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 社會治理法治化已然被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因此, 應當通過完善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加強基層法治政府建設、提升司法公信力、培育法治信仰, 加快實現(xiàn)社會治理法治化, 從而不斷提升社會治理水平, 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 助力中國夢的實現(xiàn)。 目前, 我國正處在社會轉型的關鍵時期, 社會治理工作中出現(xiàn)了一些亟待解決的新問題、新情況, 惟有加快實現(xiàn)社會治理法治化, 以法治手段持續(xù)拓寬人民群眾參與社會治理的途徑, 滿足人民群眾的現(xiàn)實需要, 從而提升人民群眾的獲得感, 強化人民群眾對于法治的認同感, 如此才能加速我國的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進程。 實現(xiàn)社會治理法治化有助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推進社會治理體制創(chuàng)新以及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實現(xiàn)社會治理法治化有助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實現(xiàn)社會治理法治化, 在一定度上有助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方略的實現(xiàn)。首先, 從社會組織立法層面來看, 我國對于社會組織的管理還缺乏相關法律制度。實現(xiàn)社會治理法治化, 在完善相關法律, 對社會組織加以扶持和引導, 為其提供一個良好的外部環(huán)境, 促進其不斷趨于成熟, 逐步發(fā)揮自身力量。其次, 從法治政府建設層面來看, 要求政府加快法治化建設步伐, 以法治化手段開展行政工作, 為廣大人民群眾營造一個守法講法的文明法治環(huán)境。最后, 從依法化解社會矛盾層面來看, 要求在社會治理過程中依法處理社會矛盾, 發(fā)揮法律在社會矛盾化解中的作用。 實現(xiàn)社會治理法治化有助于推進社會治理體制創(chuàng)新。社會治理是一項復雜且艱巨的實踐性工作, 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體系, 樹立法治觀念, 才能確保社會治理工作的有效開展。第一, 實現(xiàn)社會治理法治化, 有助于明確人民群眾在社會治理工作中的法律地位, 通過法律保障人民群眾參與社會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 實現(xiàn)社會治理法治化, 既有助于在法律層面明確政府在社會治理工作中的關鍵地位, 也有助于在法律層面強化政府在社會治理工作中的職能, 確保政府各項職能的發(fā)揮有法可依, 最大限度地規(guī)避政府在職能發(fā)揮過程中可能出現(xiàn)的問題, 進而推動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的轉變, 提升政府的治理能力。 第三, 實現(xiàn)社會治理法治化, 既有助于在法律層面明確政府各職能部門的權責界限, 使得政府將工作重心轉向提升公共服務能力, 也有助于將政府活動全面納入法治軌道, 對政府公權力進行約束和規(guī)范, 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保障人民群眾有效行使民主權利, 使得人民群眾與社會組織積極參與社會治理工作, 促進社會治理水平的不斷提升, 推動法治社會的構建。 實現(xiàn)社會治理法治化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即思想道德建設與教育科學文化建設。一方面, 在思想道德建設方面, 實現(xiàn)社會治理法治化, 既使得廣大人民群眾對于加強自我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另一方面, 在教育科學文化建設方面, 實現(xiàn)社會治理法治化, 要求人民群眾掌握更豐富的科學文化知識, 這是其參與社會治理的必要條件。 實現(xiàn)社會治理法治化, 要完善社會主義法治體系, 加強基層法治政府建設惟有廣泛聽取廣大群眾的訴求、提升廣大群眾在立法過程中的參與性, 才能從根本上滿足社會治理法治化的要求。第一, 應當通過立法形式對社會治理財政支出作出規(guī)定, 為行政部門開展社會治理工作提供充分的保障;對社會治理工作完成度提出要求, 從而督促各行政部門提升社會治理能力;對社會治理隊伍的最低準入門檻進行嚴格規(guī)定, 確保社會治理人才隊伍的工作質量;將群眾對于社會治理的滿意程度納入對行政人員績效考核體系之中, 促使行政工作者將提升群眾滿意度作為社會治理目標。 第二, 應當針對全體社會組織出臺統(tǒng)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組織法》, 對社會組織進行統(tǒng)一治理, 保障社會組織的健康發(fā)展;針對特定的社會組織出臺專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組織法》, 以便實現(xiàn)對社會組織的分類治理, 確保能夠對社會組織進行有效規(guī)范、引導和監(jiān)督;對于一些未能主動登記的社會組織, 在確定其合法性質后, 同樣需要根據(jù)相關立法進行治理, 并督促其盡快完成登記工作。 第三, 在群眾層面, 為了促進群眾積極參與社會治理工作, 還應當完善群眾參與社會治理的相關立法。同時, 健全聽證制度, 在劃定強制聽證和禁止聽證范圍后, 盡可能地擴大裁量聽證范圍。 加強基層法治政府建設, 為實現(xiàn)社會治理法治化提供強勁推力。第一, 提升領導干部的法治素養(yǎng)。各基層政府應當要求領導干部定期參與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相關法律培訓。同時, 為確保此項工作不流于形式, 還需設立不定期考試制度, 并在政府網(wǎng)站公開成績。 第二, 提升執(zhí)法隊伍的法治素養(yǎng)。為有效提升基層執(zhí)法人員的法律素養(yǎng), 需提高執(zhí)法隊伍的法治培訓力度。對于全體執(zhí)法人員, 需要實施持證上崗制度, 要求其參與崗前法治培訓, 在其通過培訓考核后授予執(zhí)法資格, 從源頭上切實保障執(zhí)法隊伍的法治素養(yǎng)。同時, 還需完善紀律約束機制, 定期開展職業(yè)道德教育, 促進執(zhí)法人員法治素養(yǎng)的不斷提升。 第三, 完善基層政府工作人員的選拔考核指標。在基層政府領導干部的選拔考核過程中, 需要將候選者的依法行政能力作為重要考核指標, 對擬任職位所要求的法律知識等內容進行考核;同時, 在書面與當面考核中, 需要著重觀察候選者是否善于以法治思維來思考問題的解決對策。 實現(xiàn)社會治理法治化, 要提升司法公信力, 培育法治信仰法治強調法律至上, 法律的至高無上是通過司法公信力來體現(xiàn)的。換言之, 有公信力的司法才能賦予法律以生命, 提升司法公信力是實現(xiàn)社會治理法治化的前提。一方面, 應當提升辦案質量。司法部門需要基于相關證據(jù), 認定案件事實, 科學適用實體法;確保犯罪事實清晰、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按照正規(guī)程序, 加強立案管理, 提高案件審理水平;對于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存在的違法違紀行為, 需要及時追究責任;建立錯案追究制度, 避免出現(xiàn)冤假錯案, 彰顯司法權威。另一方面, 提高司法隊伍整體素養(yǎng)。司法部門應當推進司法隊伍正規(guī)化、專業(yè)化、職業(yè)化建設, 完善法官、檢察官選用制度, 健全監(jiān)督機制, 強化職業(yè)意識、道德與技能教育, 從而促進司法隊伍整體素養(yǎng)的提高。 法治信仰是實現(xiàn)社會治理法治化的基礎, 政府要鼓勵群眾積極參與到社會治理工作中來, 著力培育群眾的法治信仰。其一, 做好普法宣傳教育。普法宣傳教育是一項非?;A且重要的工程, 有助于將法治信仰具象化、精細化。政府與其他社會主體應當借助宣傳教育, 將法治信仰擴散到群眾生產、生活的各個領域, 進一步弘揚法治精神, 強化群眾的法治觀念。其二, 健全法治信仰體系。群眾的法治信仰, 即群眾是否尊法、知法、守法。法律是屬于全體人民群眾的, 法治信仰也并非部分人民群眾的心理活動。因此, 在健全法治信仰體系的過程中, 需要將法治信仰精神融入到群眾生產生活的各個方面, 引導全體人民群眾共同尊重法律、認知法律、遵守法律。其三, 深化法治信仰。為了進一步深化全體民眾的法治信仰, 加快實現(xiàn)社會治理法治化, 還應當借助文化的力量予以強化, 持續(xù)營造法治文化氛圍。為此, 政府與其他社會主體應當共同推進法治文化的建設, 將文化作為信仰的載體, 傳播法治信仰, 并在潛移默化中深化群眾的法治信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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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溈江學者 > 《市域社會治理法治化研究》