚完整的戶籍簡,它們可分為三類:第一類,夫妻為中心的戶籍登記,例如簡K27: 第一欄:南陽戶人荊不更蠻強 第二欄:妻曰嗛 第三欄:子小上造□ 第四欄:子小女子駝 第五欄:臣曰聚 伍長 在戶籍紀錄的體例上,第一欄是戶人籍貫、爵位、姓名。第二欄是妻,第三欄是子男,第四欄是子女,最后一欄紀錄戶人的“臣”及戶人擔任伍長之職。 第二類,戶人與其中一子并列于第一欄的戶籍,簡K17是其例: 第一欄:南陽戶人荊不更黃□ 子不更昌 第二欄:妻曰不實 第三欄:子小上造悍子小上造 第四欄:子小女規(guī) ___________________ ①秦也向兒童征收人頭稅,黃今言認為秦孝公在商鞅變法時的“初為賦”,當指初為“口賦”。秦代口賦似是“算賦”、“口錢”并征,成年與兒童稅額不同,漢承秦制而有變化。詳見黃今言《秦漢賦役制度研究》,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196—225頁。 ②邢義田《龍山里耶秦遷陵縣城遺址出土某鄉(xiāng)南陽里戶籍簡試探》曾論及這批戶籍文書的書寫體例,其意見與本文大致相同。不過邢先生未就戶人母親分見于第二及第四欄作解釋,同時也未深入討論南陽里各戶的家庭結(jié)構(gòu)。然而,邢先生指出這批戶籍只載爵里、賦役身份和親屬關(guān)系,完全沒有年齡、身高、膚色形貌和財產(chǎn)記錄,他認為秦代應(yīng)另有田宅或財產(chǎn)簿,這是合理的推測。拙文《〈奏讞書〉的名數(shù)與身分問題》(《中國出土資料研究》第三號,第37頁)曾主張戶籍是一綜合性的資料,但《二年律令·戶律》內(nèi)按類別細分了不同的專門簿籍,如年細籍、田比地籍等,促使筆者對這一問題進行反思。(見拙文《戶律與編戶民的控制:張家山<二年律令·戶律>讀記),《中國文化研究所學(xué)報》2004年第44期)里耶戶籍簡中完全沒有年齡、身高、膚色形貌和財產(chǎn)記錄,或許更能證明秦漢時期存在戶籍以外的專門簿籍。值得注意的是,里耶這批出土資料中的簡J(16)9載有“年籍”一詞(引文見下),這可能即是《二年律令·戶律》中所載的“年細籍”,是一記載年齡等資料的專門簿籍。惟有關(guān)問題仍待更多的出士資料才能得以解決。 子小女移 筆者承上所論,推測此戶戶人黃□之子“不更昌”(黃昌)已是成年。秦孝公時商鞅變法,推行分異法,上引《史記·商君列傳》說:“令民為什伍,而相牧司連坐。不告奸者腰斬,告奸者與斬敵首同賞,匿奸者與降敵同罰。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弊⒁墩x》云:“民有二男不別為活者,一人出兩課?!雹偃绻荒凶映袚业尼嬉劬褪浅赡甑脑挘卮摹澳小睉?yīng)是十七歲。出土云夢秦簡的《編年記》記載墓主喜在踏人十七歲時就“傅”②,“傅”即傅籍。男子達到應(yīng)役年齡,就要辦理“傅”的登記手續(xù),表示成年,隨時應(yīng)役。但《史記·孝景本紀》謂:“男子二十而得傅?!雹邸稘h書·高帝紀》注引服虔曰:“傅音附?!泵峡翟唬骸肮耪叨?,三年耕有一年儲,故二十三而后役之?!比绱驹唬骸奥桑甓抵牴?,各從其父疇學(xué)之,高不滿六尺二寸以下為罷癃。”《漢儀注》云:“民年二十三為正,一歲為衛(wèi)士,一歲為材官騎士,習(xí)射御騎馳戰(zhàn)陳?!睅煿旁唬骸案?,著也。言著名籍,給公家徭役也?!雹苊峡嫡J為古者二十而傅,待家積儲糧食,二十三歲才正式服役,如淳更認為高度不滿六尺二寸稱為“罷癃”,不適合服役,如果這是服兵役的話,他們也就不適合當正卒和做材官騎士。關(guān)于秦漢始傅的年齡,以及成年標準的問題,有多位學(xué)者討論過,例如高敏先生計算《編年記》墓主喜始傅年齡,以為年滿十五周歲為成年的標準。⑤馬怡認為學(xué)者對墓主喜的年齡有不同算法,喜在十七虛歲這年傅籍,但云夢秦簡以及漢代文獻都認為十五歲以上至二十歲,只稱成童,二十歲成年。她也認為先秦到兩漢,青年人的身高也是判斷其是否成年的標準,秦代男子,身高六尺五寸以下為“小”,以上為“大”,而女子,身高六尺二寸以下為“小”,以上為“大”。⑥臧知非根據(jù)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推論秦漢傅籍于每年八月進行,秦和漢初是十七歲始傅,景帝時改為二十歲,昭帝改為二十三歲;他認為傅籍是成年的開始。⑦秦代十七歲始傅,漢代二十歲或二十三歲為傅,年齡晚于秦代?!抖曷闪睢じ德伞穼τ芯粑徽叩氖几的挲g有特別的照顧:“不更以下子年廿歲,大夫以上至五大夫及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年廿二歲,卿以上子及小爵大夫以上年廿四歲,皆傅之。”說明漢初有爵位的人始傅年齡有優(yōu)惠,可以稍晚。筆者相信在K17一枚戶籍簡內(nèi)與“不更黃□”同欄的“子不更昌”應(yīng)當是 ___________________ ①《史記》卷六八《商君列傳》,第2231頁。 ②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6頁。 ③《史記》卷一一《孝景本紀》,第439頁。 ④《漢書》卷一《高帝紀》,北京,中華書局標點本,1975年,第37—38頁。 ⑤高敏:《關(guān)于秦時服役者年齡問題的探討》,《云夢秦簡初探》,鄭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18一28頁。 ⑥馬怡:《秦人傅籍標準試探》,《中國史研究》1995年第4期。 ⑦他也認為始傅同時標志著政治身份的改變,承擔著服徭役的義務(wù),也開始享受與其身份相一致的利益,按等級獲得爵位、田宅、實物以及減免刑罰的特權(quán)。見其《秦漢“傅籍”制度與社會結(jié)構(gòu)的變遷——以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今〉為中心》,《入文雜志》2005年第1期。 “黃□”的成年的兒子,也許年齡就在十七至二十歲之間,如果他在秦滅六國期間得第四級爵位“不更”的話,他很可能超過二十歲。又按上引秦的分異法,黃昌應(yīng)當被分出,獨立成戶,也許黃昌未結(jié)婚,未具備成家條件,所以仍留于父親戶籍之內(nèi)。至于“子小女”的“小”,應(yīng)當指未成年或身高不及六尺二寸的女孩子。 第三類是戶人與其弟同列第一欄,此類最為明顯者為簡K30/45: 第一欄:南陽戶人不更彭奄 弟不更說 第二欄:母日錯妾曰□ 第三欄:子小上造狀 此類是戶人與弟同列于第一欄,而母親及妾列于第二欄。狀便是戶人之子,列于第三欄,但此簡有殘斷,第二欄應(yīng)該列出戶人彭奄的妻子,但并未列入,疑其妻已死,所以第二欄只記其妾。簡K2/23同樣是戶人與其弟一同列于第一欄,但這戶登記的家人比較復(fù)雜: 第一欄:南陽戶人荊不更宋午 弟不更熊 弟不更衛(wèi) 第二欄:熊妻曰□□ 衛(wèi)妻曰□ 第三欄:子小上造傳 子小上造逐 子小上造 熊子小上造 第四欄:衛(wèi)子小女子□ 第五欄:臣曰〈衤巂〉 K2/23是一枚完整的戶籍簡。第一欄為宋午及其兩弟“熊”和“衛(wèi)”。第二欄只見熊妻、衛(wèi)妻,不見宋午之妻,但《里耶發(fā)掘報告》則補充說“第二欄第一行應(yīng)是宋午妻名,原有文字削去”①。這表示宋午之妻已死,削去其名是本著“生者著,死者削”的原則辦的。從體例上顯示,先書戶人,然后其妻。第三、四欄共五人,宋午的三個兒子及其弟的兩位子、女。最后第五欄是戶人之臣(臣仆或奴婢)。 上面所反映的體例,基本上是:(1)先書戶人;(2)再按輩份;(3)性別則先男后女;(4)成年女子先寫妻后書母親,再次及妾;(5)然后子男、子女各占一欄;(6) ___________________ ①《里耶發(fā)掘報告》,第305頁;參考《里耶發(fā)掘報告》,彩版三十九,圖19、20。 最后是臣仆,以及戶人在里內(nèi)的工作??疾煺掌?,每欄由毛筆墨書一筆分開,輩份高低清楚地見于戶人兄弟的子女記錄,先書戶人之子女,然后弟之子女。第一欄及第二欄基本上都是成年人。先書男子之體例說明秦的社會是男性為中心的父系社會。根據(jù)戶籍內(nèi)容基本上記載家庭成員關(guān)系、名字、社會身份為主,次及為臣仆,同時也記及一些特殊的情況,例如戶人在里內(nèi)當了伍長,就在簡的下方空位內(nèi)寫上“伍長”,而且字體比較大。筆者推測可能是在當“伍長”后再寫上,原先可能僅記同戶同籍的成員而已。① 三里耶戶籍簡牘所顯示的家庭類別 另一值得探討的問題是這批戶籍簡牘記載了同戶成員的相互關(guān)系,例如誰是父親,誰是母親、兒子等,可以讓我們了解秦代的家庭結(jié)構(gòu)。多年前許倬云老師曾著有《漢代家庭的大小》一文,認為秦及西漢基本上是以核心家庭為主,東漢則以主干家庭為主。②筆者認為縱然從兩《漢書》的戶口平均數(shù)字可以得出這個意見,但漢代各州各郡的戶口數(shù)字所反映的現(xiàn)象,不完全是核心或主干家庭可以概括。其中各地的社會、經(jīng)濟條件、民風(fēng),以及婚姻制度都不是劃一的以儒家禮儀為標準,相信各種類型的家庭都會存在。③況且過去沒有具體的戶籍檔案,只能依據(jù)小部分資料作出推測而已,如居延出土的戍卒名籍。里耶戶籍簡的出土,為我們提供討論之資料,或可補前人的不足。 ___________________ ①這批戶籍簡牘的最后一欄把戶內(nèi)特殊的情況記錄下來,簡K28/29的第四欄記南陽戶人黃□的“子小女子女祠毋室”,根據(jù)《里耶發(fā)掘報告》所附彩色圖版三十七,7、8兩圖顯示,“毋室”兩字確在“子小女子女祠”之后,而且其下還有墨書欄線?!独镆l(fā)掘報告》未能就女祠無房宅還是戶人一家無房宅作出決斷。筆者懷疑“祠”并非“子小女子女”的名字,而是說她當了鄉(xiāng)里酬神的祠主,又或是去當女巫了,仍然登籍于其家,但實際不同居,也沒有“宅”給她居住。我們知道荊楚地區(qū)俗信巫鬼。此批戶籍簡牘出土在荊楚地區(qū)。里耶秦簡中提及的洞庭郡,陳偉先生作了考證(《秦蒼梧、洞庭二郡芻論》,《歷史研究》2003年第5期)。他猜測秦始皇二十五年將原黔中郡一分為二后,西北一部沒有沿用黔中舊名,漢稱為“洞庭郡”,東南一部則稱作“蒼梧郡”,后世以“長沙郡”稱之(周振鶴和鐘煒亦有類似的見解,分別見周振鶴《秦代洞庭、蒼梧兩郡懸想》,《復(fù)旦學(xué)報》2005年第5期;鐘煒《楚秦黔中郡與洞庭郡關(guān)系》,《湖北大學(xué)學(xué)報》2005年第4期)。這幾個地區(qū)就在荊州中部和北部,武陵郡、長沙國一帶,是原來楚國的地方(參考李學(xué)勤《初讀里耶秦簡》一文,遷陵一帶本屬楚黔中郡,秦昭襄王二十七年至三十年秦攻占楚巫、黔及江南地,成立黔中郡?!段奈铩?003年第1期)。荊楚地區(qū)俗信鬼神,史有記載?!妒酚洝v書》注引《集解》如淳曰:“《呂氏春秋》‘荊人鬼而越人機’,今之巫祝禱祠淫祀之比也?!薄秴问洗呵铩っ隙o·異寶》說:“荊人畏鬼,而越人信機。”秦人的《日書》反映秦亦祠鬼神,南陽里戶人在此地居住亦染此風(fēng),重視巫覡禱祠,至有女子出為巫,居于廟宇非不可能。 ②許倬云:《漢代家庭的大小》,《求古編》,臺北,聯(lián)經(jīng)出版事業(yè)公司,1982年,第515—541頁。 ③參考拙文Lai Ming Chiu,F(xiàn)amilial Morphology of Han China:206 B.C.-A.D.220,PhD Dissertation,Department of East Asian Studies,University of Toronto,1995. 在此有必要簡述家庭的定義,以便下文的討論?!凹摇弊鳛樯鐣献钚〉膯挝弧凹彝ァ保某蓡T關(guān)系是建基于血緣和婚姻關(guān)系,而戶籍的“戶”則是一個法律名詞,我們認為同一家庭的成員是在同一屋檐下居住,即所謂同居。同一家庭成員發(fā)揮著某些功能,例如繁殖下一代子女,培育和教導(dǎo)下一代子女,同一家庭之間是共財、共爨的單位,家庭很多時候也是一個生產(chǎn)單位等。這即是許倬云先生所說家庭是一個同居、共財?shù)膯挝弧h代的家庭成員是同姓直系親屬為主,即父子及兄弟等同血緣的直系親屬。漢代家庭還有一點特征,就是直系父子同居共籍。同居共籍的“籍”是指戶籍,即是直系親屬在同一屋檐下居住,而且一同登記在政府的戶籍簿冊上,但同一戶籍的人不一定等同于同一家庭的成員,因為當中臣仆、奴婢也登記在同一戶籍中,他們與戶人的家人并無血緣或婚姻關(guān)系。上引的里耶戶籍簡牘,如K27“臣曰聚”的“臣”就是奴婢,他與戶人并無血緣關(guān)系。 研究歷史人口的學(xué)者Peter Laslett在他主編的Household and Family in Past Time的論集中,把家庭的形態(tài)分了幾類型,下面引述其中三類: 1.簡單家庭(Simple family household),此即常說的核心家庭,成員包括父母及其子女,或鰥寡及其兒女,當中沒有其他親屬。 2.擴大家庭(Extended family household),成員包括核心家庭,及其父母的子孫,以及其旁系親屬(collaterals),如堂兄弟。這即是說家長(即夫或妻,通常是戶主)的一個核心家庭與其父或母,或家長的孫,家長的侄兒。 3.聯(lián)合家庭(Muhiple family household或Joint family),此形態(tài)的家庭包括幾個有血緣和婚姻關(guān)系的家庭成員一起居住,多數(shù)由核心和擴大家庭組成,當中包括兩對或以上的夫婦及其子女。這種組合可以是由核心家庭,亦可以是由擴大家庭或兄弟組成。如果當中的夫婦單位是以兄弟親屬為主,即是與已婚的兄弟及其子女同居,這種形態(tài)之家庭,可以稱之為兄弟聯(lián)合家庭(fraternal joint family)。① 應(yīng)當補充,雖然傳統(tǒng)中國社會比較少獨居戶,但理論上獨居個人也可自行登記戶籍。同時,一個家庭的形態(tài)會隨著各種因素而轉(zhuǎn)變。因此,每家也都會經(jīng)過循環(huán)發(fā)展的階段(developmental cycle),例如一個核心家庭因成年兒子結(jié)婚,并與新婦同住,以及稍后生育成群子女,因此導(dǎo)致一個家庭由簡單家庭變成擴大家庭,及后可能由于分家,一家可能分為幾個簡單家庭,又或者兄弟成年而不分異,及后已婚仍與父母同居,父母死后仍不分家,結(jié)果變成兄弟聯(lián)合家庭。從這個觀點看,我們所見戶籍的資料可能僅是特定時間內(nèi)的家庭形態(tài)而已。下面嘗試利用上述定義的家庭作為標準,探討里耶戶籍簡牘是否存在類似的家庭結(jié)構(gòu)。 ___________________ ①以上界定參考Peter Laslett,“Introduction:theHistoryoftheFamily,”in Hoasehold and Family in Past Time(edited by Peter Laslett with the assistance of Richard Wall,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 Press,1972),PP.1— 以下先看這次《里耶發(fā)掘報告》所公布戶籍簡牘的具體內(nèi)容,筆者把相關(guān)的各項資料列于“表1里耶戶籍簡牘所記戶口之姓名及關(guān)系表”。 首先里耶戶籍簡所示的家庭是以一代及兩代同居的家庭為主,簡K27、K125/50、K28/29、K17、K8/9/47、K4、K31/37就是例子;兄弟及其子女一起居住的就有K43、K42/K46(兒子一代未有寫出)、K2/23;而父母與戶人兄弟三代一起居住也有例子,即K30/45;K13/48。直系親屬的涉及范圍主要是三代的家人,其中以兩代占最多。夫妻一代有兩家。K5是只有一對夫妻和他的兩位妾(包括稱為“下妻”的:□妻及下妻),但原簡牘只列出三欄,第三欄也看不出字體來,推測也許這家庭的人口不止三位,但第一欄只記戶人“□獻”,沒有登記兄弟,所以估計此家庭也是兩代的,只是子女一欄有殘泐而已。K33也是夫妻一代,《里耶發(fā)掘報告》說此木牘的第二、三欄符號為硬物刻劃,其余為墨線,①未提及其它欄有文字的殘跡,相信這戶只有夫婦一代。 至于里耶戶籍簡牘是否有類似上面所提的家庭結(jié)構(gòu)和類型,見表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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